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amp土地分类国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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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1.概述 土地利用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土地利用 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的。 1.1.1.土地分类方法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

2、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 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 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 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其分类 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 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土 地

3、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 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了解土地 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 础分类。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1.1.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

4、出现了各 种土地分类系统。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 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 为分类依据, 俄罗斯、 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 然属性 )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迟,而且主要工作是在解放以后。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基 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 )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 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的城镇土地分类 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

5、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虽然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差异, 在具体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 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则相对较粗。 1.1.3.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适 合于生活和生产的土地资源则更少。我国有几千年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 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类型,这些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基础。为了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 特别是需要及时准

6、确的土地基础数据。 因此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2.统一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各种土地利用分类很多,标准和含义很不统一,存在着同名多义、多名同义的现象,造 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给管理和决策带来了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理的决定要求“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 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管理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 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1.2

7、.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用了不同的分类,下 面将简要介绍采用过的分类。 1.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我国在 1984 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 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采用两级分类, 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 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 )和土地变更调查。从1984 年发布开始, 一直沿用到2001 年 12 月。 1.2.2.城镇

8、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9 年 9 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城镇土 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 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 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 1989 年发布开始, 一直沿用到2001 年 12 月。 1.2.3.全国土地分类 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 用,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

9、001 年 8 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 2001255 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并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土地变 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1.2.3.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对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可 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它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 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

10、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三级分七十一类。 1.2.3.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对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细化,可执行 全国土地分类(过 渡期间适用 )。它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相同,也是采用三级分类。其中农用地和 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将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六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 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 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

11、六个三级类。 1.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为统一目前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避免因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 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弊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求,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 准制定工作从2000 年开始筹备,并于2002 年列入国家标准计划,正式启动标准编制工作。2005 年 7 月 18 日, 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审查会审查,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利用分类 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并正式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2007 年 8 月 5 日, 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支颁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 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1.3.1.分类方法 考虑到国家和部

12、门管理需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将采用土地综合分类即土地利用分 类,侧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和覆盖特征对土地利用类型加以归纳和分类。 首先考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地类的含义和概念进行系统界定,保证地类全覆盖和不交叉, 同时还要在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础上,保证分类的实用性,并与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 持一致,对已运用并无争议的分类尤其本部门成熟的分类予以继承应用。 1.3.2.分类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 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具体分类原则如下: 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

13、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 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国家宏观管理及社会经 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经验,继承应用效果好的分类。 服务于国土源源管理工作,满足国土资源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的原则。 1.3.3.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十二个,二级类五十七个。 1.3.3.1.一级类的设定 1.依据土地利用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 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 “ 耕地

14、 ” 、“ 园 地” 、 “ 林地 ” 、“ 草地 ” 、“ 水域 ” 、“ 交通运输用地 ” 。 2.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根据有关部门管理需求,设定 “ 商服用地 ” 、 “ 工矿仓储用地” 、 “ 住宅用地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3.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 其它土地 ” 。 1.3.3.2 二级类的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具体 细化。 1.3.4 分类的地类含义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表1-1: 表 1-1.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 一级类二级类 含义 编码名称编码

15、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 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 )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 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 中包括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 (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 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 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 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 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 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

16、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 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 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 草本作物, 覆盖度大于50.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 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 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 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 指树木

17、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 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 40.0 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 地。 04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 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 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 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 )市场,加 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

18、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 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 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 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 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 场所等用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 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 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 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

19、、采砂(沙 )场,盐田,砖瓦窑 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06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 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 科教文卫、 风景名胜、 公共设施等的土 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 织等的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 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

20、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 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 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 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 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 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 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 化用地。 088 风 景 名 胜 设 施 用地 指风景名胜 (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 命遗址等 )景点及管理机构

21、的建筑用地。景 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 事处等的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 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 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095 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10 交通运 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 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

22、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 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 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 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 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 ) 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 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 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105 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 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 包括常

23、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 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 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施用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 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 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 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立 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24、。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 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 滩涂。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 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 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 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 南方宽度 1.0米、 北方宽度 2.0 米用于引、 排、灌的渠道, 包括渠槽、 渠堤、 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 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

25、它类型的土地。 121 空闲地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 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 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 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 2.0 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 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 物的土地。 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 括滩涂中的沙地。 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 表层为岩石、 石砾,其覆盖面积 70 的土地。 开展

26、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分类中05、06、07、08、09 一级类和103、121 二级类按 表 1-2 进行归并。 表 1-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一级二级 含义 编码名称编码名称 20 城镇村 及工矿 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 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201 城市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 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 住宅、工业、 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202 建制镇 指建制镇居民点, 以及辖区内的商服、 住宅、 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203 村庄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

27、宅、 工 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204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 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205 风 景 名 胜 及 特 殊 用地 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 宗 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以及风景名胜(包 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 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1.4.主要地类认定 1.4.1.耕地 1.4.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 大田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工业原料作物(包括纤 维类,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与绿肥作物(包括饲料类,绿肥作物)。 在耕地上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

28、: 在耕地上种植的蔬菜,嗜好作物(如烟草 ),药用作物,香料作物,花卉作物,花圃类,调料 作物,染料作物等的土地。 因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农作物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 ),轮歇地, 休闲地等。 新增耕地的土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变为耕地,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的土 地。现状已变为耕地(如已耕种 ),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验收,或作为储备地的土地。 农民自主开发由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土地。 由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变为耕地的土地。 耕地被临时占用的土地: 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确认为临时(一个月、几个月、

29、一年、两年 等)种植的苗圃 (育苗地 )、草皮、花卉、果树等的土地;临时挖的鱼塘;临时用做晒谷场、晾晒场 的土地;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修建工棚等的土地;临时用的取土坑;临时道路 (施工或农忙用)、排灌沟渠、挡水用田坎;定期或不定期或季节性临时用于农贸、牲畜交易(一般 没有建筑物,或只有很简易的临时棚房)等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耕地受灾而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降雨、洪水、泥石流、地震、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当由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灾后基本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石油、化工等排污、采煤(矿)、施工等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堆放矿渣、

30、垃圾,堆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人为造成耕地损毁,且没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耕地质量较差等原因,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耕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 在水田中养鱼等, 在耕地上挖塘养殖贝类(生产珍珠 )、 螃蟹等 (水较浅, 不破坏耕作层 )的土地。 调查时,在江、河、湖、海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下列其他情况的土地 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未 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 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挖的鱼塘,后又废弃的土地。 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塑料大棚,常年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药材、果树(一般

31、 为矮化密植的草木本果树)的土地。 耕地中,不调查的其他零星地类。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江、河、湖等常水位(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常水位依据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下同 )以上的耕地。 水库常水位 (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上的耕地。 非牧区耕地上种植饲料的土地。 撂荒耕作制地区,调查时现状为耕种的土地。 耕地上种植牧草,后又废弃的土地。 1.4.1.2.下列耕地及情况不按耕地确认 耕地上,不论是否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图件、批件等,下同),只要已开始实质性建 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江、河、

32、湖等常水位以下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地,田坎。 季节性、气候干旱、上游截流等造成坑塘、河流等暂时性干枯而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水库常水位 (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下的耕地。 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 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的土地。 耕地已用于固定的林木、果树等苗圃的土地。 牧区种植饲料的土地。 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耕地上林农、果农等间作,不以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种的土地。面积较 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耕地被污染,

33、地面塌陷,取土,长期堆放矿渣、垃圾、露天煤矿剥离 土等,且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已停止农作物耕种,或不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耕地上,人工挖的鱼塘,用于长期、固定养鱼的土地。 耕地上,改为用于长期、固定种植牧草的土地。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1.4.1.3.对耕地 “ 批而未用 ” 处理 耕地确认已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的,而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称为 “ 批而未用 ” 土地。 对“ 批而未用 ” 土地,按批地范围调查和批准用途确认建设用地的地类。(制定本条的原因是管理方

34、 便。已规划为建设用地,而且已有合法的征地手续,虽然未开始建设,但建设用地属性已不可改 变,在管理上已作为建设用地管理。虽然部里规定未建前按耕地调查,但实际上相当部分地区, 将批而未建土地或多或少地都纳入建设用地。因此,不如规定在调查中,对批而未建土地可按建 设用地调查,但必须提供合法的用地手续,同时,还必须提供占补平衡增加耕地证明,二者缺一 不可,否则仍按耕地调查。) 1.4.1.4.水浇地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种植蔬菜的耕地。 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常年培育蔬菜秧苗和栽培蔬菜,生长草木花卉、果 树等的耕地 1.4.2.园

35、地 1.4.2.1.名词及指标解释 集约经营。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农业生产类型。主要靠提 高除土地外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劳动、管理等)多少提高农产品产量。 粗放经营。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少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农业生产类型。主要靠扩 大种植面积提高农产品产量。 园地是园艺的范畴。园艺作物一般指以较小规模集约栽培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作物。园 艺作物包括果树、蔬菜和观赏植物三大类。土地利用分类的园地主要指以种植果树为主的园艺作 物。 覆盖度。指植物覆盖面积与园地面积之比。 株数。指每亩 (或每公顷 )种植果树的数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果树的矮化、 密植栽培 (

36、简 称矮密栽培 )发展很快, 已成为当前国内外果树生产发展的趋势。因此, 不同果树的株距、行距及 每亩 (或每公顷 )种植果树数量的标准,随着各地栽植方式、和管理方法等的不尽相同,都在发生 变化。当需要了解果树每公顷的株数时,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下面表2 仅列出部分果树常用的每 公顷株数,供参考。 表 2.主要果树山地、丘陵、平地栽植密度参考表 果树种类株距 / 行距 /每公顷株数备注 苹果4 66 8 210405 乔化砧 2 33 5 6601665 半矮化砧 1.5 34 4 12452250 矮化砧 梨3 56 8 405660 乔化砧 桃2 24 6 4051245 乔化砧 葡萄(1.

37、52) (2.53.5) 16654440 篱架整形 (1.52) (46) 12452220 棚架整形 核桃5 66 8 210285 板栗4 66 8 210405 枣(24) (6 8) 2101005 柿3 56 8 210660 柑橘(3.54.0) (35) 495945 平地与梯田 草莓(0.150.25) (0.150.25) 105000225000 无花果(36) (4 6) 270990 杏(45) 6,(56) 7 240330 李3 54 6 405660 注:砧,指砧木,被嫁接的植物体叫砧木 1.4.2.2.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

38、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 材等的土地。 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在简易、临时的设施,如塑料拱棚(没有其它硬件设施)内种植果树的土地。 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如晾晒场、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的土地。 城近郊区建设的非工厂化采摘园的土地。 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 土地。 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 验基地的园艺作物的土地。 1.4.2.3.下列土地不按园地确认 在耕地上间作、套种、套载果树的果农间作,以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39、。 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和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时的土地。 在山坡上,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固定的、较正规的设施建筑物内种植的果树(一般为矮化果树)的土地。 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城近郊区建设的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采摘园的土地。 由于季节、年份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园艺作物,如桑树等的土地。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向农业领域的不断渗透和农业自身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形式不断涌现, 如设施农业、生态农业、都市农业、数字农业等。反映在园地上,反季节水果、矮化密植果树、 集约经营果树等发展迅速,适应市场的种植结构调整时时都在发生。因此,在确认园地地类时要 把握四点:一是在耕地上

40、或非耕地上集约经营符合地类标准的较长期和固定的园地,不分水果和 干果, 不分木本和草本,确认为园地; 二是对耕地和园地之间经常变换的园地(临时园地, 一般为 草本园地 ),一般确认为耕地;三是有较标准设施建筑物的园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地类;四是粗 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确认为林地。 1.4.2.4.其他园地 其他园地,指上述园地以外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的园地。 集约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的土地。 1.4.3.林地 1.4.3.1.名词及指标解释 乔木,指由根部长出明

41、显而直立的独立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与低矮 的灌木相对应,通常见到的高大树木都是乔木。乔木按冬季或旱季落叶与否又分为落叶乔木和常 绿乔木。 竹类, 指常绿多年生植物,一般为木本, 有明显的节, 节间常中空。 我国主要分布在温暖、 湿润的长江流域及华南、西南等地。 灌木,指与高大的乔木相对应树身矮小,无明显主干,常在基部生长出许多枝条或为丛生 的木本植物。 红树林,指生长在热带、亚热带海滩上(一般为泥滩 )的一种植被类型。红树林在涨潮时林 木过半淹没在海水中,退潮后林木挺立在泥滩上。我国主要分布在福建、台湾、广东、广西、海 南部分沿海泥滩上。 迹地,指林地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

42、地。 林木,指树木和竹子。 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的植被类型。 郁闭度, 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森林密度的指标。它是以林冠 (树木 的枝叶部分称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1.4.3.2.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 的乔木、竹类、沿海红树林,且不区分树种和用途的土地。 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林地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山坡上,粗放经营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林地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 )、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 土地。 林地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土地(不

43、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地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建设用地 (如铁路、公路、渠道等)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铁路、公路、渠道等未征地,其两侧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 类、灌木的土地。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4.0米,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 ) 10.0 米; 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2.0米。 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等于最小上图标准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林带覆盖的土地。乔木林带一般指当乔木两行以上(含两行 )且行距 4米时, 林冠宽度 (林冠 垂直投影 )小于图上2.0 毫米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

44、图上15.0 平方毫米的林地,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 过林带宽度三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 米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灌木林带 一般指当灌木两行以上(含两行 )且行距 2 米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0 毫米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 图上 15.0 平方毫米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三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 木林带的带距4.0米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露天矿 (如露天煤矿 )剥离土层上生长乔木、灌木的土地。 林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长期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在已征用耕地上种植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45、。 退耕还林不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 1.4.3.3.下列土地不按林地确认 由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集约经营种植果树(水果或干果 )的土地。 林区专用公路的土地。 铁路、公路、渠道等已征地,在其两侧征地范围内的林木。 城市、建制镇内部绿化地、公园绿化地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内部,小于等于最小上图标准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 毫米 )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的生长零 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林带一般为一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集约经营橡胶园的土地。 林农间作,以农为主的

46、土地。 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退耕还林地区,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在耕地上,临时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1.4.3.4.二级类的确认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在一起,首先按照林木郁闭度指标划分有林地和疏林地。达 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指标的,再按灌木林郁闭度指标,划分灌木林地,都达不到指标的,划为草 地。 其他林地,指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 0.2 的林地。 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 1.4.4.草地 1.4.4.1.名词及指标解释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大于等于

47、5.0的土地。包括草原、草场、草坪等。 草本植物,指植株一般较小,茎干一般柔软的植物。可分为一年生草本植物,两年生草本 植物,多年生草本植物。 草原,指在半干旱地区,由耐寒的旱生或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 草场,指能够为家畜提供饲草的草地。 草坪,指人工铺植草皮或播种草籽培养形成的整片绿色地面。 1.4.4.2 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 林木、 灌木混在一起, 草本植物很难划分出来,且草本植物为主(面积比例最大 的)的土地。 草地中,直接用于为其服务的设施的土地。 退耕还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草、田轮作

48、,种植、收获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用于草本植物科研、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内部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或人 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 种的土地。面积较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废弃的砖瓦窑,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废弃的农村道路、公路等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废弃的采矿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撂荒耕作制地区,调查时耕地现状为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围垦地,自然或人为种植生长草本植物

49、为主的土地。 草、果间作、混作,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已征用耕地上,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 本植物的土地。 1.4.4.3 下列土地不确认为草地 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退耕还草地,种植和收获农作物的土地。 生长在路、渠、堤、堰等边坡、斜坡地,田坎上的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在一起,草本植物很难划分出来,且林木、灌木为主(面积比例最 大的 )的土地。 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能耕种 的土地。 尾矿堆放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固定垃圾场,自然生长草本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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