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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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 年修正】 (1992 年 11月 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 定修正。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 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

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从事矿山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 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9 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 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 进

3、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 行业技术规范,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 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 术规范: ( 一)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 二)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

4、三) 供电系统; ( 四) 提升、运输系统;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9 ( 五) 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 六)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 七)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 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 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 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

5、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 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 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 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 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复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9 防措施

6、: ( 一) 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 二)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 三) 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 四) 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 五) 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 六) 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 的危害; ( 七) 其他危害。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 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 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

7、,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 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 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9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 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 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 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 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 场,

8、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 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 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 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 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 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 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

9、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 实。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9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 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 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 一 ) 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 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 二)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三) 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 四) 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 五 ) 监督矿山企业提取

10、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 况; ( 六) 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 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 一) 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 二) 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 三) 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 四) 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 五) 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9 第六章矿山

11、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 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 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 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 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12、给予行政处分: ( 一)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 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 三)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的; ( 四 )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 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 五)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9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 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13、责令停产,调 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 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 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强行开采的, 由劳动行政

14、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9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 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

15、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 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 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 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法

16、自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9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 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 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 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 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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