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委托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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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委托合同 工程委托合同4篇 *目录. 工程委托合同. 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通州市建设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方(甲方):_代理方(乙方):_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名称:_2、招标范围:_3、建设地点:_4、工程规模:_5、工程投资额:_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_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_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1、招标方式:_2、计价方式:_3、评标办法:_四、代理业务范围:拟定招标方案;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编制标底;组

2、织开标、评标;参与开标、评标;草拟工程合同;_五、代理方的义务: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六、代理方的权利: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

3、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七、委托方的义务: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及审核通知书等);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_日内做出书面的回答;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

4、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6、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7、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八、委托方的权利: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

5、标价的_%或人民币(大写)_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不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_%余款在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_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姓名:_职务:_十一、违约、争议: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6、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合同份数及分送责任:1、本咨询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份,甲方_份,乙方_份,招标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2、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科壹份

7、由乙方送达。委托方(甲方):_代理方(乙方):_法定代理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单位_单位_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银行账号:_银行账号:_年_月_日_年_月_日附件委托书兹委托_代理_(工程名称)_(工程内容)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招标事宜,有效期限为_。拟定招标方案。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审查申请人投标资格;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草拟工程合同;_具体职责、权利义务详见招标代理合同。(注:自发布招标公告至组织开标、评标所形成的资料、文件由你单位加盖公章,我单位均

8、予以承认,中标通知书由我单位签发)法人单位(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委托日期:_年_月_日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工程委托合同(2) 委托方:_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_(以下简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筑面积:_平方米结构类别:预算造价:_元决算造价:_元2、物业管理企业: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5、其他:第二条合同内容(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 )1、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工程预算(或概算);( )2、甲方委托乙方审核该工程预算(或概

9、算);( )3、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工程造价技术经济鉴定;( )4、其他。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技术经济报告;2、甲方可向局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政府有规定者例外);3、甲方可向乙方书面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4、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工作所需的修缮方案和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5、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6、甲方须按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7、其他。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技术经济资料;2、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3、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4、

10、乙方接受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委托内容的,应当加强维修工程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5、乙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服务工作;6、其他。第五条合同费用1、甲乙双方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基本费:按_为取费基础,计_元。人民币(大写):_3、差额费:按_为取费基础,计_元。人民币(大写):_4、甲乙双方商定:按_元,一次确定,不另调整。人民币(大写):_5、上列三款费用不得同时计取,如发生差异,应按其中金额最大一类收费。6、付款方法:第一次支付:_元。人民币(大写):_支付日期:_年_月_日第二次支付:_元。人民币(大写):_支付日期:_

11、年_月_日如有余款,待合同履行完毕时,一次结清。第六条合同时效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双方确定,本合同所含工作内容至_年_月_日结束。3、双方完成工作,付清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第七条违约责任本合同如发生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_支付给乙方_%违约金;2、乙方原因造成违约,按合同费用总额_支付给甲方_%违约金;第八条争议解决方法甲方或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下列途径处理(取消的条款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

12、议,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一式_份,其中正本_份,副本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份,副本_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签)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日期:年 月 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委托合同(3) 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规模:_总投资:_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13、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盖章):_监理人(盖章):_住所:_住所:_法定代表人(签):_法定代表人(签):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编:_邮编:_电话:_电话: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附件第一部分标

14、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

15、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16、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

17、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

18、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19、。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20、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21、)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22、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

23、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

24、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

25、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

26、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

27、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

28、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

29、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30、_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_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

31、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支付报酬,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盖章):_监理

32、人(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_法定代表人(签):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通州市建设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委托合同(4) 委托方(甲方):_代理方(乙方):_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名称:_2招标范围:_3建设地点:_4工程规模:_5工程投资额:_二、建设工程实施条件1工程批准文号及时间:_2图纸设计单位及交付时间:_三、招标、计价及评标定标方式1招标方式:_2计价方式:_3评标办法:_四、代理业务范围拟定招标方案;拟定招标分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派员组织申请人报名登记;审查报名申请人投标资格;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参与开标、

33、评标;草拟工程合同;_五、代理方的义务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2在委托书的受权范围内为委托方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3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4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内容保密,代理方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5对代理工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6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六、代理方的权利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2依据国家

34、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招标工作;3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委托方人员;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七、委托方的义务1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偿、真实、及时、详细地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设批文、资金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及审核通知书等);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的联系代表配合代理方工作;3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代理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在_日内做出书面的回答;4承担由于自已过失造成代理方的经济损失;5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相关问题的保密;6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

35、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提交通州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7委托代理资质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八、委托方的权利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委托代理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活动;2有权了解招投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并可要求代理方提供招标阶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书面报告;3有权要求代理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员;4有权参与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5有权参与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工作。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1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中标价的_%或人民币(大写)_代理咨询服务费;上述费用中: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

36、服务费;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不含甲方缴纳的发布媒体信息服务费不含甲方及中标人缴纳的市招标投标服务所综合服务费。2此代理咨询服务费于:本协议签订后,委托人先预付_%余款在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领取合同备案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委托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付清:_十、委托方指定联系代表人姓名:_职务:_十一、违约、争议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2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中标人)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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