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5268785 上传时间:2020-03-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根据市本级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车改通 号)和省财政厅、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市局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考试、普法依法治理、公证管理、律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管理及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后续照管)、医患纠纷调解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 第三条 下列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一)刑法执行及刑法执行中的相关执法活动。 (二)对公证、律

2、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机构或个人投诉、举报的查处;重大疑难及跨区域矛盾纠纷的调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三)本局开展的专项执法监督、督察、督查活动。(四)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及需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或参与的突发事件处置。(五)涉及到涉密载体的转递、运送等情形。(六)其他涉及到执法执勤执纪的情形。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暂由计划财务装备科管理,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服从统一调配,待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管理平台建立后,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第二章 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第五条 计财装备科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车辆安装定位系统,便于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查核使用轨迹,每台

3、车建立车辆使用登记本、详细登记每次车辆使用情况,车辆使用登记本由驾驶员填写,使用人签名。(一)车辆标志。执法执勤用车采用国家规定的制式警车统一标识,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和警用警报器。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二)车辆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时,执法执勤车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审批制度。确因工作原因不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须经计财装备科分管领导批准,确保泊车安全。同时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车辆使用。使用执法执勤车时须填写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使

4、用派车单,由车辆管理人员提出意见,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审核,经计划财务装备科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四)车辆加油。车辆用油实行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形外严格按一车一卡的原则进行加油。(六)车辆修理和保养。除特殊情形外车辆维修和保养须在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单,车辆管理人员提出意见,计财装备科科长审核,报计财装备科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和保养。(七)车辆监管。车辆应安装车载定位终端和身份识别设备。第六条 执法执勤部门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二)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三)为执法执勤用车增

5、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四)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车。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六)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七)公车私用或参加各种宴会等活动。(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七条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一)因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受到处罚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二)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驾驶员驾驶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遇紧急事务或重特大事件确需赶赴执法执勤现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6、警报器具并确保行车安全。无警报器具的执法执勤用车遇紧急事务或重特大事件须赶赴现场的,须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得到指示后在行车安全的情况下赶赴现场。(四)对驾驶执法执勤警车的人员管理,由计划财务装备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执行。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交警、保险公司,并及时向计财科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告,做好善后工作。第九条 因执法执勤或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由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因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

7、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酒后驾驶等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的,除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的运行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第十三条 车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油、保险、年检、日常维护维修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费实行按月报销制度。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车辆保险、维修等费用由计财科按规定程序统一结算。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本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现场督察,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执勤车辆行车路线、车辆保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接受本局监察室及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机关出台执法执勤车辆相关规定后,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