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货物销售合同(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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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销售合同 20XX货物销售合同(3篇) *目录. 2017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供德中两国公司之间货物销售使用)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点:卖方:公司所在国:电报:传真:买方:公司所在国:电报:传真: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fob或cfr或cif或fca或cpt或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1、商品名称:2、品质规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3、单位:4、数量:允许在金额及数塾上有()的损溢,由卖方或买方选择。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6、总额: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

2、定数量损溢(),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7、原产国及生产国:8、运输标志:9、装运91装运时间:。92装运港:。93卸货港:。94允许,或不允许甲板上装运。95允许,或不允许转运。796允许,或不允许分批装运。97集装箱运输。98最终目的地:。99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10支付条款卖力银行帐户:买方银行帐户:101支付方式(1)信用证10.1.1(这一段将作保留或删除)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价款,即。银行保函有效期到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

3、货港之日。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10.1.2即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议讨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101.3延期付款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

4、,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2)托收10.1.4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10.1.5承兑变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

5、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3)汇付10.1.6买方应于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提单日后()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10.2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汇票向-(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付。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付已付或待付,通知-多式联运单据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6、铁路运输单据6)信使及邮递收据3其它单据1)商业发票2)保险单保险凭证3)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4)原产地证明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5)装箱单6)重量单7)发货通知书装船浦知l到7项单据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103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11交货条款111包装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

7、输,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112装运条款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

8、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112.2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

9、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

10、。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1124此条款应作保留或删除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1)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2)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3)装箱单(4)重量/数量(5)原产地证书(6)由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7)所需的其它单据:1125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1126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

11、发为准。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12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13.1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月;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月,但

12、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13.2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月。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月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13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

13、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14检验141交货前检验(从14.1.4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本合同中的规定,或标准,进行检验。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检验机构;在中: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b)(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在德国:(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14.1.2工厂检验卖方应在货物装运

14、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合同的规定,或标准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或健康要求签发的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应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之一。142到货检验为了实现担保存权或其它请求权,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检验机关;在中国。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b)在德国:(根据买方的选择或德国法则加入)买方应地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la)和或b)的规定进行检验。15不可抗力合同当

15、有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出件发生后()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16延

16、迟陪偿16l如果买方在到期时未支付价款,则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接从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以息()计算,该逾期利息应按卖方要求支付。162未及时开具信用证如果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具信用证,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朝,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开信用证每()日收取信用证金额()的比率计算,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而未开信用证总金额的()。在计算罚金时,少于()日应视为()日。163未及时交货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交货物每()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计

17、算,但是,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的()、在计算罚金时,少于()日应视为()日。164在不影响合同双方根据第181条享有的权力下,第16.1条且或16.2条且或16.3规定的赔偿应是对于由于此种延迟而造成的损失的唯一赔偿。17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显、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在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a)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日,b)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周内,列出索赔理由、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

18、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周内,自己承担费用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则根据第17.4条向买方赔偿。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7.2如果买方未在第17.1(a)和(b)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

19、索赔的权利。17.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刚买方的索赔要求刚被视为接受。17.4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至于下述情况,上述选择之一不适用:违约一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由未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已知的事实和情况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其违约可能导致未违约方造成损失。18终止合同18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

20、终止:(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或(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182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17.4条要求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赔偿的权利。19税收与本台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买方卖方,即本合同的中方来支付。与本合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买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所有税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

21、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9)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予以解释。21仲裁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台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终止的问题应最终通过仲裁来裁决,排除有通常的法院对争议作出判决。为了以仲裁来裁决争议,案件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德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应在德国进行。(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苏黎世商会的仲裁机构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过程应以英语根据双方选择的上述各仲裁机

22、构的程序规则进行。22通知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23其他231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232本合同用英文书就,文件用-(语言)233生效日期本合同应生效于(生效日期)从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日起。经签署共批准后,如果法律要求批准。批准应在买方签署并通知卖方后30天内取得。其它条件:-上述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同意,买方、卖方签如下。买方:日期:,19卖方:日期:,19国际货物销售合同201

23、7货物销售合同(2)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所以,对外达成和履行销售合同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与国外客户双

24、方的法律行为,据此,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从法律角度予以严肃对待。 基本合同 我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涉外经济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签订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合同又是履行销售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销售合同服务的。而这些合同只是某一笔交易的组成部分,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仍然是销售合同。 法律规范及法律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其他的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凡符合法律规范的

25、合同,可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监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改革和开放的要求,在不断处理合同争议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明确和完整的有关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首次明确地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应参照该法原则和国家惯例办理。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正式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从而使有关涉外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更加明确和具体。 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受法律保护并

26、受法律约束。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而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又往往不相一致,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究竟按照哪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或处理的依据就成为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多对适用何国法律均作具体规定,可是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的;也有适用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quot;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27、国家则须视交易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例如,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国外贸公司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交会上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合同虽未规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广州)和履行交货的地点(上海)均在中国,按一般的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符合合同选择的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其一国家的国内法。由此可见,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争议时,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除适用本国的国内法(实体法)外,有时也可适用外国的国内法。 其次,作为国家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

28、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所谓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并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从中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惯例的具体内容可由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充或更改,国际贸易方面的惯例的具体内容在各国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目前主要的就有三种,但有的却有明显的地区性。 其中华沙牛津规则关于术语的规则,欧洲大陆国家使用较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为美国和部分美洲国家采用。只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9、呈世界上多数国家通用的,并已成为能起世界性作用的惯例。与它制订的另一惯例一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均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和进出口商普遍采用,除地区性和世界性的惯例外,还有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做法。在现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已被某些国家纳入国内法,有些已为国际条约所采用,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这就是惯例条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问题时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包括公约、宪章、协定、议定书等。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家条约

30、主要是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一年一度的贸易议定书以及与某些国家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等。我国已经参加和批准的于年通过并从年月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到年月止,已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加拿大,智利,中国、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

31、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美利坚合众国、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南斯拉夫和赞比亚共个国家交存了对公约的批准书或核准书,根据目前各国的动态,参加国还将继续增加。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我国政府在交存核准书时,对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两项保留:不受公约第条()款()的约束,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中国企业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公约的第条、第条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保留,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

32、同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此可见,在法律适用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约之一。为减少和消除各国间法律的冲突,联合国或其所属机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起草或制订的重复规约还有经联合国于年在纽约开会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称纽约公约(我国于年正式参加),以及关于国际汇票与本票公约草案等。此外,国际上还就国际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等方面订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和国际惯例,法院和

33、仲裁机构在处理非参加国和作为国内法国家的当事人间的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时,即使有关合同未明确承认和使用也末明确排除有关公约规定或惯例的情况下,也往往作为参考或予以引用。有效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达成,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方为有效。怎样才算符合法律规范和有效成立?各国民法一般都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此也有所规定。公约更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规则。归纳起来,构成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必备条件,不外以下几方面:、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例如,若是自然人,则必须是公民。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合同的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和醉汉,在发病期间和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

34、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属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达成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在中国只有经政府允许和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达成销售合同。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这种合同才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以,通常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的接受的程序,方能证明这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意见一致。这种自愿,又应以合法为前提,如发现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一方接受而

35、达成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商务合同,是有偿的交换。有偿的交换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有的国家对此称作对价(consideration),有的国家称作约因(cause)。所谓对价或约因,一般就是说双方行为有偿,双方都拥有权利又都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条款交货付或款,都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所谓标的合法,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倘属政府管制的,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条和

36、第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quot;我国政府订有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条例、法令和管制措施。一切对外销售合同都必须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反。而有些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除规定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外,还规定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规定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是无效的。限制价格、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如不符合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的规定,即属于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范围,是无效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审批手续。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基本经济合同。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超过一定

37、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有的国家的法律则允许使用口头形式,公约第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政府在核准公约时,如前所述,对该条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保留。中国的对外销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条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此外,世界各国除少数外都规定有不同程度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某些销售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为有效。凡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凡符合以上条件或原则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受法律保护,又为法律所约束。法律保护双方的权

38、利,又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义务。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合同规定,按规定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都无权片面变更或废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时,根据合同规定条款按照法律判定责任方履行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不仅无效,当事人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合同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否则就会使当事人在履行义务、进行违

39、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一般说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以下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和货物的品质规格。这是构成合同标的的主体,确定价格的主要依据,核定是否正确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合同中对此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货物的数量。销售合同对买卖货物的数量,一般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不作明确规定时,也应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货物的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用料、方式、单位包装的容量,装满、装饰等,如由买方提供包装或装潢材料、物料的,则还须确定保证卖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所需材料和物料到达卖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以及包装物料未

40、能如期到达的责任。()货物的检验。货物检验是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的检验。确定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检验通常涉及检验的机构、时间、地点、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的效力。按长期形成的习惯做法,国际销售合同的货物是由第三者,即专业检验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的。检验机构、方法、时间、地点不同,其结果可能不同,所以,必须事先在销售合同中作出规定。检验证书作为收取货款的依据和证明货物状况的依据,也应事先在合同中确定。()货物的所有权和工业产权。买卖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这在法律上称为卖方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他有权出售该项货物

41、,并保证买方能安稳地占有和支配货物而不受任何第二方的侵扰。也就是说,卖方不能把非法侵占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出售给买方,以致使买方遭到该项货物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追索或指控,买卖的货物还必须及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要求任何权利或提出请求的。在销售合同中,对于货物的所有权和工业产权等权利的担保未作规定的,如发生纠葛,应按公约或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处理。、货物买卖的价格。价格对构成一项销售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对买卖双方利益影响极大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实际业务中,通常都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至少应该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例如,可以规定按交

42、货日期某一交易所的收盘价来确定价格。、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项。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是交付货物。因为交付货物是基础,卖方只有交付了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所有权才有可能。交付货物要涉及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一般都需在销售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其中某项或某些问题未作规定,则可按公约或国际惯例办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中要是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两项,其中支付货款尤为主要。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通常要确定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还要确定使用何种货币作为结算和支付的货币。至于收取货物问题,在由买方负

43、责安排运输工具接货的合同中,应规定买方按时安排运输工具及事先发出通知,以便卖方及时装运货物;由卖方负责安排时,应涉及买方不及时接收货物的额外运输以及仓储费用的负担问题。买方在任何情况下不接收或不及时接收货物还涉及货物的损失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在销售合同中大多要求规定得比较具体。倘若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时,则按双方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国际惯例处理。如惯例或习惯做法又不明确时,则容易引起争议。、争议的预防与处理。销售合同订立以后,倘若发生争议,势必影响合同的履行或预期效益的实现。因此,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或问题,须在合同中订立适当的预防性条款。例如,出口人为了保证能按时交付货物,在合同中规定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必须送达买方的期限。除了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规定的预防性条款外,还有一般交易通常都需规定的对货物不符提出异议的期限和索赔依据的条款,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免责条款等。至于一旦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争议发生后,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由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调解,是较好的办法,此外还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仲裁机构解决的办法。仲裁较之法院诉讼,有程序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处理案件迅速、气氛较缓和、法律效果较好等优点。根据惯例和一些国家的法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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