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承包合同范本(标准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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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合同编号(委托人): 合同编号(受托人) :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签订日期 :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2 签署页 . 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 5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5 委托人的权利 7 PM 的权利 7 委托人的义务 11 PM 的义务 11 双方代表和人员 13 委托人的责任 14 PM 的责任 1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5 支付 16 争端的解决 . 17 不可抗力 . 17 其他 18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 19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与受托 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 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的工程 (以下筒称“

2、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 称: 建设地 点: 工程规 模: 工程估 算: 工 期: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 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通用条件; 中标通知书;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 行解释。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 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3、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 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委托人: (盖章) PM: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 义: 1、 “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 服务的项目。 2、 “服务是指PM 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的服 地址:地址 :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

4、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2.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 A 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2“附加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 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客;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 使项目 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 作。 2.3“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 但根据协议书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PM 必须履行的服务。 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 人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4、 “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

5、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聘用 PM 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 “ 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受委托人聘 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 “项目经理”是指由 PM 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 PM 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 构。 8、 “第三方”是指委托人、 PM 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 体。 9、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 PM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 相应资质的单位。 10、 “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

6、托的工程项目 管理服务有关的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11、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 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 12、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3、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 段。 14、 “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项目” 是指由 PM 对建设项目实施 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 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5“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 PM 对建设项目实 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 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

7、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 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 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 利。 第五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 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 权。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 PM 按照其意愿对工程建设项目进 行严密组织、

8、科学管理; 有权根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 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 为评价 PM 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 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并 视情实施查处。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 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 变更进行核准。 第九条PM 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 加、工期延长、 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 要求 PM 赔偿损失。 (l)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4)工作失职或渎职。 (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

9、自行事。 第十条PM 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 PM 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 员。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 PM 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 月报 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的报告。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 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拒绝 PM 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 PM 权利 第十四条PM 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建议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

10、准、规划设计、 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 理; 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 理;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向设计 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 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PM 应当书面报告委托 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 降低成本、增强效益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

11、向委托人提出书 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 造 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并得到委托人同意。 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PM 有权发布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 可边处臵边报告,但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 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 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 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原则上承包人得到 PM 复工令后才

12、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 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 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 确认,原则上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协助使用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 结算、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其他有关专业设计和运营管理方案进 行优化,并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PM 在委托人授权下或经委托人同意,可对任何承 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

13、由此可能影响到工程费用或质 量、或进度、或安全,则应在事先向委托人讲全、讲明、讲透彻,并 得到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PM 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力尽快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如发 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PM 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 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原则上均先向PM 提出,由 PM 研究处臵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 PM 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 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 作证的事实材料。

14、 第十七条PM 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 求。 第十八条PM 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从项目工程费用节省额中按比例提取奖金;当 PM 发生附加工 作,并与委托人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报酬时,有权在完成工作后取得其 附加工作酬金。 委托人义务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协助 PM 处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 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项目的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 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相关阶段, 组织对项目 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考评。

15、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 PM 提供其他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 PM 以 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第二十四条为了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免费向PM 提供设备 和设施以及能够为PM 提供的其他条件。 PM 义务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1、PM 应 提供的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件;2、PM 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专 用条件;3、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详见专用条件;4、项目管 理服务评价详见专用条件。 第二十六条PM 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 服务。 第二十七条PM

16、在签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前,应 按专用合同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第二十八条PM 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 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切实做好各项管理 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第二十九条PM 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按期交付 使用。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 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 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 设计变更单, 并经 PM、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 由 PM

17、 报委托人核准。 一切工程变更必须在事先得到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PM 在履行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为国家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 利益,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 履行职责时, PM 应: 2.1 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2.2 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 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果断 独立地进行工作,并对委托人的最终合法投资利益负责; 2.3 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安 全、

18、或时间、或使用功能等有影响的任何变更,事前均应先告知委托 人并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发生紧急情况除外, 但事后 PM 则应尽快通 知委托人)。这些变更的结果,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并有利于委托 人的最终合法投资利益; 第三十一条PM 应按照年、季、月分别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投 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PM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 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PM 应在项目建成后并经委托人同意,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委托人移 交。 第三十四条PM 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工程竣工验收 后 3 个月内,应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财务档案

19、及全部相关资料向 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五条PM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 产。在工作完成或中止、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 定时间或第一时间内,组织人员现场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六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 未征得委托人的同 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双方代表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PM 和委托人,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 同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 要能胜任本职工作, 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 第三十八条为了执行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双方应 分别指定本方代表。 第三十九条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 双方同意后, 由任命一 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

20、代替。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 应提出书面要 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 委托人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 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有权就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 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应补偿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 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 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 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 雨、雪、洪、 震等自然灾害。 PM 责任 第四十三条PM 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

21、义 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因 PM 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 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功能缺陷、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 它经济损失的, PM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PM 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应补偿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 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PM 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 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 雨、雪、洪、 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

22、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从双方正式签字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在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 定的时间或期限内, 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 但根据双方决议延期的例 外。 第四十八条当委托人或 PM 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 时, 可对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服务受到拖延,PM 应将此情 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服 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第五十条如果出现非 PM 应负责的情况而造成全部或部 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 PM 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得到委托人确认后 该部分服务完成

23、期限应予合理地延长。 第五十一条如果委托人认为 PM 无正当(充分且必要) 理由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要求 PM 按期按质履行服务。如7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委托人可进 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并提出索 赔。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在收到 PM 发出的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 日期后 30 日,仍未收到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可向委托 人发出通知要求支付。 14 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再过42 天后,若 委托人仍未按支付通知单支付,则 PM 可终止本协议书, 或自行暂停 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五十三条除正常和附加服务以外, PM

24、需做的任何工作或 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服务。对此,PM 有权得到所需的额外时间 和费用,但必须得到委托人书面确认。 第五十四条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终止, 不应损害和 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支付 第五十五条服务的报酬,按照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条件约定的方法、时间和数额计取及支付。 第五十六条如果委托人无故在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 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 起,应当向 PM 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 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五十七条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本建设工程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专用

25、条件约定。 第五十八条若委托人对 PM 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 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单30 内向 PM 发出异议 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端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 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 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第六十一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

26、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 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 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 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第六十二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 周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 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 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 免除合同责任。 第六十三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 天或双方预计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 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7、。 其它 第六十四条因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变化, 引起服务费用和服 务持续期的改变,要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和修正合同文本,调整商定 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第六十五条没有对方的同意,委托人或 PM 均不得转让本建 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PM 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 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七条除非委托人另外的书面同意,PM 不应有也不应 接收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 报酬。 PM 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八条PM 不得接受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 济利益。 第六十九条所有通知均应以

28、书面形式,其他形式无效。 (以下无正文)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项目名 称: 第二条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17 ) 、建筑安装工程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设计文 件、工程合同等。 第三条协议书的语言:汉语。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 就 PM 以书面形式 提交给委托人的一切事宜,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其答复的时限为:确 认类3天、审批批准类7天、决策 类15天。 第六条项目管理的服务

29、范围与服务内容、基本目标及要求、 评价等 一、PM 应提供的服务范围: 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承 担项目管理工作,经双 方同意,本协议书明确委托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如下:对本项目 自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将要(可能要)展开的 所有工作,实施全内容(工期、投资、结构、功能、质量、安全、使 用需求实现、后期服务保障等) 、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及与 本工程有关咨询类、服务类工作等。 二、PM 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1、帮助业主做好项目图纸的复评工作(复查图纸符合规范性要 求程度,评价图纸满足使用要求程度) ; 2、帮助业主进行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 标文件、招

30、标控制价及相关过程、流程) ; 3、帮助业主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谈判、签定等并监督实施; 4、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功能、安全管 理和合同管理; 5、对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全程、全面控制(跟踪审计); 6、组织设计、施工、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 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7、协助业主对重要材料、设备进行性价比较与投资、使用成本 权衡及采购和政府采购代理。 8、协助业主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办理施工 许可、质监、安监、市政配套等手续(业主配合),组织实施工程开 工与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的工程相关资料,向 业主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31、, 完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和备案 工作(业主配合); 9、协助业主做好与设计、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商的协调与沟 通工作。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 1、全面复评、优化、并组织完善设计的施工图纸,下发的施工 图纸执行率大于等于 98%。 2、 督促、检查招标代理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在98%以上。 3、工程审计后的决算与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预算偏离率正负 小于等于 3%。 4、施工工期小于等于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的工期。 5、工程经费跟踪审计及时,跟踪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结果符合 率大于等于 97%。 6、工程质量控制及时、全面、透彻、有效。杜绝严重质量问题

32、, 确保一次性验收符合国家合格工程标准。 7、施工环境整洁、 有序。无违规作业现象, 无安全事故发生。 8、工程结构合理,功能完整,使用便利,安全可靠。杜绝出现 系统性问题或连锁性问题。 9、设备、材料适宜匹配、货真价实、价廉物美。无淘汰产品、 无不符产品、无不匹配产品、无不符合环保要求产品、无未经登记与 检验便进入使用环节的产品等。 10、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及时、完整、科学、正确。 重要资料杜绝缺失。 11、严守合同、文件与承诺等要求。杜绝不诚信现象。 12、顾全大局,主动合作,科学沟通,坦诚担当,促进和谐。无 拖延、推诿、抵触、等消极行为,杜绝影响或破坏合作现象。 13、杜绝谋取

33、不法利益;杜绝损害、侵害相关方利益。 14、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审批制度、跟进制度、验证制度、沟通 制度、考核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问题分析制度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工 作实施需要建立的制度。 15、无违反廉洁自律要求。 四、项目管理服务评价: 1、PM 在服务范围内提供的服务情况,由委托人负责进行客观 评价。评价结果与 PM 的服务报酬相联系, 并作为是否中止或终止合 同的依据。 2、PM 未能全面提供服务内容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基本目标及 要求等,应视为违约。 第七条PM 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详见附录A。 第八条委托人的代表为:,PM 的代表 为:。 第九条PM 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

34、何未 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PM 的责任期即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项目管理过程 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 应进一步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本协议书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服 务完成或终止日期即为责任终止日期。 2、委托人及 PM 双方约定: PM 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 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委托人的 合法利益,充分应用自身知识、技能、经验及专业优势等,谨慎而勤 奋地工作。如果确认 PM 违反了本约定,委托人可以向 PM 提出索赔, PM 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

35、责,并向委托人赔 偿。 3、如果确认委托人违反了对PM 应尽义务, PM 可以向委托人 提出索赔。PM 处理委托业务时, 因委托人的原因受到损失或损害的, 可以向委托人要求给予补偿。 4、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 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它方面。 5、PM 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未按委托人要求造成损失,必 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 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7、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14 日内向对方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在28 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在此规 定时间之外提出索赔无效。 8、

36、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不 承担责任。 9、PM 在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中的行为只向委托人负责,不应以 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10、PM 在责任期内因故意或恶意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 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1、委托人及 PM 人员如需保险,各自承担。 12、委托人与 PM 双方应共同遵循的原则 12.1 委托人与 PM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委托人指令与国家和地方规定有矛盾时, PM 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PM 在本工程项目 管理中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与规定的,违反

37、具有法 律效力合同、协议、承诺等要求的,由PM 公司承担责任。 12.2 唯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指令视为委托人指令。发生临时紧急 情况时,对委托人代表口头指令,PM 应予执行,但事后PM 必须要 求委托人代表子以书面确认,否则责任由PM 承担。 12.3 委托人指令与 PM 意见不一致时,除违反国家规定外,应 执行委托人指令,委托人承担此指令的责任。 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 PM 的报酬。 1、项目管理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 2、委托人按工程进度支付PM 应得酬金: 第十一条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双方应及 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 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 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您好,欢迎您阅读我的文章,本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也可以直接打印。阅读过后,希望您提出保贵的意见或建议。阅读和学习是一种非常好的习惯,坚持下去,让我们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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