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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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行 业 标 准 S L 3 1 0、 、2 0 0 4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of town and village 2004 、 11 、 11发布 2 005 、 02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SL . .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2002 第 30 号水利技术标准编制 合同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

2、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 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 12 章 292 条。 第 1 章为总则,第2 章为供水规划,第39 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10 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 施工与验收, 第 11 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 12 章为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持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扬州大学,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供水公司,陕西省水利厅供 水处

3、,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科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南京 水文水资源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朝、崔招女、刘学功、王永胜、胡亚琼、李仰斌、赵乐诗、严家适 杨广欣、张敦强、刘群昌、丁昆仑、周玉文、尚琪沙、鲁生、 张 健、王维平、刘亨益、窦以松、张 鸿涛吕 俊、蒋吉发、康永滨、张剑峰、刘城鉴 . .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 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

4、。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 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1.0.3 中的五种类型。 表 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工程类型I 型II 型III 型IV 型V 型 供水规模 w (m 3/d) w 10000 10000 w 5000 5000 w 1000 1000 w 200 W200 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10a15a,可分期 实施; 4、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

5、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 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规划 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 区域水资源条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

6、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 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 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 . 2.0.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 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2.0.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 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作好协调工作。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

7、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2.0.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 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 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12 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工程形式。 2.0.6 、对规划选用的水源地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1.1 、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 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用

8、水需求列项,按 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 制水 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1.2 、居民生活用水量可按公式(3.1.2-1 3.1.2-2 )计算: W=Pq/1000 、 (3.1.2-1 ) P=P0(1+)n + P1、 (3.1.2-2 ) 式中、W居民生活用水量(m3/d) ; P设计用水居民人数(人); P0供水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数,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人); 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

9、然增长率,可根据当地近年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确定; n工程设计年限(a) ; P1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和户 籍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人); q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3.1.2 确定, L/(人 d) 。 . . 表 3.1.2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单位: L/(人 d) 主要用(供)水条件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 集中供水点取水,或水龙头入户且无洗涤池和其他卫 生设施 3040 3045 3050 4055 40 70 水龙头入户,有洗涤池,其他卫生设施较少4060 4565 5070 5075 60 100 全日供水,户

10、内有洗涤池和部分其他卫生设施6080 6585 7090 7595 90 140 全日供水,室内有给水、排水设施且卫生设施较齐全 80 110 85115 90120 95130 120 180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 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的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沟壑区以外的地区,安徽、 江苏两省的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四川西部以外地

11、区,广西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的西部山区。 、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台湾,安徽、江苏两省北部以外的地区、广西 西北部、湖北、湖南两省西部山区以外的地区。 取值时,应对各村镇居民的用水现状、用水条件、供水方式、经济条件、用水习惯、发展潜力等情况 进行调查分析,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村庄一般比镇区低;定时供水比全日供水低;发展潜力小取较低值; 制水成本高取较低值;村内有其他清洁水源便于使用时取较低值。调查分析与本表有出入时,应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适当增减。 本表中的卫生设施主要指洗涤池、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 3.1.3 、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性质、规模及其用水

12、定额确定。 1、 条件好的村镇,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 )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条件 一般或较差的村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规范GBJ15 中的公共建筑用水定额适当折减。 2、缺乏资料时,公共建筑用水量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5%25% 估算,其中村庄为5% 10% 、集镇为 10% 15%、建制镇为10% 25% ;无学校的村庄不计此项。 3.1.4 、集体或专业户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量,应根据畜禽饲养方式、种类、数量、用水现状和近 期发展计划确定。 1、 圈养时,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可按表3.1.4 选取; 表 3.1.4 、饲养畜禽最高日用水定额、 单位: L/(头或只 d) 畜

13、禽类别用水定额畜禽类别用水定额畜禽类别用水定额 马4050 育成牛5060 育肥猪3040 骡4050 奶牛70120 羊510 驴4050 母猪6090 鸡0.5 1.0 2、 放养畜禽时,应根据用水现状对按定额计算的用水量适当折减; 3、 有独立水源的饲养场可不考虑此项。 3.1.5 、企业用水量应根据以下要求确定: . . 1、 企业生产用水量应根据企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用水现状、近期发展计划和当地的生 产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无淋浴的可为2035L/ (人班) ;有淋 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淋浴用水定额可为40 60L/ (人班)。

14、 2、对耗水量大、水质要求低或远离居民区的企业,是否将其列入供水范围应根据水源充沛程 度、经济比较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等确定。 3.1.6 、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 ) 的有关规定确定。 允许短时间间断供水的村镇,当上述用水量之和高于消防用水量时,确定供水规模可不单列消防 用水量。 3.1.7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经济条件好或规模较大的镇可根据需要适当考虑,其余镇、村可 不计此项。 3.1.8 、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上述用水量之和的10%25% 取值, 村庄取较低值、 规模较大的镇区取较高值。 3.1.9 、时变化系数,

15、应根据各村镇的供水规模、供水方式,生活用水和企业用水的条件、方式和 比例,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的最高日供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可按表3.1.9 确定: 表 3.1.9 、全日供水工程的时变化系数 供水规模 w (m3/d) w5000 5000 w1000 1000 w200 w200 时变化系数Kh1.6 2.0 1.82.2 2.0 2.5 2.33.0 注:企业日用水时间长且用水量比例较高时,时变化系数可取较低值;企业用水量比例很低或无企业用水量时, 时变化系数可在2.03.0 范围内取值,用水人口多、用水条件好或用水定额高的取较低值。 2、定时供水工程的时

16、变化系数,可在3.0 4.0 范围内取值,日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 较低值。 3.1.10 、日变化系数应根据供水规模、用水量组成、生活水平、气候条件,结合当地相似供水工程 的年内供水变化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可在1.3 1.6 范围内取值。 3.1.11 、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净水构筑物(设备)类型确定。采用常规净水 工艺的水厂,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10% 计算;只进行消毒处理的水厂,可不计此项;采用电渗析 工艺的水厂,可按电渗析器日产淡水能力的120% 计算。 3.1.12 、水源取水量可按供水规模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利用已有渠道输水时,尚应考虑渠道的蒸 发、渗漏损失量

17、; 有庭院浇灌和农田灌溉需求时,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庭院浇灌用水量和农田灌 溉用水量。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3.2.1 、集中式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要求;受 . . 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准则的要求。 3.2.2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设计时,对很高或很远的个别用 户所需的水压不宜作为控制条件,可采取局部加压或设集中供水点等措施满足其用水需要。 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为5 10m,两层建筑物为10 12m,二 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3.5

18、4.0m ;当用户高于接管点时,尚应加上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 3.2.3 、配水管网中,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10m 。 3.2.4 、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3.3 水源 3.3.1 、供水水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的要求, 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的要求,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3020 )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 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

19、质应符合本规范3.2.1 要求。 2、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 ,其他地区不低 于 95%。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 3、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 排与其它用水之间的关系。 3.3.2 、水源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据此选择适宜的水源。 2、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其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 护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3、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重点进行水质和干旱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结

20、合相应的供水 方案作出评价。 地下水源应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 )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地表水源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水文年逐月流量和含砂量的最大、最小、平均值,最高水位、最低水 位和常水位,洪水持续时间、冰情、水温和水质等历史记录资料,并进行水量平衡分析。 缺乏资料时, 应进行实测和调查,选择相邻水文站作参证站进行水文预测分析,并适当提高设计取 水量的保证率。 3.3.3 、对设计选用的供水水源应明确保护措施。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3.4.1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居民点分布等进行 . . 技术经济比较,按照优水优用、便于管理、

21、单方水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 3.4.2 、水源水量充沛,在地形、管理、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选择适度规 模的联片集中供水。 3.4.3 、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村或单镇供水。 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 3.4.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方式供水。 3.4.6 、有条件时,应按供水到户设计。 3.4.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 3.4.8 、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 3.4.9 、有条件时,应全日供水;条件不具备的

22、IV、V 型供水工程,可定时供水。 3.5 防洪和抗震 3.5.1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 GB50201 )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及洪水标准 (SL252 )的有关规定。 IIII 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3020a 一遇洪水进行设计、10050a 一遇洪水进行 校核; IV、V 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2010a 一遇洪水进行设计、5030a 一遇洪水 进行校核。 3.5.2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和构筑物抗震设计 规范 (GB50191 )的有关规定。 IIII 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本地区

23、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 度采取抗震措施;IV、V 型 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可根据下列条件选择: 1)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m 、底板埋深大于15m 时,可选择管井; 2)含水层总厚度510m 、底板埋深小于20m,管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大口井; 3)含水层有可靠补给条件、底板埋深小于30m ,管井和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 辐射井; 4)集取地表渗透水

24、或地下潜流,含水层厚度小于5m 且埋深较浅时,可选择渗渠,但渠底埋深 应小于 6m ; 5)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的泉水时,可选择泉室集取泉水。 . . 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 2)位于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3)按地下水流向,设在村镇的上游,并靠近主要用水区; 4)集取地表渗透水时,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 的要求; 5)靠近电源,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4.1.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拟开采含水层应根据各含水层的岩性、透水性、水质、补给条件和设计取水量等确定; 2、构筑

25、物深度应根据拟开采含水层的埋深、岩性、出水能力、枯水季节地下水位埋深及其近年来 的下降情况、其它井的影响、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 3、进水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进水能力大于设计取水量,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且不易堵 塞; 4、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开采含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5、大口井、辐射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6、应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7、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和防淹措施。 4.1.3 、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 )和机井技术规范(SL256 )的有关 规定。 1、过滤器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过滤器类型,应根据开采含水层的岩性确定,

26、可按表4.1.3-1 选用。 表 4.1.3-1 、管井过滤器类型选择 开采含水层岩性过滤器类型 基岩 岩层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不安装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有充填缠丝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碎石土类 d207 锰砂0.61.2 18 30 1015 锰砂0.61.5 20 25 1015 锰砂0.62.0 22 22 1015 锰砂0.62.0 有辅助 冲洗 1920 1520 1015 9.10.5 、除锰滤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级过滤除锰滤池: 1)滤料、滤料粒径和滤料层厚度可参照除铁滤池确定; 2)滤速宜为58m/h

27、; 3)冲洗强度:锰砂滤料宜为16 20L/ (s m2) ,石英砂滤料宜为1214L/ (s m2) ; 4)膨胀率:锰砂滤料宜为15% 25%,石英砂滤料宜为27.5% 35%; 5)冲洗时间宜为510min 。 2、单级过滤除锰滤池,可参照两级过滤除锰滤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滤速宜为5m/h ,滤料层厚 度宜为 1200mm 。 9.11 地下水除氟 9.11.1 、作为生活饮用的地下水水源,当含氟量超过本规范3.2.1 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9.11.2 、地下水除氟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的水质要求、设计规模、除氟试验或参照水质 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

28、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混凝沉淀法和电渗析法等。 9.11.3 、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除氟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水浊度应低于5NTU 、含氟量应小于10mg/L 。 2、活性氧化铝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粒径宜采用0.41.5mm 。 3、当原水pH 值小于 7.0 时,宜按连续运行设计,滤速可为6 10m/h 。 当原水 pH 大于 7.0 时,宜采用硫酸或二氧化碳将原水的pH 值调低到 6.5 7.0 ,按连续运行设计; 若不调原水的pH 值应按间歇运行设计,滤速可为23m/h ,连续运行时间可为46h、间断时间可为 46h。 4、滤层厚度应根据进水含氟量和pH 值、滤速、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确定,

29、当原水含氟量小于4mg/L 时,滤层厚度宜大于1.5m ;当原水含氟量在410mg/L 时,滤层厚度宜大于1.8m ;当采用硫酸调pH . . 值,规模较小、滤速较低时,滤层厚度可为0.8 1.2m 。 5、滤层表面到池顶的高度宜为1.5 2.0m 。 6、采用滤头布水时,应在滤层下铺设粒径为24mm 、厚度为 50 150mm 的石英砂承托层。 7、滤池应设进水流量指示仪表,进、出水取样管和观察滤层的视镜。 8、滤池出水含氟量超过1.1mg/L 时,滤料应进行再生处理,再生液可采用氢氧化钠或硫酸铝溶液。 1)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再生过程应包括首次反冲洗、再生、二次反冲洗(或淋洗)、中 和

30、四个阶段;采用硫酸铝溶液再生时,上述中和阶段可以省去。 2) 首次反冲洗, 冲洗强度应根据粒径大小确定,可为 1216L/ ( s m2) ; 冲洗时间可为10 15min ; 滤层膨胀率可为30% 50%。 3)再生液宜自上而下通过滤层,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再生时,再生液浓度可为0.75% 1.00% , 消耗量可按每去除1g 氟化物需要810g 固体氢氧化钠计算,再生时间可为1h2h,再生液流速可为 310m/h ; 采用硫酸铝溶液再生时,再生液浓度可为2%3% , 消耗量可按每去除1g 氟化物需要60 80g 固体硫酸铝计算,再生时间可为23h,再生液流速可为1.0 2.5m/h 。再生后滤

31、池内的再生溶液 应排空。 4)二次反冲洗冲洗强度可为35 L/ (s m2) ,冲洗时间可为13h ;采用原水淋洗时,流量可 为 1/2 正常过滤流量,淋洗时间可为0.5h 。采用硫酸铝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终点出水pH 值 应大于 6.5 ;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终点出水pH 值应接近进水pH 值。 5)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时,二次反冲洗(或淋洗)后应进行中和,中和可采用浓度为1% 的硫酸 溶液调节进水pH 值至 3 左右,进水流速与正常除氟过程相同,中和时间可为12h,直至 pH 值升至 89 为止。 6)首次反冲洗、二次反冲洗(或淋洗)、中和的出水应妥善排放,不得进入

32、清水池或饮用。 9.11.4 、混凝沉淀法除氟可用于原水氟化物含量不超过4mg/L 、处理水量小于30m 3/d 的水厂。 1、凝聚剂可采用三氯化铝、硫酸铝或聚合氯化铝,投加量(以三价铝计)可为原水含氟量的10 15 倍。 2、原水温度宜为7 32;投加凝聚剂后水的pH 值宜为 6.5 7.5。 3、沉淀宜采用静止沉淀方式,静止沉淀时间应大于8h。 9.12 电渗析 9.12.1 、 含盐量小于5000 mg/L的苦咸水淡化以及含氟量小于12mg/L 的地下水除氟可采用电渗析。 9.12.2 、电渗析淡化苦咸水、除氟的主要工艺流程应为: 原水预处理电渗析器消毒清水池 9.12.3 、进入电渗析

33、器的原水应进行预处理,进入电渗析器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表9.12.3 的规定; 铁锰不超标的地下水可采用砂滤器和精密过滤器进行预处理。地下水有异味时宜在电渗析器后设活性炭 . . 吸附装置。、 表 9.12.3 电渗析器的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指、标备、注 水温5 40 耗氧量( CODMn)3mg/L 游离余氯0.2mg/L 铁0.3mg/L 锰0.1mg/L 细菌总数1000 个/mL 浊度 3NTU 隔板厚度为1.5 2.0mm 0.3NTU 隔板厚度为0.5 0.9mm 污染指数( SDI)7 频繁倒极 9.12.4 、进入电渗析器的水压不应大于0.3MPa 。 9.12.5 、电渗析器的

34、出水含盐量宜为200500mg/L ,含氟量宜为0.5mg/L 。 9.12.6 、电渗析器的型号、流量、级、段和膜对数,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和设计规模选 择。 9.12.7 、选择电渗析器主机时,离子交换膜、隔板、隔网及电极的材质应无毒;离子交换膜的选择 透过率应大于90% ,单张膜厚度公差应小于0.04mm ,爆破强度应大于0.3MPa ;隔板应耐酸碱,不受 温度变化,厚度可采用0.5mm 2.0mm ;隔网厚度和孔眼分布应均匀;电极应具有良好导电性能、机 械强度、化学及电化学稳定性。、 9.12.8 、电渗析器应有频繁倒极装置。倒极装置应能在切换电极极性的同时改变浓淡水水流方向,

35、 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倒极;倒极周期应根据原水水质及工作电流密度确定,频繁倒极周期宜为10 30min 。 9.12.9 、电渗析器的淡水流量应按处理水量确定;浓水流量可略低于淡水流量,但不应低于2/3 的 淡水流量;极水流量可为淡水流量的1/3 1/4。 9.12.10 电渗析器应采用可调的直流电源;变压器容量应为正常工作电流的2 倍;控制台应满足整 流、调压、倒极及电极指示等要求。 9.12.11 电渗析器的工作电压和电流应根据原水含盐量、含氟量及相应的去除率,或通过极限电流 试验确定。 1、隔板厚度为0.5 1.0mm 时,膜对电压可采用0.31.0V/ 对;隔板厚度为12mm 时,膜对电

36、压可采用0.6 2.0V/对。 2、原水含盐量在500 2000mg/L时,电流密度可采用15mA/cm 2 ;原水含盐量在2000 10000mg/L时,电流密度可采用5 20mA/cm 2。 9.12.12 当除盐率下降5%时,应停机进行酸洗;采用频繁倒极装置时,酸洗周期应根据原水硬度 和含盐量确定,可为34 周;酸洗液宜采用工业盐酸,浓度宜为1.0% 1.5% 。 9.12.13 水厂应配备氟离子测定仪或电导仪、浊度仪等检验仪器。 . . 9.13 消毒 9.13.1 、生活饮用水应消毒。消毒剂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漂白粉或漂粉精等,无配 水管网的规模较小水厂可采用紫外线消毒。

37、 9.13.2 、消毒剂宜在滤后投加,原水中有机物和藻类较多时,可在混凝沉淀前和滤后分别投加。 9.13.3 、消毒剂与水应充分混合,其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消毒剂投加点宜设在清水池或高位 水池的进水口处,无水池时,可在泵前或泵后管道中投加。 9.13.4 、消毒剂的最大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使水中消毒 剂残留量和有害副产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采用氯消毒时,出厂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3mg/L ,管网 末梢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05mg/L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0.1mg/L , 管网末梢水二氧化氯余量应不低于0.02mg

38、/L 、亚氯酸盐含量应不超过0.8mg/L 。 9.13.5 、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措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 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 9.13.6 、液氯应采用加氯机投加,并有防止水倒灌氯瓶的措施;加氯间应有校核氯量的磅秤。 9.13.7 、采用次氯酸钠或二氧化氯消毒时,宜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和二氧化氯发生器现场制备,发 生器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9.13.8 、漂白粉消毒应设溶解池和溶液池,用清水制成浓度为1%2% 的澄清液投加。 溶液池的有效容积应按1d 所需投加的澄清液体积加沉渣体积计算,沉渣体积可为有效容积的15% ; 溶液池应

39、设直径不小于50mm 的排渣管, 池底向排渣管的坡度应不小于2% ,内壁应做防腐处理,顶部 超高应大于150mm 。 9.13.9 、消毒剂投加间及其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相互隔开和毗邻,并与其它工作间隔开; 2、应设观察窗、直接通向外部的外开门和通风设施; 3、内部管线宜敷设在沟槽内; 4、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5、通向消毒间的压力给水管道应保证连续供水,并保持水压稳定; 6、采用液氯消毒时,室外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室内宜设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 仪表和报警装置,必要时应设吸收装置; 7、需采暖时,宜采用暖气采暖,散热片应离开投加设备;如用火炉取暖,火口应

40、设在室外。 9.13.10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应采用无毒的耐腐蚀材料。 9.13.11消毒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应根据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按1530d 的最大用量计算; 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10、施工与验收 . . 10.1 一般要求 10.1.1 、集中式供水工程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V 型工程,条件不具备时,可由 有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承担施工。 10.1.2 、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0.1.3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 经过

41、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1.4 、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中间验收、技 术洽商等记录。 10.1.5 、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 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由设计单位完成。 10.1.6 、 应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构筑物应符合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 )的规定,机井应符合机井技术规范(SL256 )的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规定, 砌体结构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的规定;管道

42、工程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68 )的规定; 机电设备应符合 泵站技术规范 ( SD204 ) 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器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 的规定。 10.2 土建工程 10.2.1 、深基础开挖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并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 10.2.2 、构(建)筑物基础处理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基槽验收。 10.2.3 、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回填夯实,分层厚度宜采用200250mm ,回填 料、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沟回填前,管道安装应验收合格,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道。 10.2.4 、凿井时,应对设计

43、含水层进行复核,校正过滤器的设计位置和长度,封闭非取水含水层; 成井过程中应控制每100m 顶角倾斜不超过1.5 ;在松散、破碎或水敏性地层中凿井,应采用泥浆护壁; 成井后应进行洗井和抽水试验,出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10.2.5 、防渗体和反滤体的施工,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注意保护。 10.2.6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应作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不影响原有工程的安全。 10.2.7 、水池施工, 应作好钢筋保护层、防渗层、 变形缝, 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控制好温度裂缝, 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合格的水池,满水试验时,应无漏水

44、现象,混 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2L/ (m2 d) ,砌体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3L/(m 2 d) 。 10.3 材料、设备采购 10.3.1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符合设计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应在设计人员的指导下采购。 . . 10.3.2 、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向厂家索取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质检报告、合格证和说明书;采购 合同中应详细说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10.3.3 、管材及其配件、设备及其配件,宜选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 10.3.4 、塑料管道、气压水罐、电气设备、净水器、计量仪表等产品不应采用旧货或淘汰品。 10.3.5 、材料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对照供货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数量、规格、

45、材质、外观、备件 等检查。 10.3.6 、管道验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进行外观和防腐层检查、外型尺寸量测,对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 2、批量购置的塑料管道,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 间的测定方法 (GB6111 )和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测,每种规格的抽样数不应少于3 根。 10.3.7 、材料设备应按性质合理存放,不得与有毒物质和腐蚀性物质存放在一起,水泥、钢材应有 10.4 管道、设备安装 10.4.1 、主要管道、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宜要求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10.4.2 、构(建)筑物中管道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10mm

46、 ,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部位允许偏 差为3mm 。 10.4.3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逐一进行质量检查,并清除其内部杂物和表面污物;相关的土建工 程应验收合格。 10.4.4 、管道安装应根据管材的特性采取合理的连接方式,接头部位应不漏水、不破坏其强度。 10.4.5 、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水压试验: 1、长距离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000m 。 2、 试验段管道灌满水后, 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浸泡,金属管和塑料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24h, 混凝土管及其有水泥沙浆衬里金属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48h。 3、试验压力应不低于本规范表6.0.7 中规定的设计内

47、水压力;当水压升到试验压力时,保持恒压 10min ,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渗漏现象,实测渗水量不大于表10.4.5 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时,可认为 管道安装合格。 表 10.4.5 、严密性试验允许渗水量、 单位: L/(min km) 管道内径( mm )钢管和塑料管球墨铸铁管混凝土管 100 0.28 0.70 1.40 125 0.35 0.90 1.56 150 0.42 1.05 1.72 200 0.56 1.40 1.98 250 0.70 1.55 2.22 300 0.85 1.70 2.42 350 0.90 1.80 2.62 . . 400 1.00 1.95 2.80

48、450 1.05 2.10 2.96 500 1.10 2.20 3.14 600 1.20 2.40 3.44 10.5 试运行 10.5.1 、工程按审批的项目全部完成后,应至少经过15 20d 的试运行期。设计单位和供水管理 单位应参与工程的试运行。 10.5.2 、试运行前,应根据净水工艺要求按设计负荷对净水系统进行调试,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 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水质,作好药剂投加量和水质检验记录,在连续3 次水质检验均合格后,方可进入 整个系统的试运行。 10.5.3 、试运行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 1、宜用流速不小于1.0m/s 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

49、度相同为止。 2、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 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 格为止。 10.5.4 、整个供水系统投入试运行后,应定时记录机电设备的运行参数、药剂投加量、絮凝效果和 消毒剂投加量, 定时检验各净水构筑物和净水设备的出水浊度、出厂水余氯以及特殊水处理的控制性指 标,每天检验一次出厂水的细菌学指标、记录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排泥情况和滤池的冲洗情况。 10.5.5 、投入试运行72h 后,应定点测量管网中的供水流量和水压,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各进行 一次全分析检验。当水量、水压、水质合格,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进入试运行观察期,观察期应按水 厂管理要求作好各项观测记录和水质检验。 10.6 竣工验收 10.6.1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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