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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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运运输输企企业业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 序序 号号 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处处罚罚依依据据处处罚罚条条款款监监管管部部门门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许可资质 通过公路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 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8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 ,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5条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 通行证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 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 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 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

3、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9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 可证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 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 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20条 职业危害备案证明 新建、改建、扩

4、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 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 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5、,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 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 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 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与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的配备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 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 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

6、有国家规定的 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 全生产管理服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

7、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 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1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8、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

9、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证照齐全, 在有效期内 职业危害备案证明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 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二)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 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章第8 条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 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

11、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 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 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 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 部门,并记录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20条 危

12、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四)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5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 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 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 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

13、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3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正确 佩戴和使用 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 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 用品,不得以货币形 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 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 替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0条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 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 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 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4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15、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21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 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 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 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

16、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配发超 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6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

17、理 规定第21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 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17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 害及职业危害的;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21条第(六)项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奖 励与惩罚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六) 事故

18、报告、 调查处理制 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七) 制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 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 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

19、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1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 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 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

20、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7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 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 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第6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42条 生产经营

21、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章第70条 定期研究安 全生产问题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

22、生产条例 第15条(八) 制度落实:检查会议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3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投入管 理制度 制度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6条 制度落实: (

23、一)安全技术 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 、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 (三)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 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4、全生 产法第17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 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 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 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1条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事 项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应建立其他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 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

25、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五)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5条(一)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和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第二款 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6、。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8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2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19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 程、作业 规程的情 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

27、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 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 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 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8、第20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 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29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 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 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13条 从业人员 持证上岗 情况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29、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3条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第12条(七)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20条 有关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 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持

30、证上 岗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 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 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 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 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4条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情况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实施 教育培训考核 运输、装卸、维修作 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 应持证上岗 直接从

31、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 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 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 ,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规定第7条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制定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 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 许

32、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20条 根据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第4.3

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 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 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59条 专项预案编制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 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 部门

34、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 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50条 从业人员 持证上

35、岗 情况 有关人员的 安全资格证 书 现场处置方案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 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 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 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AQ/T9002-2006生产经营 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则第4.3条 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60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 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

36、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 检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5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26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 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27条 劳动合同 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生产

37、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 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

38、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2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 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30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

39、当依法为从业 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第 一款 事故应急 救援 制度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 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 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 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 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 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 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 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

40、合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 第三章 第18条(给危化类都加) 消防安全 专项检查 车辆 车辆技术性能检测资 料齐全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 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 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 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 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 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 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

41、安全管理条 例第40条 达不到一级标准,不 准运输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 ,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2节第一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43条第二款 装卸、运输 驾驶员、押运人员、 管理人员、装卸员经 专业部门培训,取得 上岗资格证上岗作业 。 危险

42、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 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 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 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 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 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 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7条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 品要按包装要求做到 不

43、可倒置,轻拿轻放 严禁撞击、重压、摩 擦、滚动、抛掷、拖 拉。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 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 则第8.4条 劳动合同 管理 劳动合同、 工伤社会保 险 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 危害的事项,并如实 告知从业人员。 装运的危险化学品外 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拴 挂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 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 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 的危害特性

44、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14条 互为禁忌(接触容易 引起燃烧、爆炸)的 危险化学品不得同车 装运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 则第8.6条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应 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 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 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 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 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37条第二款 运输途中发生剧毒化 学品被盗、丢失、流 散、泄漏等情况立即 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剧毒化学品

45、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 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44条 其他安全规 定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 品,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 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 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 险

46、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 何渗(洒)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42条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 学品,必须配备押运 人员;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 由相关部门划定,无 法正常运输时及时报 告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 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 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 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 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43条 专项检查 装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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