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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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养殖保险合同 特征码 yzHkYCaqvTlzRUDdxsGb 养殖保险合同 1.养殖保险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 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 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 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 业务性质: 保险 单号: 标的分类 投保数量 第 2 页 何价投保 投保成数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储 金 附加险 第 3 页 合 计 标的座落地点 经度: 纬度: 总保险金额 (大写) 总保险费 (大写) 储 金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 1.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第 4 页 2.

2、 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 备注 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保险人: 保险公司(签 章) 电话号码: 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 电话: 年 月 日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第 5 页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 10000 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 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 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 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投

3、保鸡只应为 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 第 6 页 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 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

4、所致死亡; 第 7 页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 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 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 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第 8 页 (一)肉用鸡:从 10 日龄起保至 56 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 43 日龄起保至 140 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 141 日龄

5、起保至 500 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 1 日龄起保至 42 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 43 日龄起保至 140 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 141 日龄起保至 500 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 7 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 15 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 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 9 页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 56 日龄投入的 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

6、 和生长 140 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 140 日龄投入 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 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 7 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 实际存栏数的 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 第 10 页 的 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 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

7、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 赔付百分比 日龄 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第 11 页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100 95 90 85 80 第 12 页 70 60 50 40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 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 10%; 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 5%,育成阶段为 10%,产蛋阶 段为 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 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 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8、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 第 13 页 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 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 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 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

9、,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第 14 页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 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

10、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 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 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 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 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 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 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 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 第 15 页 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 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 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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