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气站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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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加油油加加气气站站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监监管管部部门门 依法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的 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

2、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 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 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3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27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采购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0条(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

3、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3条 成品油零售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 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 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6条 消防验收意 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 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4、当向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3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4条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

5、员在三百人以上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 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 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

6、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 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

7、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 理措施的落实。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10条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8、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

9、任人员、责任 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第6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 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 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

10、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 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 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第7条( 一) 制度落实情况,(对安全 检查和安全评价提出的隐 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 发现

11、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 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 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 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

12、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 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 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0条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 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三)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8条

13、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四)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 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 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

14、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3条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 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 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 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

15、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0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 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 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 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 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1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 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

17、配发合格的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过使 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18、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六)项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六

19、)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七)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 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 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20、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 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 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 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

21、条例第33条第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 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

22、条例 第四章第6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 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 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70条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23、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八)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三同时安全 管理 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4条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制 度

24、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章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25、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等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26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 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48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26、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27条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 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 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6条 制度落实: (一)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 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 、教

27、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 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 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加油站进出 车辆、人员 管理制度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 置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第5.0.2条 装卸油安全 管理制度 装卸油安全管理制度的制 定及落实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

28、)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 操作规程。 北京市加油加气站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第7 条第二项 废弃危险化 学品处理办 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办法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24条 危险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 标签管理办 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 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 品规定第12条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29、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 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 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 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 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

30、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 生产事项: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五)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一)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 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制 度制度落实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

31、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2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2、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 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

33、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0条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 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3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12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34、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 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20条 有关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 书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 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 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6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 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

35、管理规范(试行) 第11条 计量员资格证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 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实施细则第10条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 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

36、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 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

37、办法第20条 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规定和 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 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 援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59条 专项预案编制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 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38、督管理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 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19条 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 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

39、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 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 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AQ/T9002-2006生产经 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导则第4.3条 制定相应的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按规定向政府部门 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50条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

40、一 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6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 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26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 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 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27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50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

41、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 北京市加油加气站安全 管理规范第37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按规定签订救 护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45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

42、、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69条第二款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疏散通道符合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4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43、,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9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要求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 检查、管理。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 12条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 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 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44、社会保险的 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 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 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45、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 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30条第一款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 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

46、第 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 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 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 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 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第18条 安全警示标 志 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 有

47、关设施、 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 ,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5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48、;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28条 专项检查 作业场所消 防安全 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负 责管理;消防器材设置在 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周围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 品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27条 每2台加气机应配备不少1 只8kg或2只4kg手提式干 粉灭火器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

49、2台计算;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26条 每2台加油机应配备不少1 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或1只6L泡沫灭火器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 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26条 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 式干粉灭火器,两种介质 罐间距超过15米时应分别 设置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 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26条 泵、压缩机操作间建筑面 积每50m2应配备8kg手提 式干粉灭晦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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