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公文写作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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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人民银行公文写作方法 特征码 bhQzRhhsOXNlMaQyjmz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 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国发 (2000)23 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 zd 规库(1)条 第二条 人民银行*(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 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 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 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

2、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 各分支机构的*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处理 第 2 页 的管理工作。办公厅(室)设立*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工作。 第四条 *处理是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 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 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在*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机关各司局、单位负 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处理工作 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文种和类别 第八条 人民银行*文种主要包括 (一

3、)命令(令) 适用于依据法律、行 zd 规发布金融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 3 页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 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4、答复上级机关的 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第 4 页 (十一)函(复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 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稽核检查意见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或非现 场检查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稽核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但不涉及行政处罚。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金融违法行为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

5、)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适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检查结论、 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第九条 人民银行的*类别 (一)行发文 总行机关的行发文主要有人民银行令、银发、银函、银复、 银传、银报等*字号。 1令:用于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 第 5 页 及公布重要事项。令按年编号,格式为“中国人民银行令 年第号” 。 2银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向分支机构布置 工作,向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等。银发字*中包括请示、报告、 决定、公告、通行、通知、通报、意见、稽核检查意见书、行 政处罚决定书等文种。 3银函:用于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 机构商洽工作、回

6、复意见等。银函*文种为函。 4银复:用于对各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请示的 回复。银复*文种为批复。 5银任:用于人民银行人事任免事项。银任文种为通知。 6银报:专用于向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请示、报告 工作,汇报、说明情况,银报*包括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7银传:用于以电报形式发送的紧急*。文种包括通知、 意见等。鉴于人民银行已建立电子*传输系统及*代转送制度, 对只发送人民银行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股份 第 6 页 制商业银行的文件,一般不使用传真电报发文方式。 8银内审结: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 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文种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7、(二)办公厅发文 办公厅发文是行发文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或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 订补充;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的通知; 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 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征求 意见或回复意见;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出的关于金 融机构分支机构筹建、金融机构增资意向等的批复;对总行直 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股东变更、副职任职资格等的批复;对人民 银行发布的金融规章、政策等咨询的回复;各类会议及培训班 通知;总行机关内部确需以*形式处理的事项等。 办公厅发文的*字号有: 1银办发

8、。文种包括通知、请示、报告、通报等。 2银办函。文种包括函、批复等。 3厅便函。 第 7 页 (三)司局发文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司局、部门可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行属企事业单位(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布置的金融服务类业 务的司局还包括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口处室发文。司局发文适 用于:布置仅限于本司局业务范围内办理的事务性工作,如专 项调查、上报数据等;仅要求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企事业 单位对口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印发司 局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等。其中专业会议、 培训班通知,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 司局发文中涉及敏感问题要事先签报行领导

9、审核批准。 对少数特别事项,经总行授权,部分司局可以对分行、营 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发文,但需事先签报行领导批准。 司局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类别字号。 (四)其他发文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主要包括: 1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包括银党、银党任和银 党信三种,其中银党任专用于党内人事任免事项,银党信专用 于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处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实情况的报告, 银党信需注明签发人; 第 8 页 2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 3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 4中国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 5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 6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

10、7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发文。 (五)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 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 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本条规定规范本单位的发文类 别、字号。 第三章 *的格式 第十条 人民银行*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 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 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 第 9 页 内部发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密级划分。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保密 期限一览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稿头纸的右上

11、角。 其中“绝密” 、 “机密”级*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应根据*送达的时间 要求在稿头纸的右上角标注紧急程度。紧急程度等级分为“特 急” 、 “急件”两级,其中电报分为“特提” 、 “特急” 、 “加急” 、 “平急”四级。 *紧急程度的确定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厅(室)确认。 (三)发文机关标识。标明*制发机关的字样,应当使用发文 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字号一般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党委发文、党委办公室发文、行发文(除银内审结由内审部 门编号外)及办公厅(室)

12、发文由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除办公厅 (室)外的内设机构发文由内设机构文书部门参照行、厅(室)发 文编号样式自行编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 应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标题。*标题应准确、简炼地概括*主要内容并正确注 明*种类。*标题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介词“关于” 、 第 10 页 “对” ,内容摘要,文种词四部分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 名称加书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阅知范围。*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内 部发送单位。 1主送机关是*的主要受理单位,即需按照*内容答复事项、 办理工作的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3、。 2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单位 或主送机关的相关领导或管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统称。 3*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或抄送机关时,主送机关或抄 送机关应按级别高低或与*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中国人民银行令不确定主抄送机关,只确定分送范围。 5内部发送单位为*制发机关内部需要了解*内容的单位。 内部发送单位按办公厅(室)、主办单位、会签单位及其他需要 阅知单位的顺序排列。 (八)附件。*的附件是指随*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 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第 11 页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 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

14、*,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 *,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 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 为准。 (十一)*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主题词。主题词是用于文献的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 号。标引*主题词,所选用的词目应是金融类*主题词表(银 办发(1999)45 号文)中规定使用的,书写形式应与词表中的词 形相一致。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主题词表及要求标注 主题词。 (十三)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 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

15、条 *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 侧装订。张贴的*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 12 页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 越过的上级机关。 发文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 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 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 关行文,必要时应同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其中,

16、总行机关 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国务院知道,主送单位应写“中共中央、 国务院” ;报国务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道,主送单位应写 “国务院并报中共中央” 。 第十六条 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 复”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在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 相互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 第 13 页 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地方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八条 除办公厅(室)外,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的 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九条 联合行文 (一)人民银行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同级人民社团和行使 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可以与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 也

17、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 (二)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及其他金融机构联合行文(党委、纪委、监察局、工会除外)。 (三)各司局及分支机构各处室(办公室除外)作为人民银行 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部机构联 合发文。 第二十条 属于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般应由人 民银行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相关部门 联合行文。对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人民 银行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 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发文。 第 14 页 第

18、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 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 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需人民银行总行批复的请示, 必须主送人民银行,不得直接主送总行相关司局。 第二十三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 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 、 “意见”和“报告” 。 确需报送的,应附有关领导交办批示。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行文关系 (一)凡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单独发文的,由国家外汇 管理局自行发文。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国务院的*(包括请示、报告),原 则上应以人民银行名

19、义发文。特急件必须直接上报的,应抄送 人民银行。 (三)凡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发文,但需经人民银行批 准同意的,在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后,在文中写明经人民 银行批准或同意的字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发文。 第 15 页 (四)凡不便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发文的,可根据不同情 况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文件上报人民银 行,由人民银行批转或转发;二是直接以人民银行名义发文。 (五)人民银行原则上不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行文。有关 部委联合行文单位中同时包括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时,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排在人民银行之后。 (六)凡必须由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行文的,要 使用人民银

20、行文号,盖人民银行公章,同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 局公章。 第二十五条 转发文件 (一)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一般使用行发文。 (二)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 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办公厅(室)发文形式转发。 (三)人民银行原则上不转发或批转分支机构或金融机构的 文件,如情况特殊,确须转发或批转时,一般以办公厅(室)发 文的形式转发或批转。 第二十六条 以人民银行名义对外发布金融规章,必须以 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发布。 金融规章由主办司局拟定,会签条法司,报经行务会决定, 由行长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令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应在 第 16 页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21、上全文刊登。 其中,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刊登的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定效力,应视同正式*并依照执 行。 行政规章向国务院备案事宜由条法司统一办理。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程序包括以人民银行或分支机构名 义制发*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缮印、 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拟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拟稿 人应主动查询有关法律法规,查阅过去办理的相关文件,做好 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同时拟写签报 加以说明。 (二)办理*时必须附相应的办文依据。依据对方单位

22、来文办 理的*,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办公厅(室)文件处理单及以前办理 的相关文件等;如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转我行办理的各部 门、下级政府来文,应附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的批办件;根 据领导批示或签报办理的*,应附领导指示及签报;根据会议议 第 17 页 定事项办理的*,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工作需要主动办理的 *,应附签报说明发文原因及有关情况。 (三)拟写*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 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 短。 (四)*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 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拟制紧急*,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

23、 定紧急程度。 (六)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的请示,应代批转*的上级机关拟 写批转文稿。 (七)人名、地名、数字、日期、引文要准确、规范。 1引用*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一般应原文 引用,引用的原文部分应标注引号;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 确引用愿意,不标注引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使用 简称应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 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 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 18 页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 ”,第二层为“(一)” , 第三层为“1 ”,第四层“(1

24、)” 。 4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 组、惯用词、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 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八)拟稿一律使用 A4 纸,并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首页各项内容, 首页各项签名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其他项应打印。*文稿由 主办单位打印后送办公厅(室)核稿。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 zd 规库(1)条 第二十九条 *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 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 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 致时,主办部门

25、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 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 19 页 第三十条 *审核 *在送行领导签发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 实行分级负责制。主办单位的办公室(综合处)要有专人对本单 位拟写的*进行初审;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文稿内容、 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除特殊情况外,应由主办单位主 持工作的领导签字。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行文方式及级别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四)是否符合*拟制的有关要求。 (五)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文稿,是否经过协商、

26、会签,意 见是否一致,如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有否加以说明。 (六)是否符合*处理程序和*格式的规定。 (七)有关的附件、资料是否备齐。 (八)密级确定是否合乎规定。 (九)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 (十)主送、抄送、内部发送范围是否恰当。 (十一)发文稿纸及版面是否整洁。 *经审核如需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结构或修改较大需清稿、 第 20 页 会签、文中内容要作说明、补充附件或不需要发文等,办公厅 (室)应征求主办单位的意见,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对协商一 致的,直接退主办单位修改;如不能协商一致,附由办公厅(室)负 责人审批的退稿意见退司局,或由办公厅(室)向行领导写出说 明。 办公厅(室)对文稿改

27、动较多时,应将文稿退回主办单位誊 清,主办单位应最迟在 1 个工作日内将文稿誊清并送办公厅(室)。 对退回改写的*文稿,主办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改好的文稿 送办公厅(室)。急件、特急件应当在当日完成清稿、修改等工 作,并将文稿送办公厅(室)。 第三十一条 *的会签 (一)*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应办理会签(包括行内 会签、行外会签)。 1行内会签时,会签单位应在接到会签文稿后 3 个工作日 之内将会签后的文稿返还主办单位。急件应随到随签。行外会 签由主办单位送签并催办。 2会签单位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应附以说明。经会签单位 领导签字或加盖会签单位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有效力。 第 21 页

28、 3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对文稿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主 办单位向行领导写出不能采纳会签单位意见的理由,并将会签 单位意见附后;如是上报上级机关的*,还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 签单位的不同意见及理由及我行的建议,请上级机关裁定。 4*经行外会签后如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由主办 单位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二)其他部门主办、送我行会签或签发的*,应及时进行审 核: 1根据职责分工,先由行内有关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有关 承办单位要对来文在政策内容、文字表述、*格式、主抄送单位、 密级等方面进行审核。文件内容涉及行内其他单位的,要主动 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承办单位拟出审核意见

29、(签报),与发文文 稿一并经办公厅(室)报行领导审签。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 应主动与办文单位协商修改。一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 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2各单位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及发文文稿送办公厅 (室),由办公厅(室)对*格式、主抄送单位等进行审核后,送行 领导会签或签发。 第 22 页 第三十二条 *的签批 (一)人民银行拟制的*中,行发文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副行 长签发。其中上报上级机关以及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分管 该项工作的副行长审签后送行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行长核签。 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副 书记都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30、党委办公室、办公 厅(室)发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室)主任签发,重要的 要送分管副行长审阅。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领导签发。 (二)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批复及答复,主批人应当明确签 署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 示已阅知。 (三)签批*,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各级经办人员和 领导签批*必须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 (四)送行外单位会签的*,行领导应首先签批;联合行文, 应由牵头制发*机关的领导首先签批,再送联合发文的其他机关 领导签批。 领导签批后的*,原则上应当天或次日送印,行长改动较大 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室)应当进行复核,重

31、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 第 23 页 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请 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 拆封、登记、审核、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由办公厅(室) 提出拟办意见,送行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支审核 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和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报来的需要办理 的*,应当进行收文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 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32、;文种使用、*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七条 收文的批办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公厅(室)应及时提出办 理意见,附“文件处理单” ,注明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限定办 结时间或呈行领导批示;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 第 24 页 办部门。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退 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后应及时按“文件处理单”的要求办理, 并按规定填写“文件处理单” ,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要随到 随办;急件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 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完。 来文

33、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 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 由本单位领导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厅(室),再由办公厅(室)报 请行领导确定。 第三十九条 *催办 送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办公厅(室)要负责 催办,做到紧急*跟踪催办,重要*重点催办,一般*定期催办。 办公厅(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向*承办单位制发“文件督办单” ,*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 ,并在规定时间内向 办公厅(室)反馈承办*的办理计划或办理结果。 第 25 页 第七章 *归档 第四十条 *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和其他有关规

34、定,及时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 人民银行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都必须统一 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 归档范围内的文件,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 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 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立卷的分工 (一)行发文、办公厅(室)发文,在文件印发后,由办公厅 (室)直接立卷;司局发文由主办司局整理立卷;以行名义召开 的会议的文件,由办公厅(室)立卷;党委(组)文件单独立卷。 第 26 页 (二)人民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文件,由我

35、行主办的, 由办公厅(室)直接立卷;由外单位主办,我行协办的,由我行 协办单位负责将正式文本立卷。 (三)行内临时机构形成的文件,应单独立卷,直接向本行 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 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 本人暂存、借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 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 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管理 第四十八条 *应由办公厅(室)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

36、、审核、 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 27 页 第四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得翻印的以 外,经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 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条 公开发布人民银行*,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经 批准公开发布的人民银行*,同人民银行正式印发的*具有同等 效力。 第五十一条 *复印件作为正式*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 关证明章。 第五十二条 *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被废止, 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文件应定期清理、收回和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 人批准,可以销毁。 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机关的文件销毁。参加文件销毁的 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销毁文件的安全。销毁秘密*应当到指定 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 *(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 28 页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按照总行有关电子 *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外事方面的*,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996 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处理实施细则 (银办发(1996)6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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