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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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项目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起施行。 行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概念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 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个 A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 型的聚集。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 区

2、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 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审批机构海关总署国务院 主体企业法人政府 功能与业1、仓储;1、仓储;2、出口加工;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务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 4、转口贸易;6、检测维修; 5、国际中转;7、商品展示; 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存储货1、国内出口货物 ;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

3、3、外商暂存货物 ;4.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万平方米,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万平方米 ;在申

4、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区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 个综合保税区。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 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原则上只设立 1 4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个综合保税区。 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4

5、 、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 亿美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可增设综合保税区。 5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5 、东部各省(直辖市 )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5000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 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 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

6、 交换及信息共享;区或扩大原有面积。 6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6 、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 平方公里。 7 、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 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 年内未启动建设, 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予以注意。之后 1 年内仍未 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8 、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 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 出口总值低于100 万美元,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

7、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 )予以注意。之后 1 年仍达不到要求,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货物存储2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无限制 期限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 年。 申报流程1、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1、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2 、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申报材料。 2、由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3、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4、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关于设立保税区的请 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示文件完成 9 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书并颁发标牌。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6、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阶段。 7、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 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8、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 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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