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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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 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测 绘资质行政许可,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 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 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 动。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 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2、 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 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 不动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航 空摄影、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 .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 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六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行政许 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 质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 资质申请,作

3、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 质证书,负责对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两年内遵守法律 法规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 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 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报省级测 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 质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和测

4、绘成果保密管理制 . . 度; (四)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技术实力; (五)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 务,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 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 增强管理能力。 第十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任职资格证 书或毕业证书,劳

5、动合同;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产权证明;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 (六)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任职资格证 . . 书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产权证明; (三)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相应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 (四)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五)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提供前款

6、第 (一)、 (二)、(五)、(六)项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 (一)、 (二)、(三)、(六)项材料。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 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三章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 . . 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7、材料的,一年内不 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四条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 定的,经本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行政许 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通过本实施机关网 站向社会公示五日,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 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

8、效期不超过5 年。编号形式为:等 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七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两年后方可 申请晋升高一等级测绘资质等级。 测绘单位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取得低一等级相应 专业范围满两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 . . 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 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 法规,信用等级评定合格且继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经测 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在

9、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 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 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可以持在公众媒体上 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合并的,被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 件可以计入合并后的单位。 测绘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测绘资 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便捷高 效、规范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制 度,测绘单位每年对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测绘资质条件变 化等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2 月 28 日前,通过 测绘资质管理信息

10、系统,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 . . 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单位名称、办公地址 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 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股改融资等)、 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等情况。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机关对符 合法定条件且在上一年度测绘资质监督管理中未发现违法 违规行为的单位,在其测绘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测绘资 质年度报告专用章。印章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 一规定。 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机关应当 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情况 向社会公开,方便单位和个人查

11、询监督。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 月 31 日 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工作总 结。 第二十三条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有计划 地对测绘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 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测绘单位抽 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测绘单位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抽查比例不少 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单位总数的5%。 . .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 月 30 日 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本年度测绘单位抽查工作总 结。 第二十

12、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 展测绘单位抽查工作,应当提前五日向被抽查单位发出书面 通知,告知抽查时间、抽查内容和具体要求。抽查结束后十 五日内,应当向被抽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征询被抽查单 位对抽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抽查中发现测绘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违规从事 测绘活动的,应当责令被抽查单位在六十日内整改合格。对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规范 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单位科学发展。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信用评价标 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另行规定。

13、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团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具体 承担信用信息的征集、录入、核验、建档、查询和信用信息 平台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从 事测绘活动的,或者测绘单位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 的,应当事先向实施测绘活动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 第二十八条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 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 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 资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应当予以注 销测绘资质: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测绘单位的专业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减 相应专业范围。 第三十条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 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测绘项目的; (三)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四)以其他测绘单位

15、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六)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 部门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 绘资质证书的; (八)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 料的; (九)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测绘单位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晋升测 绘资质等级、专业范围升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 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 法办理。 . .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 年 月 日起施行。 2009 年 3 月 12 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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