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运营合同范本书(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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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 为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经沟通商谈,XXX 有 限公 成为了污水处理厂(近期万吨/日)托管运 营项目成交供应商。 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诚实互信的原则,就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定义和解释第一条定 义 (1)甲方: (2)乙方: XXX 有限公司 (3)签署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4)污水:指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自管网收集系 统所采集的工业生活污水。 (5)进水水质标准 表 1 进

2、水水质标准 6)出水排放标准执行 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 B 标准 表 2 污水排放标准 备注:括号内 ,水温12,括号外,水温12 . (7)保底水量:指甲方承诺的托管运行期内任一运营日的最低污水 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甲方仍须按该 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 污水处理厂近期设计规模万吨/日,因管 网收集完善原因,对污水处理厂近期按设计水量%计算,即本协议保底水 量为万吨/日。 (8)实际日污水处理量:指每一运营日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或出水水 量。 (9)实际月处理水量:每月的月初至月底双方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或 出水水量。

3、(10)月处理水量: 如果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大于保底水量,则月处 理水量即为实际月处理水量;如果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小于保底水 量,则月处理水量应为保底水量与本月运行天数的乘积。 (11)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规定 处理污水所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12)污水处理厂:指乙方依据甲方委托所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乙方拥 有协议期内的生产运行权,该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3)项目设施:指污水处理厂围墙内(含围墙)的全部实物资产。 (14)项目或本项目: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授予乙方在托管运营 期限内运行项目设施的独家权利,由乙方提供污水

4、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 处理服务费,在托管运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全部完全、无偿移交给甲方, 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于因生产需要,双方协调处理添置的设备仪器,按 折旧法移交甲方,合理收取一定费用) (15)法律变更:指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 任何适用法律。 (16)污泥: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17)日常检测指标: 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 括:进出水的生化需氧量 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 SS、氨 氮 NH3-N、PH 值等。 (具体按双方约定执行监测) (18)不可抗力:指本协议25.1 款所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 且不

5、能避免的事件。 (19)常规运营惯例: 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进行类似本项目的运营时所 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b)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 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 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 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d)拥有足够数 量、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项目设施各项有 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营,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e)制定应对突发 事件的应急预案;(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 以

6、确保项目设施的正 常运行;(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 并保证工人、 公众及环境的安全, 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 限制性要求; (h)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 包括厂容厂貌、室内外环境、 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等。 (20)本协议:指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 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协议所签订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 其他文件。 第二条 解释 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和 附件。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 及其正当的继

7、任者或受让人。 (3)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 “协议内”、 “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其所 指 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本协议另有明 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 视作为对本协议任何其它相关条款的全部包括。 (4)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 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5)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 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 、 “日”均指公历日。 (7)提及本协议

8、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 件。 (8)中小型维修、大型维修:单设备单次维修费用不超过污水处理厂 托管运营合同 中年“设备维护费用”的 10%(即人民币3500 元)的维修 为中小型维修,超过该费用的单设备单次维修则为大型维修。 二、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1 甲方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3.2 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 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3 甲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 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4 甲方保证由于国家或地方污水

9、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引起乙方处理成本 发生较大变化时, 甲乙双方将另行商定污水处理单价。甲方保证进水水质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若超过双方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参见第一条定义 5), 如涉及(工业)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进入该污水处理厂,造成活性 污泥中毒或死亡, 进而影响系统处理效果, 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 方承担。 3.5 甲方保证对乙方的监管将按照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3.6 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 义务均由新的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 3.7 甲方负责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 3.8

10、甲方保证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 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乙方保证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乙方 将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 章程从事污水处理运营 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4.2 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 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4.3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 为一方签署、 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 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4.4 乙方

11、保证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 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5 乙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 4.6 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 规范的规定。 4.7 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遵守城市总体规划 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 满足社会对污水处理服务的需求,履行政府在污水 处理服务事业方面对市民的承诺。 4.8 乙方保证,对于本协议中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 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4.9 乙方托管运营包含:A、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 处理厂所需的水电、人工药剂、办公、管理费用

12、。但不包含环保部门征收 的一切检测费用。B、 负责污水处理设施、 设备的中、小修及维护保养。 C、负责污泥的稳定、脱水减容。 三、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 5.1 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其处理和 排放污水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5.2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 6.1 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修,并在托管 运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6.2 乙方应始终按照常规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 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

13、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3 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按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与本项目有关 的报告、数据、资料。 6.4 乙方确保进厂污水经过处理达标排放。 6.5 乙方运行时产生的栅渣、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须运往甲方指定地点 ()处消纳,乙方运往甲方指定地点的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 承担,但运距不得超过 5 公里。如超出约定距离, 则由甲方根据实际运输 费用补偿乙方差额部分。 污泥外运涉及的处置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 担。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第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7.1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按附录1 计算,项目进场时间由甲方书面 通知为准,乙方开始正式商业运

14、营的日期即为甲方开始正式付费的日期。 7.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附录1 规定执行。 7.3 月处理量的计算按附录 1 计算。 7.4 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附录1 计算。 7.5 计价说明本污水 处理服务单价由生产费用、 管理费用和人员工资等三部分组成,包括但不 仅限于:7.5.1 生产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絮凝药剂费、正常维修维护 保养费 (限中小型维修保养费);7.5.2 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 差旅费、 邮电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安全保卫费、绿化养护费等,不含环保部门 征收的一切水质检测费(检测协议及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 7.5.3 人员 工资包括经乙方录用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和补助、社保。

15、 第八条 污水处理 服务费的支付8.1 乙方在每月开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月度水 量报告 月度水质报告等(但不限于)提交给甲方监管部门。8.2 甲 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在运营期内的每一个月份, 甲方应根据本 合同附录1 确定的付费计算原则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8.3 乙方应按照附录 1 的规定进行计算和调整,以准确核算其在本合同项 下就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应获得的服务费,并且应清楚地解释其计算并提 供第 9.6 条项下提交的服务费发票所要求的详情。如甲方要求,乙方应 提供所有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该计算。8.4 甲方应会同财政局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专用银行账户向

16、乙方支付污水处 理服务费,所有此等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9.4 条 确定的帐户和付款方式支付。8.5 甲方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十个工 作日内甲方负责督促并完成办理款项支付的一切审核程序,并支付给乙方 上月发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支付方式可通过电汇、 银行转帐等方式汇入 乙方指定帐户。逾期则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26.4 条款) 。费用审核 流程如下: 第九条 每月付款程序 9.1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 按照第 8.3 条款计算 的金额,向甲方开具附录 3 所示的付款通知账单,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 的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9

17、.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通知账单之日起,应对乙方送交的付款通 知账单和相关资料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9.3 甲方在核准确认无争议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后,应在收到乙方付 款通知账单日后的三( 3)个工作日(“应付款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并 递交与前述核准确认金额相符的服务费凭证给甲方,并向财政局或其指定 付费机构提交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的付费凭证,向乙方支付当月应付的污水 处理服务费款额。 9.4 支付帐户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 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中国境内 银行账户), 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 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

18、担: 收款人: 开户行: ; 账户: ; 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转账。 9.5 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本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 政拨款部门或价格核定部门) 将有权就任何一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金额 的计算、提议的单价调整方案是否与本合同中获得双方确认的公式和计算 方法以及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是否一致进行核实。 9.6 收费发票或凭证乙方在申请获得污水处理服务付费时,应按照政府 方要求提交适宜的服务费发票或收款凭证。 9.7 利息如果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 后未能支付,付款一方应支付按当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的违约利息,该利息应依照前述约定利率自

19、到期之日(包括该日 )至收 款方收到款项之日 (不包括该日 ) 按日累计,按月计算。 9.8 税项说明项目中标报价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包括所有现在及 将来的运营商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种(所得税除 外) ,但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何污水处理服务费应根据适用法律考虑乙方应 纳税款,使其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减少预期收入。 第十条延迟支付时的协调责任 10.1 若甲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 支付意见,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办通知( “催办通知”) , 甲方应在该催 办通知出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协调结果反馈。 10.2 有争议的金额甲方如对乙方提交的运营付

20、费申请单显示的金额或 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付款要求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运营付费申请单之日 后的一天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并在到期日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 否则应视为无异议并应全额核准支付。任何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应首先在 争议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10.3 未付款项的支付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运营付费申请单显示的或 要求的任何或部分金额有争议,且随后根据争议解决条款, 确认甲方尚未 支付的任何应付款项应由甲方知会县财政部门支付给乙方。 10.4 违约金的扣减如果发生违约情况,乙方应根据计算需要向甲方支 付的违约金金额, 并将该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发票金额中减扣。违约 金计算的细节应在

21、付款通知账单中列明。 10.5 服务费收费凭证乙方在收到甲方核准确认的支付金额通知后三个 工作日内,应根据适用法律向甲方及时开具服务费收款凭证。 五、资产管理与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十一条资产所有权 11.1 托管运营期间, 污水处理厂内的原有设施、 设备的所有权及土地使 用权归甲方所有。11.2 托管运营期间,因污水处理需要并经甲方同意 后乙方新增的设施、设备,新增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托管运营期 满后,如甲方要求留置,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购置、安装费用后,所 有权归可以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项目设施移交的范围12.1 移交的项目设施以现场清点数目为 准,并制定交接清单,最终的交接清单需经甲

22、、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主要构筑物及相关工艺参数表以现场实际交接单为准)12.2 移 交的内容还包括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 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 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运行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 的专有技术、专利、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12.3 甲方根据项目 自身工期进度提前壹个月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确定乙方正式 介入项目试运营日期。 乙方为了更好的配合甲方对于该运营项目的设备调 试及运营调试, 可提前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协助配合。乙方派出相关人员介 入后,乙方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全额承

23、担。 第十三条移交工作小组13.1 项目设施移交工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 建移交工作小组,在试运营进驻运营前一周内成立移交工作小组,负责 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13.2 移交工作小组工作至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13.3 移交工作小组 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对该费用确认后平均分 担。 第十四条责任的划分 14.1 设施、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的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项目设施、 设备存在的缺陷或损坏,形成设备缺陷表单。移交方应负责修复该缺陷 或损坏,接收方可协助修复。 14.2 设施、设备移交后,凡属设备供应方合同保修责任期内的,仍应由 甲

24、方协助乙方联系维修。 14.3 移交过程中,若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好程度存 在异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争议的资产 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 15.1 本协议届满后,乙方无偿将项目设施交回甲方 (但不包括乙方更新、 改造的设施、设备,如涉及可参照合同11.2 条款执行)。同时保证项目 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5.2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过程及内容同项目设施的移交过程。 六、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第十六条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16.1 托管运营期间乙方负责运行管理人员编制,其中人员岗位安排由乙 方自行确定

25、. 16.2 在托管运营期间,乙方享有对甲方提供人员的管理、调配权,并按 乙方自身薪酬办法发放薪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用(五险)由 乙方负责支付和办理。 16.3 本协议提前终止时 ,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前 ,应确保甲方相关人员具 备基本的运行能力,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的连续运转。 16.4 乙方进驻时,甲方提供的办公场地整体配套设施必须实行标准配置 (宿舍、食堂、办公桌椅、网络宽带、电脑设备、化验室仪器设备等)以 保证乙方进驻后能顺利开展工作。 七、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项目设施的运行 17.1 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 因设施设备检修需暂停服务时, 须报甲方批准。 17

26、.2 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乙方须负全部责 任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甲方。 17.3 对整个项目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八条项目设施的维护 18.1 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 准的要求,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 ) 。 18.2 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有关设 施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18.3 在托管运营期内,因生产所发生的设施、设备中、小维修、维护保 养费用、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大修、技改 由则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

27、其实施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注: 设施设备中、 小维修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 超出部分则由甲方负责承担相 应费用) 第十九条甲方的监管 19.1 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员在任何时候进入乙方的 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 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9.2 甲方所派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乙方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 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 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八、 检测与核实 第二十条水质检测 20.1 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 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向

28、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20.2 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 20.1 款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 20.3 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检测指 标项目经双方约定如下: 20.4 乙方应于每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列明日常检测指标的月 度水质报告报送甲方,报告上月的每日进水和出水水质,对进出水水 质严重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 第二十一条水样采取和储存 21.1水样 的 采 集应 符 合 国家 标 准 水 质 采 样方 案 设 计技 术 规 定 (GB12997-91 ) 、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

29、)以及地表水 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 )的要求。 21.2 水样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12999-91 )的 要求。 21.3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双方共同确认的接入 点和交付点采集。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的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五小时,每 日提取采样设备采集混合水样。 21.4 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 两瓶,A 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 B 瓶留 作备用水样。 每瓶 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 ,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日期 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 小时。 第二十二条甲方的核实 22.1

30、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就乙方 进行的日常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 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 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22.2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22.3 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 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 担该等费用。 九、计量 第二十三条计量方法 23.1 污水处理厂进、 出水口应安装电磁流量计各一台,双方约定以出水 口流量

31、计为付费计量仪表。 23.2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应定期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参见附 录 2 计量方式) 23.3 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 行记录。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认后,以出水口流量计作为该月的 实际污水处理量。 第二十四条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24.1 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 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的日平均污 水处理量计算。 24.2 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3 天内向对 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 查若确实存在问题

32、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 议方支付。 十、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25.1 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 坡、水灾、冰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2)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 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 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壹个 月以上的供电中断;(6)国家征用、征收;(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 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25.2 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规定义 务的,在不可抗力的

33、影响范围内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 相应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5.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 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 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约责任 2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 部分不能履行,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 26.2 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或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而解除本 协议的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 =日保底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15。 26.3

34、 甲方在本协议期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 宜构成竞争的任何协议及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协议。 26.4 根据 8.5 条服务费支付规定,甲方在应付费日期内未支付相应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可根据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给予乙方:日保底 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60 天的费用作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责任划分 27.1 在协议期内,属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水不达标受到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 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不予支付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 27.2 在协议期内,属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水不达标受到政府 及

35、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时,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 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28.1 对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8.2 争议未能解决的,可以通过向地区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法律效力 29.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如本协议有关 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本协议 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9.2 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 上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9.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

36、行,不应以任何 方式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29.4 除非导致协 议的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 议之继续履行。 29.5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9.6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 十四、托管运营期限 第三十条托管运营期限 30.1 甲方授予乙方的托管运营期限为XXX 周年,协议签订后正式运营之 日起生效。 30.2 运营期计算为正式交接日起至次年该日期止为一年度运营周期。 30.3 协议期满前一个月 ,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下一年度托管运行事宜,甲 方有权确定下一年度

37、的其他运营方案,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五、终止 第三十一条终止事件 本合同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根据第 25.1 条,由于不 可抗力事件终止本合同; 根据第 31.1 条规定,在乙方违约事件后,甲方终止本合同; 根据第 31.2 条规定,在甲方违约事件后,乙方终止本合同。 31.1 乙方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或不可 抗力所致并且未在允许的时间 (如有)内得到改正,应视为乙方违约事件, 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在一个运营年, 除经批准的项目设 施正常大修期间外, 在进水达标的情况下出水未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情况 总共超过二十( 20)个运营日;

38、b)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运营和维护项 目设施,致使在项目场地或附近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受到严重不良影响或 产生严重不良后果;c)乙方依中国法律清算或其资不抵债;d)乙方 在本合同中作的声明被证明在提供时严重有误,使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e)乙方及其雇员蓄意损坏或破坏政府方进 水管网的任何部分;f)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而构成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 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说明该违约的书面 通知和要求其对此进行补救后的二十(20)天之内未能补救。 31.2 甲方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事 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如有)

39、内得到补救,应视为 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甲方在本合同中做 的声明被证明在提供时严重有误, 使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 严重不利影响;b) 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在收到乙方发 出说明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和要求甲方就此进行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 天内,甲方未能补救。 31.3 终止意向通知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适当详细说明导致发出该通 知(“终止意向通知” )的违约事件情况。同时,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 终止意向通知应同时提交给对方一份书面函件。在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 双方应在三十 (30)天期限内, 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内协商避免终止 本合同而应

40、采取的措施。 31.4 终止通知受第 31.5 条约束,在第 31.3 条规定的协商期满时,除非 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 事件已得到补救;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终止 通知”)并在上述各方收到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31.5 甲方的权利 31.5.1 甲方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a) 在经营期内,如果乙方违约事件发 生并持续,并对乙方根据本协议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能力产生严 重不利影响,则在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并直至终止通知之间甲方有 权,但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 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

41、项目设施不间断地收纳输送污水和处理进厂 污水,在此情况下, 乙方应承担与甲方合作的义务。(b) 任何情况下, 甲方选择接管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视为本项目经营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作 为项目设施拥有权人的义务。(c) 在甲方运营项目设施期间, 乙方无义 务获取在甲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在因乙方发 生违约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 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 31.5.2 甲方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果在乙方违约事件发生之 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满之日前未得 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

42、的任何时候发出正式终止通知以终 止本协议。 31.6 终止的一般后果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 义务,但根据第31.7 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 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 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的其它条款。 31.7 终止后的补偿 31.71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如果甲方因乙方严重违约事件而根据 31.1(a)至(f)条规定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收回对乙方授予的托管运 营权。 31.7.2 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如果在生效日后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 根据第 31.2 条终止本协议

43、,则乙方应将项目设施转让给甲方。 31.7.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终止本 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甲方支付该项补偿后,乙方应 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 31.8 对责任的限制(a) 本合同终止后, 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 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本合同已事先约定的应付未 付款项、违约赔偿和解决有关补偿费的支付除外(如有的话 )。(b) 本合 同终止后,乙方应单独负责终止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对外事务,以确保项目 设施在终止收回日无负债、无对外担保、无法律诉讼等情况,除非乙方与 甲方就项目设施在终止移交日的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已另外达成协议

44、。 31.9 终止的后果 本合同终止后,除在该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义务外,双方在本合同项 下无其它义务。该终止不得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规定、本章的规定或本 合同明确规定在该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其它规定。 十六、其他 32.1 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 合同形式进行。 32.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共制作正本四份,签约 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3 合同附件: 附录 1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附录 2 处理污水量的计量 附录 3 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付费申请单 备注: 1、电价按照 电力公司规定的执行。在合同期限内如当地政府涉及电 费调价涨幅

45、,则根据相应涨副进行调整。2、目前该项目属施工阶段还未 通水,再此期间如需要乙方提前进入调试的,可另行签订调试合同, 该项调试费 20 万25 万之间(3 个月)。 3、本合同附件属于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合同附录文件 附录 1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达标排放为前提,甲方应区分不同情况, 依照本附录公式或方法的约定按月计算应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服 务费。为简明表述起见做如下设定: Qm :污水厂出水流量计记录的当月实际

46、污水处理总量(m3) ; qd :污水厂近期设计日处理水量(万 m3/日) ,因管网未完善 原因, 对污 水处理厂按近期设计日处理水量%计算,取 qd= 万 m3 /日; Q0 :污水厂每月正常处理量, 对污水处理厂取 Q0= 当月日历天数Qmax: 污水厂每月最大供水量 ,对污水处理 厂取 Qmax= 当月日历天数 1. Qm Q0 时应付服务费在托管运营期间任一运营月,以每月正常 处理量 Q0 为标准值,如当月记录污水处理总量Qm Q0,则当月应付 污水处理服务费为:CnPn Q0 其中: Cn: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元) ; Pn:当期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元/立方米)。 2. Q

47、0Qm Qmax 时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托管运营期间任一运营月, 以每月最大处理量Qmax 为上限,如果当月记录污水处理总量Qm 满 足:Q0Qm Qmax ,则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为:CnPn Qm 其中: Cn: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元) ; Pn:当期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元/立方米)。 3.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停产补偿费用在托管运营期间, 不可抗力事 件造成停产,甲方向乙方支付停产期间的人工费和直接水电费。 4甲方要求停产或限产运行时的补偿费用停产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停产期间的人工费、 直接水电费。限产期间污水量按qd天数 70%计 量。 5 未经甲方批准停产或限产运行 未经甲方批

48、准停产或限产运行,该停产和限产服务期间甲方将不 承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补偿费,并有权追究运营商未能及时处理 收集输送进厂污水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处罚金伍仟元人民币 (¥5000.00 元) 。 6.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是指甲方向乙方 所经营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单价,以元/立方米表示。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单 价 按 乙 方 报 出 的 单 价 . 元/立方米计算,该单价即为乙方运营期内污水处理 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7、 每月实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本附录前述约定的方法计算出每 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后,在扣除了无争议的违约

49、金款项后,即有: 当月实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当月应扣 减违约金 甲方将自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达标验收后正式商业运行开始日起 计,按日历月份每月向运营商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运营商每月应按 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以上当月实付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附录 2 处理污水量的计量 (1)乙方应在污水处理厂政府方建设时已安装好的进、出水流量计位 置完成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的计量工作。 (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流量计的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出水量, 并应确保这些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分别向污水处理厂的中央控制室 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和时、日、月和年的累计流量。 (3)出水流量计由乙方在每月的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 水 量将以立方米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的抄表记录。 (4)出水计量点所计量的出水水量应作为乙方处理的实际水量。 (5)在某一个月( n)内出水总水量( Qn)应等于出水流量计当月所 记录的水量( VM)减去该流量计上月( n-1)记录的出水量。即: Qn =VM(n)-VM(n-1) (6)在污水处理厂任一个发生暂停或限产服务的月度,乙方应对暂停 或限产期间每日的进、出水流量计做连续、单独的计量记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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