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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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油库库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号号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监监管管部部门门 依法取得有 关行政许可 的情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 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2、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2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 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 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第3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27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

3、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30条(一) 消防验收 意见 消防验收意见书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 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 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 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4、法 第13条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与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配 备专(兼 )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

5、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6、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 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1条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

7、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 各部门、 岗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 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4条 安全生产规

8、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治理制 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 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 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条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

9、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 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 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1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 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 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 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 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

10、营单位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 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 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20条 动火管理 制度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 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1999)第5.1.1条 具有较大 危险因素 生产经营 场所、设 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

11、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三)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8条 危险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四)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

12、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 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 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 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3条 为从业人 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 用品,并 监督、教 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 使用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

13、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 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0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

14、位按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 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 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 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 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15、理规 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 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

16、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 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

17、 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21条第(六)项 安全生产 奖励与惩 罚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六)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事故报告 、调查处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七)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

18、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 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 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 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 止事故再次

19、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 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 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 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章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0、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 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四章第6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五章第42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21、 法第五章第70条 定期研究 安全生产 问题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八)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3条 三同时安 全管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

22、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4条 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 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3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

23、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二章第2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 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二章第27条 安全投入 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

24、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6条 制度落实: (一)安全技术 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 、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 (三)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 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

25、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7条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7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 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 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26、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31条 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 的事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 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7条(五)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5条(一)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 照规定

27、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8条第二款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8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28、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2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作 业规程的情 况 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 理制度 制度落实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 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 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

29、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0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9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

30、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 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 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15条 从业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 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3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3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二章第12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第20条 有关人员 的安全资 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 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0条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 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 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 案,由

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20条 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 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3 条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实施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 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

34、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 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59条 专项预案编制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 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 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 级

3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 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19条 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 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 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 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 确处置。 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 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4.3条 制度落实 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

3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 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6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 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 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26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 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第27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企业、建筑施工单 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或者按规定签订救护 协议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37、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第45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企业、建筑施工单 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69条第二款 防雷(只有 一二

38、类建筑 引用) 防雷装置 防雷检测报告的有效 性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 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 条 防静电 防静电装 置 防静电安全设施、设 备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 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 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6条 生活设施员工宿舍

39、员工宿舍设置要求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9条 事故应急救 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 劳动合同管 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 会保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 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

40、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 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9条 安全警示标 志 有较大危

41、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 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 示标志 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 、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 众识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25条 安全用电 变配电室 (10KV及 以上) 事故应急预案包括: 停电事故应急措施、 触电事故应急措施

42、、 电气设备火灾爆炸应 急措施。 变配电室应有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符合AQ/T 9002 的有关 规定,主要包括停电事故应急措施、触电事故应急措施、电气设 备火灾爆炸应急措施、以及地震、火灾、防汛等灾害性事故应急 措施。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4.4条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与 操作规程 用电单位变(配)电所应建立以下运行管理制度: a.值班制度 b.交接班制度 c.巡视检查制度 d.运行维护工作制度 e.培训管理制度 f.场地环境管理 g.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制度 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设 备运行管理规程第2.1.1条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

43、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 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3条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 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5.6条 安全出口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 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7条 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 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4.1条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 间方向开

44、。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 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8.3条 通往室外的开启式的窗户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9.3条 安全用具管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 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 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 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1条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

45、全带、脚 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 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2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 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 存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46、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5条 变配电室应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使用安全标 志。禁止类:禁止合 闸、禁止攀登、高压 危险; 警告类:止步,高压 危险! 准许类:从此上下, 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方法 见附录B。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6.1条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 求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 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6.8.1条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 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6.8

47、.4条 持证上岗(高压证)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 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7.1条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 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 护。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7.3条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检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变配 电室从业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7.4条 低压配电 室(380V 以下)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 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

48、5.14.1条 挡板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5.6条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 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3条 持证上岗(低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13条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37条 低压配电 柜、屏、 台、箱、 盘 金属框架

49、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 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 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 标准 第4.1.2条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 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 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 、台)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 标准 第4.2.7.2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 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 装和运行第7.1条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 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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