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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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样本 特征码 cteeXjCifHNEqVEwdrSX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 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 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 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 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 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

2、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 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 第 2 页 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 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 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 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 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 或

3、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 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 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 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月日起至当年的月 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 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 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 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第 3 页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 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

4、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 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 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 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或 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受上述()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 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 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5、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款规定所应享 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 第 4 页 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 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款规定所应享 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 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 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 占表决权总票数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

6、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 月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 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 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 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 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 第 5 页 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 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 为人民币壹

7、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 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 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 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 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 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 产; ()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 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将有关

8、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第 6 页 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 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 为实际持有人。 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 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 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 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 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 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 该等借

9、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 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 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的首次发行费。 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 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基金单位。 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 第 7 页 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 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的份额, 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本基金单位

10、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 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 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 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 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 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 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 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

11、保存,上市 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 折号; ()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第 8 页 ()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 关资料; ()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 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 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 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 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

12、券交易规则执 行。 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 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 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 花税和手续费。 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 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 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第 9 页 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 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 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 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

13、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 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 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 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 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 净值的,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投资于非上 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 过; ()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 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投资于任一上市 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

14、总数额的;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 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 无限责任的项目; ()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 第 10 页 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 ()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 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 目上。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 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 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 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由

15、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 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 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 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 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 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 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 11 页 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

16、的投资 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 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 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 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 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 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 市价计算;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 中

17、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 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 第 12 页 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 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 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 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 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 价值来计算。 ()

18、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 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 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 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 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 总额来计算。 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 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 盈余中扣除。 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 第 13 页 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

19、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 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 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 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 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 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 的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并在每月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 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逐日累计

20、,每月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 产中直接提取。 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 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 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 第 14 页 证券交易所。 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 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 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 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 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

21、金资产中支付。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 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 付; 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 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 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 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 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 第 15 页 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

22、向 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 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 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 料提供方便条件。 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 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 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 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 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

23、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 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 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 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 额。 第 16 页 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 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 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 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 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 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 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本基

24、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 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 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比例或无收益,则 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 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 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 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 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 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 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 出的收益应

25、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第 17 页 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 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 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 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 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 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 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 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 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

26、次大会决 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或 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 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 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或以上。 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 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日 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 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 第 18 页 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

27、 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 位总份额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 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 决方式进行。 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 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 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 益人) 、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 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 存。

28、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第 19 页 ()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 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 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 本基金应结业。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

29、人大会通过决 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 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 人继任时; ()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 人继任时;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 时;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 单位面额总值以下时。 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 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第 20 页 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 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 知受益人,

30、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 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 止转让。 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 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 在的资产。 ()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 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 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 结余资产中受偿。 受益人在上

31、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 (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 21 页 第十二条 信托人 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 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 负责收益分配; ()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 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 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 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

32、支的财务手续; ()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 职责。 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 心尽职,遵约守法; ()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 第 22 页 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 图和状况; ()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 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 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

33、为经理 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信托人具有权益: ()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 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 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 行为; ()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 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 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第 23 页 ()参与

34、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 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 资合同或协议; ()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 作; ()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 料; ()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 尽职,遵约守法; (

35、)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 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 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 第 24 页 图和状况; ()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 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 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 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 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

36、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 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 以上部分中按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 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 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比例预提, 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 式中: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表示计值月数。 ()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 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 第 25 页 经营权和处分权; ()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

37、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 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 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 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 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 人遭受的损失; ()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 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 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 有关规定; ()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

38、理人、托管 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 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 ()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 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 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 第 26 页 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 ,或依据上述 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 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 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 均有约束力) ; ()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

39、者、注册会计师、律师、 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 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 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 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 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 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 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 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 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

40、行决定或采取 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 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 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第 27 页 ()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 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 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 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 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 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

41、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 经济往来活动; ()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 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 益交付给本基金。 信托人可: ()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 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 第 28 页 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 会造成由其承担

42、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 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 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 的经济损失) 。 经理人可: ()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 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 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 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 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 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 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

43、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 一切有关补偿。 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 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 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 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 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 第 29 页 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 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 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 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

44、按下列程 序进行: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 得自行退任。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 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 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 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 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 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 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 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经理

45、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 第 30 页 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 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或以上(经理 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 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 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 价格收购。 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 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 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 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 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 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 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 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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