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做好的饲料验收考试题300题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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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44 页 附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一、判断题 1. 饲料原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 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原料改为单一饲料,农业部令第 3 号第 3 条) 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 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 以下罚 款。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41 条 3.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 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国

2、务院令第609 号第 49 条 4. 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 加量不低于 1% 且不高于 10% 。农业部令第5 号第 19 条 5.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 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32 条 6.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制定公布。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 第 2 页 共 44 页 令第 609 号第 1 条) 7.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 素预混合饲料。 (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

3、混合饲料,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49 条) 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 包装。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20 条 9.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农业部令第3 号 12 条, 应该重新办理许可证) 10.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6 条 1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 停止生产, 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4、,主动 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28 条,修改见红色部分 12.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34 条 13. 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 一定的促生长作用, 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农业部令 176 号 第 3 页 共 44 页 14. 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强 制性标准 15.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 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21 条,没有但 是 1

5、6.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 饲料管理部门核发。农业部令第3 号第 3 条 17.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 者添加物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 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 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43 条 1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

6、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 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 28 条 1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09 号) 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 定制产品可以不附具饲料标签。农业部令第5 号第 4 条 第 4 页 共 44 页 2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质量安全负责。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5 条 2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经过质量负责人的 批准或者出厂检验,方可销售。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19 条

7、2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农业部令第5 号第 6 条,不得 兼职 24. 饲料生产企业召回的产品,应当在企业质量机构负责人的监 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32 条 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 2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停产两年以上的,由发证机关吊 销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令第5 号第 17 条,停产一年 26. 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 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

8、院令第609 号第 46 条 27.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6 条 28.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36 条 29.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国务院令第 第 5 页 共 44 页 609 号第 32 条 30.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反刍动物饲料 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 生产线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产 品共用。 农业部公告第1849 号附件 1 第 19 条 31

9、.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 环保的原则。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7 条,科学、安全、有效、 环保 3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40 条 33. 定制产品应当用于定制企业自用或销售给合同用户。农业 部令第 5 号第 4 条,限定定制企业用 3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 度的,由县级

10、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令第609号第 41 条 35. 除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应当经过科 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农业部令 1773 36.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第 6 页 共 44 页 得、违法生产的产品 , 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情 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年内

11、不得从事饲料、 饲料 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国务院令第609号第 39 条 37. 县级以上饲料检验机构, 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 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缴纳检验费。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32 条 3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 生产的, 仅需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农业部 令第 3 号第 10 条,在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39.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 企业应当向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 8 条,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0. 假冒许

12、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 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37 条 41.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 中的最高限量” 为强制性指标, 饲料企业和养殖单位应严格遵照 执行。 42.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可以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 料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的饲料、饲料 第 7 页 共 44 页 添加剂。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34 条 43. 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4

13、4. 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 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农 业部令第 3 号 17 条 45.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饲料罐装车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应当随 罐装车附具符合规定的饲料标签。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20 条 46.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 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 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农业部 1849 号第 8 条 47. 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 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申

14、请登记。国务院 令第 609 号第 12 条 4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 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18 条 4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 察制度。 50.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在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处罚后,可以继续生产。国务院令第609号第 38 条 第 8 页 共 44 页 51. 饲料、饲料添加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52. 境外企业可以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国务院 令第 609 号第 24 条 53.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地

15、址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 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3 号第 13 条,变更申请 5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 性添加剂和非营养性添加剂。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2 条 ,营 养学和一般 55.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 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农业部令 3 号第 5 条 5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括单一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青贮饲 料。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1 条,无青贮饲料 57.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 月底前填写备案 表,将上一年

16、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令第3 号 17 条 ,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58.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由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国务院令第609 号第 10 条 59.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 理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3 号 18 条,发证机关注 销 第 9 页 共 44 页 60. 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 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61. 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 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发布的许可条件 的要求。 农业部令 1849 号第 2

17、条,无混合型 62.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 号。 农业部令第5 号第 4 条,不需办理批文 63.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实施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国 务院令 609号第 32 条 64. 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 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65. 出厂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66.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6 年。国务院令609 号 第 11 条,5 年 67. 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

18、2.5吨/ 小 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 立方米。 农业部令 1849 号 17 条 68. 饲料原料目录中质量要求或卫生特征指标为强制性标识 要求,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农业部令 1773 号通则 7 69.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 第 10 页 共 44 页 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 1 年不投 入生产的除外。 国务院令 609 号第 11 条,3 年 70.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大型养殖场 销售定制产品。 农业部令 5 号第 4 条 71.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

19、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令 609 号第 39 条 72. 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

20、倍以上 5 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令609 号第 46 条 73.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 吨 / 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 立方米。 农业部令1849 号第 17 条 74. 生产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国务院令 609 号第 39 条 第 11 页 共 44 页 75. 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 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国务院令 609 号第 45 条 7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

21、、饲料添加剂企业 生产的, 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 全承担连带责任。 农业部令第3 号第 10 条 7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 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的相关原料,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 院令 609 号第 40 条 78.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 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农业部 令 1849 号第 18

22、条 79.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国务院令 609 号第 45 条 80. 定制产品附具的标签应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 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农业部令 5 号第 4 条 81. 伪造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 第 12 页 共 44 页 务院令 609号第 37 条 82.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经营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 输。 国务院令 609 号第 20 条,养殖者 83. 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是营养性物质,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其在 产品中的用量。 84. 浓缩饲料,

23、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 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85. 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 等兴奋 剂类物质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农业部公告176 86. 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只要经 动物饲喂试验和质量检验证明安全有效的,就可以投入生产和使 用。 8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8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89.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二种或二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24、饲料添 加剂产品。 农业部令 1849 号附件 2 第 2 条 90.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可以向合同养殖者 销售定制产品。 农业部令 5 号第 4 条 9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 第 13 页 共 44 页 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92.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 中的任何一种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 载体 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农业部令3 号第 25 条 93.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 料、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农业部令

25、 3 号第 3 条 94.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 吨/ 小 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 立方米。 农业部令1849 号第 17 条 9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 撤销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国 务院令 609号第 36 条 96.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不足 1 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 倍以上 5 倍

26、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令 609 号第 46 条 97.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 其他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 第 14 页 共 44 页 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农业部令 5 号第 17 条 98. 饲料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或者人数较少的,技术、生产、质量 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可以互相兼任。 99.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 查。 国务院令 609 号第 34 条 100.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27、添加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 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 609 号第 39 条 101.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二台以上混合机。农 业部令 1849 号第 18 条 102. 配合饲料, 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 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国务院令609 号第 49 条 103. 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 名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104. 省

28、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 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农业部令第3 号第 3 条 第 15 页 共 44 页 105.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 年。 10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107.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配料、混合工 段应当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农业部令第1849 号第 19 条 10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更换生产线的,不必重新办理生 产许可证。 农业部令第3 号第 12 条 109. 禁止生产、使用未取得新饲料、 新饲料

29、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10. 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适用于反刍动物和皮毛动物。农业 部令第 1126 号,仅反刍动物 11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 品质量安全的, 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 民政府备案。 农业部令第3 号 15 条 112. 申请设立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农业部令第 3 号 7 条 11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 吨/ 小 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 立方米。 114. 饲料、

30、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 16 页 共 44 页 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根据 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客户的要求召回产品。国务院令609 号 18 条 115.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 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农业部令第 3 号 25 条 116. 采购原料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 年。国务院令 609 号 17 条 117.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中含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 料的,企业应当再单独配备一台不锈钢制造的混合机,用于原料 的预混合。 农业部令第1849 号 18 条 118.

3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 续展,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3 号 18 条 119. 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可以由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国务院令609 号 45 条 120.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在15 日内向全国饲料 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第3 号 14 条 121.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 储区域分离。 农业部令第1849 号 20

32、条 第 17 页 共 44 页 122.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 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国务院令 609 号 20 条 12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 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 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农业部令第3 号 20 条 124.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 停止生产。 125. 提供虚假的资料、 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 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 万元以上10

33、 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令 609 号 36 条 126.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 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农业部令 1849 号附件 2 第 24 条 127. 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15 日内向省级饲料管 理部门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 128.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 紫外检测器。 129.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

34、饲 第 18 页 共 44 页 料添加剂生产活动。国务院令 609 好 38 条 130. 精料补充料, 是指为补充养殖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 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草食动物 13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 污染防治措施。农业部令 3 号 6 条 132. 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133.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 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等信息, 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令 609 好 11 条 134. 首次向中国出

35、口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 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国 务院令 609好 12 条 ,要出口国批准生产和试使用的 135.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 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136.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 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 1 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农业部令 3 号 20 条 13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6 个月前申请续展。 138.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

36、设 第 19 页 共 44 页 施。 农业部令 1849 号 15 条 139. 新设立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 登记手续。 国务院令 609 号 15 条 140.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 文号。 农业部令 5 号 4 条 141. 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1849 号 14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 或依法被吊销的, 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农业部令 3 号 18 条 14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

37、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 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国务 院令 609 号 17 条 144.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 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国务院令 609 号 17 条 145.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的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 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1849号 146.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受托 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农业部令 3 号 10 条 147.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单一饲料的使用作出限制 第 20 页

38、共 44 页 性规定。 国务院令 609 号 17 条 148. 养殖企业委托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的,向所在地省级饲料 管理部门备案。 149.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6 年。5 年 150.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的 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 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国务院令 609 号 19 条 151. 禁止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 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 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152. 凡列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及农业部公告公布的新饲 料添加剂是安全的,

39、 企业可以在所有饲料产品中添加和使用。 15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 产、销售记录制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令609 号 41 条 154. 在饲料行业中,未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饲 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物质在投入实际应用前,应当申请并获得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以及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155.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 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 可证。 国务院令 609 号 43 条 第 21 页 共 44

40、页 156.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线设备不得与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共用。 15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在15 日内向 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 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158.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59. 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 160.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 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 1

41、61.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162. 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 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 163.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向其他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 164.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入境。 ( ) 16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所采购的原料的名 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 第 22 页 共 44 页 生

42、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 ) 166.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 饲料 添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 167. 存放维生素、 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应 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168.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检验合 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 169. 一般饲料添加剂, 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 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 170.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 生产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依法明确双

43、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 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171. 生产企业增加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 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 172. 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等铬制剂产品作为 矿物质元素饲料添加剂,可用于生长肥育猪、肉鸡、肉鸭等肉用 畜禽。 ( )仅用于生长肥育猪,不适用于肉鸡、肉鸭等。 173.饲料标签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自用饲料、可饲用原粮 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不适用于自用饲料、可饲用原粮和药物饲料添加剂 174. 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办理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单一饲料不用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175. 向

44、中国出口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 第 23 页 共 44 页 生的规定。 ( ) 176.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 其他相关资料。 ( ) 17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 178. 安定地西泮等精神药品可以在动物饮用水中使用。() 179. 单一饲料不得委托生产。() 180. 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投入生产并销售产品。 ( )还需办理

45、产品批准文号 181. 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 种畜禽饲料、 水产育苗料、 特种饲料、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 吨/ 小时。 ( ) 182.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 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 ) 18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 生产的,委托产品应当在双方的生产许可范围内。( ) 184. 禁止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 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 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 185.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 贮存间

46、或贮存柜。 ( ) 第 24 页 共 44 页 186.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18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 年。( ) 188.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经饲料生产企 业的动物饲喂试验证明安全有效的,即可用于饲料生产。( ) 189.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 不小于 10 吨/ 小时。 ( )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 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 吨/ 小时; 190.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47、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 续展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 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9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 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 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 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

48、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192.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 193. 生产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第 25 页 共 44 页 194. 提供虚假的资料、 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 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 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

49、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19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 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 196. 药物饲料添加剂可以和含有药物的复合预混合饲料共用一 个贮存间。 ( ) 药物饲料添加剂单独储存 197.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线的,应当按照企业设 立程序向发证机关重新申报。() 198.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但不再具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199. 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委托方和受托 方均应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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