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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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 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民办艺术学院 (校)、 老年文化大学、 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 ( 站)、 民办图书馆 ( 室)、 民办博物馆 (院) 、民办美术馆 (室) 、书画雕塑馆 (室)、名人纪念馆、 收藏馆 (室) 、民办艺术研究院 ( 所)、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 二、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拟定需先经审查和登记机关预 审同意,然后申办

2、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开办资金不低于 3万元),或银行资信证明 及每年收入支出估算情况材料; 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 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施清单等。 三、文化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 对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务院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民政局登记取得 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

3、证书。 五、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提供条 例规定的其它文件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设立营业性演展团体申办程序: 1、由场所或团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申请书;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申办的批文;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按规定具备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场所 (演展场所或演展团体的办公室、排练场) 产权或使用证明; 、开办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清单;

4、 、申办演展场所需提供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 、申办演展团体需提供演(职) 员名单及有关艺 (技)术水平的证明, 经审查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 2、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逐一审查完毕。 3、审查合格的演展场所,发给营业性演展( 场所)许可证 ;审查合 格的演展团体,发给营业性演出(展览) 许可证 。 4、申请人持许可证 副本,到县工商行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 。 二、民间交流演展活动 1、县外艺术表演 (展览) 团体(或个人) 在本县境内举行演展活动, 须 于演展活动举行前三天, 向文化局提供演展团体 (或个人)所在地文化 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性演( 展)

5、许可证 ;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 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或内江市文化行政机关( 按不同要 求)开具的演展介绍信等。经审查合格,由文化局向指定演出场所开 出演展介绍信。 2、本县演展团体 ( 或个人) 在县内县外举办演展活动,凭本局颁发有 效期内的营业性演 (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节 目材料等,在本局办理到县内指定场所或出县演出介绍。 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一、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指: 1、印刷经营活动 (含各种报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及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封面等出

6、版物印刷;各类商标标识、彩色包装合 (袋)、 纸(铁) 质包装用品、产品广告宣传等包装装潢印刷; 各式文件、 资料、票证、图表等杂件印刷在内的排版、 印刷、装订生产经营活动 )。 2、复印、打印 ( 影印)业经营活动。 3、图书、报刊杂志、年历等印刷出版物的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4、电脑软件,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图文及照片光盘,集成电路 卡等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复制、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事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控 制要求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设立申请书 ( 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内容等); 2、单位

7、开办需提供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个人开办 提供所在单位、镇 (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材料; 3、组织章程 ( 指设立印刷厂和电子出版物单位);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专业技 术证明; 5、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按规定设立印刷单位必须的设施设备( 清单) 证明,设立电子出版 物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 7、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后,发给申请者四川省新闻出 版经营项目申报表、 隆昌县新闻出版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印刷 业及电子出版物经营项目报内江市新

8、闻出版局审批。审批合格的, 颁 发印刷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许可证;图书报刊和电脑打复印经 营项目由县文化局审核。 合格的,颁发图书期刊零售、出租许可证、 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部门颁发的新闻出版经营项目许可证副本,依次到 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指: 1、歌厅、舞厅、夜总会、迪吧、音乐酒( 水)吧(咖啡屋) 、卡拉 厅(附设卡拉的茶座、餐厅) 等; 2、电子游戏、台球、保龄球及其它游艺

9、经营活动; 3、棋牌室 ( 茶座),音乐旱冰场; 4、美术 (含工艺品、艺术摄像摄影等)品经营; 5、各类文化艺术培训;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 7、图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8、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文化中介经营活动等; 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娱乐业各门类总量控制、结构和布局 规划要求范围内接受申请。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经营负责人姓名、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内容、场所 地址面积、设施设备情况等); 2、单位开办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的证明;个人开办提供所 在单位、镇 (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 3、负

10、责人身份证明、照片、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联系方式;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有规定要求项目的资金验资证明; 5、歌舞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须由申请者提供场地平面图、装饰装 修图、电器线路图等资料,取得文化、公安、安办、工商等部门联合 办公选点,现场验收后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文化局自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后,发给四川省文化经营 项目申报表、 隆昌县文化市场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30日内,逐 一审核 ( 电子游戏、录像放映按程序报市文化局审批;文物经营报省 文物局审批 )。 审核合格的分别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 ( 零 售、出租、放映 )许可证 、 文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

11、 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文化局颁发的许可证,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 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更换法定代表人、 改变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 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营业性电影队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从事营业性放映的16毫米的电影队。 二、申请成立 16毫米电影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县电影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适应电影放映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 (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放映专业人员不少4人。 其中,电影队队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熟练的放映技术,

12、有从 事电影放映工作经验丙年以上。 (四)、必须有一部以上的放映设备。 (五)、有必需的放映流动资金。 三、凡申办 16毫米电影队的法人代表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其户口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盖章后,向我县管理电影的行政 部门。即( 隆昌县文化体育委员会文化办事业服)提出申办请求, 事业 股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四、本规定自 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川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考核办理 一、 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属专业文艺团体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文化局办理,属业

13、余演员凭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证 的书面材料向文化局申报。 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 3、本人简历。 4、法规及专业考核。 (1) 、法规考核必须合格 ( 九十分以上 )。 (2) 、专业考核九十分以上为一等演员,八十分以上为二等演员,七 十分以上为三等演员,六十分以上为四等演员,拟定为一等、二等的 演员经省文化厅、 市文化局组织复核发证。 (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 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考核并符合其它条件取得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人员, 在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期间,应一年一度接受文化局统一年审考核。 稽查执法程序 政策依据:国

14、家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文物、新闻出版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 、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 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与事实 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 出必要的说明 ( 或者现场封存证物或现场摄像、摄影、录音辅助取 证)。 、先行登记保存证物,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先行登记 保存清单或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扣押 的非法财物等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能私自占有占用或 外传,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处理。 、稽查人员稽查发现问题

15、时,应按“紧急程序”(当场封闭现场、 查扣物证,紧急控制违法事态,通报公安等执法机关限制当事人等) 和“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 ) 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违章行为,稽查 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和处罚。执 行当场处罚时, 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同时向受处罚者发出 现场处罚通知书。处罚执行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 、须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文化市场稽查队填写立案呈批表,经 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重要案件应立即向局长汇报)。 、案件调查中应收集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 述材料;检查笔录;证人笔录;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录声、 录像、摄影材料

16、;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 、案件调查结束后,稽查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 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或移送( 认定当事人违反治安、工商、税收 等管理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审批后发出执法文 书执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 稽查队应将复议申请及有关案件材料在 规定时限内一并呈送分管局长,按复议程序进行。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 处罚决定通知 书首先以“直接方式”送达当事人,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 和送达人应签字;如当事人拒收处罚决定通知书或拒不签字,按 “留置送达”方式,请有关人到场,或由有关在场见证人说明情况, 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字盖章,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在,按“组织送 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处理。 、罚款款项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和扣押 物品应开具罚没和扣押物品清单。 10、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稽查队要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长 签字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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