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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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特征码 YbutXnIyhYydbqLZypaT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文明有序,完善政 府领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 管理机制。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控制道 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 全责任制) ,是指县人民政府道路安全委员会为了有效控制交通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对本辖区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实行交通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宣传、

2、 教育和管理,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公民交通安 全意识,奖优罚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确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 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 为。 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 第 2 页 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县辖区内的机关、部队、街道办事处、居 委会、乡、镇、村、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私有机动车主,均须按本办法 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香河县人民政府道

3、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本道路 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上级道 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安 全责任制及处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交通安全联席工作 会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参加。会议内 容是:通报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 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 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机关、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对交通安全

4、及事故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 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 第 3 页 所有单位必须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协调,经常检查各部门、 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隐情隐患。 教育部门必须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 切实做好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好全国中小学生“安 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交通法规和 交通常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

5、文明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 交通、建设部门要及时搞好道路的维修、养护、拓建、改 造。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更新、实施, 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运输行业、企业特别是出租车 辆和私有客运车辆的管理。 对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 部门联合进行管理,对停车场周边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清理。 县城区内未经允许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造成道路损坏,应 联合清理并责令赔偿。 城管、工商部门应对影响交通、有碍市容的集贸市场、商 业网点、摊贩、店外店进行清理、规范主要街道、交通干线及 两侧人行道要还路于行。 第七条 经香河县人民政府批准,香河县交通安全委员会 第 4 页

6、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数。要将任务落实到具 体单位,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登记造册,报县道路交通安 全委员会备案。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 行通报。 第八条 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 违法、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 担。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 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 人的年度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计分 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工作由 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和公安交通管理

7、部门依托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同时确定一名主管领 导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逐级落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并 分解下达到各基层部门和驾驶人,同时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备 案。 (三)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 馈交通安全信息,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通报 第 5 页 主管部门。 (四)组织本单位积极参与全县 9 月份交通安全宣传周, “五一” 、 “十一”黄金周等重大节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活动。 第十一条 各单位

8、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 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 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驾驶人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 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二)督促驾驶人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 专题培训,教育驾驶人服从交通民警依法管理。 (三)掌握本单位驾驶人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 人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人违法行为、事故等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事故多发的驾驶人应当确定为重点驾 驶人,建立重点驾驶人帮教制度。 第十二条 有车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 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9、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二)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 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三)建立并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 第 6 页 全运行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 输单位除履行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 20 辆以上的非 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动 车拥有数的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 到名的,必须配备名) 。 (二)拥有机动车辆在 20 辆以上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 备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

10、人员。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 20 辆以下 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 1 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 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交通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学 习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车辆安 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第三责任保险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 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五)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 所交通秩序。 (六)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 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七)及时了解、掌握驾驶人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

11、第 7 页 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违法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加强对本部门 驾驶人尤其是有严重违法记录或当月违法记分累积 6 分以上的 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 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 工作。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 核制度。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 任。 (四)分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掌握驾驶人 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对事故多发单位加强监管。 (五)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交

12、通安全信息,部署 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交通违 法行为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 监督整改。 (七)指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从事危险品等运输行业的驾驶人进行资质认定。 第 8 页 第十五条 无单位的私有车驾驶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要求积极参加街道(社区) 、居委会、村镇组织开展的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有或无单位的私有车主应按机动辆使用、保养、 维修、检查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与维修,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无牌、无 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 道

13、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责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 当月记分累计满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或发生重、特 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相关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对违反安全责任制的单位, 应做如下处理: (一)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半年控制指数的,予以通 报。 (二)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数的,予以挂黄牌警告且 限期整改。 (三)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禁止所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四)单位不履行定期组织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等违反交 通安全责任制的,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可采 取通报批评或停车整顿的行政管理措施。 (五)对交通违法行为、交

14、通事故超标或发生特大交通事 第 9 页 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实行倒 查,对当事人、责任人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年终评先资 格。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单位做如下处罚。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 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 反规定载客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经处罚不改的, 对直接主

15、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 任或者合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 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 驶。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加强路查路检,确保信息卡随 驾驶证携带。驾驶人未按照安全责任制规定接受交通安全专题 教育培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信息卡,并暂缓办理其 驾驶证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公安交通管 第 10 页 理机关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 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起 60 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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