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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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校各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及其干部工作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

2、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以下范围:(一)鞍山分校党委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二)学校各中层部门领导班子和正副职领导干部。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平时考核是对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党委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听取汇报和定期召开总结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定期考核采取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任期末考核的形式进行。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3、 (一)思想政治建设 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学校政令畅通、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执政和管理能力 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 包括教学效果和质量、教科研成果、工作效率和成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成效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1.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2.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事关方向、原则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法制观念、依法办学

4、的情况。 3.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联系群众,自觉为师生员工谋利益的情况。 4.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已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 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了解、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 2.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 3.必须的专业技能和教学科研能力与水平。 (三)工作作风 1.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实际表现情况; 2.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

5、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3.密切联系群众、深人实际、求真务实的情况; 4.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勤奋敬业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工作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绩等。 (五)廉洁自律 1.保持和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根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三)民

6、主测评;(四)个别谈话;(五)调查核实;(六)撰写考核材料;(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八)反馈。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建考核组;(三)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四)考核组与被考核部门商定考核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召开述职会议: 1.进行考核动员;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同时作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本人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 参加述职会议人员: 1.学校党委班子成员; 2.学校正科级、教研室主任以上干部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3.党委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应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

7、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人员填写评价意见。考核组对民意测验结果进行收集、统计。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小型座谈会面对面或背靠背评议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的对象要注意代表性,各类型、各层次都应有代表列入,应包括考核对象本人,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 (三)审计; (四)实地察看; (五)专项调查; (六)征求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并向党委报告考核情况。 第二十条

8、 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四)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情况,包括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 (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情况; (三)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定考核等级由党委会议决定,考核等级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等级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

9、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 评定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要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意测验(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要达到90%以上;部门年度考核原则上应为优秀。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

10、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意测验(测评)优秀和称职票得票率要达到80%以上,部门年度考核应为良好及其以上。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民意测验(测评)基本称职以上等次得票率超过70%,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

11、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不能坚持原则,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造成较大损失;(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民意测验(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评为不称职。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人选,除符合干部任用条件外,原则上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党委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

12、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岗位和职务。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第三十三条 考核意见反馈给部门领导班子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党委专题报告。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第三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

13、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第三十八条 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对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及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申诉,并按职权范围检查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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