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员工劳动合同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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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编号 :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1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 甲乙 双方应 保证 向对 方 提 供 的 与履 行劳 动 合 同 有 关的 各项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 二 、 甲乙 双方签 订本 劳动 合 同 书 时 , 凡 需要 双方 协 商 约 定 的内 容, 经双 方协 商 一 致 后 填写 在相 应的空 格内 。 三、 签订 本劳动 合同 书时 , 甲 方 应 加 盖 公章 ;法 定 代 表人 或主 要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章 ;乙 方本 人签字 或盖 章 。 四、 除约 定服务 期和 竞 业 限 制 条款 两种 情形 之

2、 外 , 甲 方 不 得与 乙方 约定 由乙 方 承 担 违 约金 。 五 、 甲乙 双方约 定的 其他 内 容 , 劳 动合 同的 变 更 等 内 容在 本合 同 内 填 写 不下 时 , 可 另 附纸 。 六、本 合同 应使 钢笔 或 签 字笔 填写 ,字 迹 清 楚,文 字 简 练 、准 确,不 得 涂改 。 甲 方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要 负责 人)联 系 电 话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邮 政 编 码 乙 方性别联系 电 话 户 籍 类 型 ( 城 镇、 农村 ) 身 份 证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起 始时 间年月日 家 庭 住 址邮 政编 码 户口 所

3、在 地省 ( 市 ) 区 ( 县) 街道 ( 乡镇 ) 2 社 区 ( 村组 )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劳 动 合 同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法 、 公 平 、 平 等 自愿 、协商 一致 、诚 实信 用 的 原 则 ,订 立本 劳动 合 同 ( 以 下简 称合 同 ) , 共 同遵 守。 第 一 条本 合 同期 限经 双 方 协 商 一致 ,采 取 下 列第项 形 式 : ( 一 )固 定 期限 :自年月日 起 至年月日 止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二 ) 无 固 定 期限 : 自年月日 起 。 其 中,

4、试用 期 自年月 日 至年月日 。 ( 三 ) 以 完成 一定工 作任 务为 期 限 : 自年月日 起 至 时 止 。 第 二 条乙 方 的工 作区 域 或 工 作 地点 为 第 三 条乙 方 同意 根据 甲 方 工 作 需要 ,担 任 岗 位( 工种 ) 工 作 , 具 体 工 作内 容和要 求是 : 。 第 四 条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不定 时工作 制度 )工 时 制 度 。 执 行 标 准 工时 制度的 ,乙 方每 天工 作 时 间 不 超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不超 过 40 小 时 。

5、 每 周休 息日 为。 甲 方 安 排乙 方从 事 的岗 位( 工种 )实 行 综 合计 算工 时 工作 制度 或 者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度 的 , 应当 事先 经劳 动行政 部门 审批 。 第 五 条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 约定 , 甲 方 按 下 列 第项方 式支 付 乙方工资: (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执行。 3 (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元,其支付项目 为,或按 执行。乙 方的 工资 随甲 方 的 经 济 效益 上下 浮 动 。 具 体 的办 法为 。 乙 方 在 试 用期 的月 工资为元 。 甲 方 应 向 乙方 提供当 月发 放工 资

6、 的 清 单 。 第 六 条乙 方 在 婚 假 、 丧 假 、 探 亲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标 准 为。 第 七 条因甲 方的 原因 停产 或 使 乙方 待工 的,在 一 个工 资支 付周期 内的 ,甲 方 应 按 上 一 个 工 资支 付周 期 的 工 资 标准 (不 包 括 加 班 工资 、 奖 金以 及 特 殊 工 作 条 件 或 环 境 下 的 津 贴) 支付 乙 方 工资 ,超 过 一 个 工 资支 付 周 期 的 , 甲 方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元 或 按 执 行。 第 八 条甲方 支付 乙方 的 加 班 工 资的 计算 基 数 按 以 下 第项 计算

7、 : ( 一 ) 按 本合 同第 五条约 定的 工资 标 准 基 数 ; ( 二 ) 按 甲方 规章 制度 规定的 计算 基 数 ; ( 三 ) 按 集体 合同确 定的 计算 基数 。 第 九 条甲乙 双方 对工 资 的 其 他 约定 。 第 十 条甲乙 双方 按国 家 和 重 庆 市的 规定 参加 社 会 保 险 。其 中,乙 方 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负责 代扣 代缴。 第 十 一 条乙 方患 病或 非 因 工 负 伤的 医疗 待 遇 按国 家和 重 庆 市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条乙 方患 职 业 病或 因工 负 伤 的 待 遇按 国家 和重 庆 市 的有 关 规定

8、 执行 。 4 第 十 三条甲 方为 乙 方 提供 以下 福 利 待 遇 。 第十 四 条甲 方 根 据生 产岗 位 的 需要 ,按 照国 家 以 及重 庆 市 的 有 关劳 动 安 全 、 职 业 卫 生 的规 定为 乙方配 备必 要的 安 全 防护 设 施 ,发 放必 要的 劳 动 保护 用品 。 第十 五 条甲 方 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全 生 产 制 度 ;乙 方应 当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劳 动安 全制度 ,严 禁违 章 作 业, 防止 劳 动 过 程 中的 事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 十 六 条甲 方应 当建 立 、健 全 职业 病 防

9、治 责 任制 度,加 强对 职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业 病防 治水平 。 第 十 七 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 十 八条甲 乙双 方 变 更、续 订 、解 除 、终 止 劳动合 同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同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 规 和 重 庆 市 有 关规 定执 行。 第 十 九条甲 方应 当 在 解 除 或者 终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 出 具解 除或 者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在 十五日 内为 乙方 办 理 档案 和社 会 保

10、险 关 系转 移手 续。 乙方 应当 按照甲 方有 关规 定 , 办 理 工作 交接 。甲 方 依 法 应 当向 乙方 支付 经济 补 偿 的 , 在办 结工 作交接 时支 付。 第二 十 条甲 乙 双 方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第 二 十 一 条甲乙 双方 因履 行 本 合同 发生 劳动 争议 ,可 以协 商解 决。协 商不 成 的 , 可 向 甲 方 劳动 争议调 解委 员会 申 请 调解 ; 也 可直 接向 有管 辖 权 的 劳 动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裁 。 第二 十 二条本 合 同未 尽事 宜或 与 国 家 和 重 庆 市有 关规 定 相 悖 的 ,按 国 家 和 重

11、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行 。 第 二 十三 条本合 同 一 式 叁 份,甲 乙 双方 各 执 一 份 ,存 乙 方档 案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5 甲方 ( 盖章)乙 方 (签 字或 盖章 ) 年月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要 负责 人)或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月日年月日 编 号 :CQSQ-001 劳 动 合 同 书 6 甲方:重庆圣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何静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 甲乙 双方应 保证 向对 方 提 供 的 与履 行劳 动 合 同 有 关的 各项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 二、 甲乙 双方

12、签 订本 劳动 合 同 书 时 ,凡 需要 双 方 协 商 约定 的内 容 , 经 双 方协 商 一 致 后 填写 在相 应的空 格内 。 7 三、 签订 本劳动 合同 书 时 , 甲 方 应 加 盖 公章 ;法 定 代 表人 或主 要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章 ;乙 方本 人签字 或盖 章 。 四、 除约 定服务 期和 竞 业 限 制 条款 两种 情形 之 外 , 甲 方 不 得与 乙方 约定 由乙 方 承 担 违 约金 。 五、 甲乙 双方约 定的 其他 内 容 , 劳 动合 同的 变 更 等 内 容在 本合 同 内 填 写 不下 时 , 可 另 附纸 。 六、本 合同 应使

13、 钢笔 或 签 字笔 填写 ,字 迹 清 楚,文 字 简 练 、准 确 ,不 得 涂改 。 甲 方 名 称 :重 庆 圣全 房地 产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 负责人 )黄文 贞联系 电话13668495388 注 册 地 址重 庆 市奉 节县 永安 镇 彩 云街 16 号 经 营 地 址重 庆 市 奉 节 县永 安镇 彩 云 街 16 号邮 政 编码404601 乙 方何 静性 别 女 联系 电话13668446441 户 籍 类 型 (城 镇、 农村)城 镇 身 份 证 号 码511203198311215162 在 甲 方 工 作起 始时 间2015 年3 月1

14、日 家 庭 住 址重 庆市 万州 区王 牌 路 780 号附 3 号 7-8 邮 政 编 码 404000 户口 所 在 地重 庆省 ( 市) 万州( 县 ) 牌 楼街 道( 乡 镇) 牌 楼 社 区 ( 村组 )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劳 动 合 同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法 、 公 平 、 平等 自愿 、协商 一致 、 诚 实 信 用的 原则 , 订 立 本 劳动 合同 (以 下 简 称合 同 ) , 共 同遵 守。 第 一 条本 合 同期 限经 双 方 协 商 一致 ,采 取 下 列第二项形 式 : 8 ( 一 )固 定 期限 :自年月日

15、 起 至年月日 止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 ( 二 ) 无固 定期限 : 自2015 年 3 月1 起 。 其 中, 试 用期 自2015 年3 月1 日 至2015 年 4 月 1 日。 ( 三 ) 以 完成 一定工 作任 务为 期 限 : 自年月日 起 至 时 止 。 第 二 条乙 方 的工 作区 域 或 工 作 地点 为重庆 圣全 房地 产 开 发 有 限公 司 第 三 条乙 方 同意 根据 甲 方 工 作 需要 ,担 任资 料员 岗 位( 工种 ) 工 作 , 具 体工 作内 容和要 求是 :负 责 对 圣 全 公 司 及天 湖雅 郡项 目 工 程 资 料的

16、收集 、 整 理。 第 四 条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度、 不定 时工作 制度 )工 时 制 度。 执 行 标 准 工时 制度的 ,乙 方每 天 工 作 时 间不 超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不超 过 40 小 时 。 每 周休 息日 为两日。 甲 方 安 排乙 方从 事 的岗 位( 工种 )实 行 综 合计 算工时 工作 制 度 或 者 不定 时工 作 制 度 的 , 应当 事先 经劳动 行政 部门 审 批 。 第 五 条甲方每月 30 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 双 方 约 定 ,甲方 按 下

17、 列 第项 方式 支付 乙方工资: (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执行。 (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元,其支付项目 为,或按 执行。乙 方的 工资 随甲 方 的 经 济 效益 上下 浮 动 。 具 体 的办 法为 。 乙 方 在 试 用期 的月工 资为元 。 9 甲 方 应 向 乙方 提供当 月发 放工 资 的 清 单 。 第 六 条乙 方 在 婚 假 、 丧 假 、 探 亲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标 准 为。 第 七 条因甲 方的 原因 停 产 或 使 乙方 待工 的 ,在 一 个工资 支付 周 期 内 的 ,甲 方 应 按 上 一 个 工 资支 付周 期 的 工 资

18、标准 (不 包 括 加 班 工资 、奖 金 以 及 特 殊工 作 条 件 或 环 境 下 的 津 贴) 支付 乙 方 工 资 ,超 过一 个 工 资 支 付周 期的 , 甲 方 支 付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元 或 按 执 行。 第 八 条甲方 支付 乙方 的 加 班 工 资的 计算 基 数 按以 下第项 计算 : ( 一 ) 按 本合 同第五 条约 定的 工 资 标 准 基数 ; ( 二 ) 按 甲方 规章制 度规 定的 计 算 基 数 ; ( 三 ) 按 集体 合同确 定的 计算 基 数 。 第 九 条甲乙 双方 对工 资 的 其 他 约定 。 第 十 条甲乙 双方 按国 家 和 重

19、 庆 市的 规定 参 加 社会 保险 。其 中,乙 方 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负责 代扣 代缴。 第 十 一 条乙 方患 病或 非 因 工 负 伤的 医疗 待 遇 按国 家和 重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十 二条乙 方患 职 业 病或 因工 负 伤 的 待 遇按 国家 和重 庆 市 的有 关规 定 执行 。 第十 三条甲 方为 乙 方 提供 以下 福 利 待 遇三餐 及住 宿 。 第十 四 条甲 方 根 据生 产岗 位 的 需要 ,按 照国 家 以 及 重 庆市 的有 关劳动 安全 、 职 业 卫 生 的规 定为 乙方配 备必 要的 安 全 防护 设施 , 发 放 必 要的

20、 劳动 保护 用 品 。 10 第十 五 条甲 方 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安 全 生 产 制度 ;乙 方 应 当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劳 动安 全制度 ,严 禁违 章 作 业, 防止 劳 动 过 程 中的 事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 第 十 六 条甲 方应 当建 立 、健 全 职业 病 防 治 责 任制 度,加 强对 职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业 病防 治水平 。 第 十 七 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 八条甲 乙双 方 变 更、续 订 、解 除 、终 止

21、 劳动 合 同 应 当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同 法 等相关 法律 、法 规 和 重庆 市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十 九条甲 方应 当 在 解 除 或者 终止 本 合 同 时 ,为 乙 方出 具解 除 或 者 终 止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在 十五日 内为 乙方 办 理 档 案 和社 会保 险关 系 转 移 手 续。 乙方 应当 按照甲 方有 关 规 定 , 办理 工作 交接 。 甲 方 依 法应 当向 乙 方 支付 经济 补 偿 的 , 在办 结工 作交接 时支 付。 第二 十 条甲 乙 双 方约 定的 其 他 事 项 : 第 二 十 一 条甲乙 双方 因履 行

22、 本 合同 发生 劳动 争 议 ,可 以协商 解决 。协 商不 成 的 , 可 向 甲方 劳动 争议调 解委 员会 申 请 调解 ;也 可 直 接 向 有管 辖 权 的 劳 动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裁 。 第二 十 二条本 合 同未 尽事 宜或 与 国 家和 重庆 市有 关 规 定 相 悖的 ,按 国 家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定 执行 。 第二 十三 条本合 同 一 式 叁 份,甲 乙 双方 各 执 一 份 ,存 乙 方档 案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方 ( 盖章)乙 方 (签 字或 盖章 ) 年月日 11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 负责人 )或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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