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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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堆放、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设施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

2、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土。第三条 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规划、环保、国土、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渣土管理工作。第五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第七

3、条 渣土的运输、处置实行预先审批、凭证运输、按量收费的制度。 (一)各类工程在招标或发包时,应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处置费一并纳入工程预算。 (二)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应主动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工程渣土清运计划,否则,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城区临街商铺、单位办公楼、商业网点、经营场所需要装饰、装修的,装潢人必须书面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装潢垃圾处置手续,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装潢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施工。装潢垃圾由装潢人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再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运输和处置。(四)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置

4、。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出纳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第八条 处置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处置核准后,处置渣土的单位在开工前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施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规定处置渣土,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纳一定数额的渣土处置保证金,用于支付依法应缴但未缴清的渣

5、土处置费等费用。施工结束后对无违规行为且已缴清相关费用的施工单位,予以退还保证金。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与县城管部门签订文明施工承诺书,并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无牌无证、超速、闯红灯、污损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查处。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第十条 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

6、应置于围挡范围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运输渣土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核准从事渣土运输,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

7、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供电、电信、燃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绿化等工程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应及时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后方可开工。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渣土的,经县住建、国土、环保、城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后,在不影响县城总体规划下可以作为临时渣土消纳场所。第三章 运输管理第十七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二)企业自有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

8、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二)安装限速装置、顶灯以及GPS定位系统;(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识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四)购买足额商业意外保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明确承诺若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本县渣土运输市场。(一)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记分车均达6分的;

9、(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达到3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3次的;(四)未按规定要求缴纳渣土管理保证金的。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的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渣土运输证件。第二十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时,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渣土并随车携带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不得丢弃、遗撒渣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渣土。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

10、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运输渣土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渣土的,处以每车10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作密封、覆盖、包扎,造成泄漏、遗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11、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

12、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侮辱、殴打县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核发城市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切实承担起渣土管理职责,如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后果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商请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11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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