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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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至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周岁或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2、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项的残疾保险金。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

3、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年或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元。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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