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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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特征码 KDZtjZfdqkQiwhexUnAm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0*年*月*日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 四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 *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 第 2 页 定,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 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 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2、。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 行 zd 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讨论决定相关筹备工作; (三)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 大事项; 第 3 页 (六)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 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

3、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 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八)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 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 第 4 页 (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区人民法 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职务时,从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

4、院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 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备案;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 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 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十二)受理区人大代表的辞职。在区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个别市人大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四)决定缔结友好县市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 的其他职权。 第 5 页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 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 主任会

5、议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 第 6 页 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组成人员都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列席人员未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提前退会或由他人替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确定;会议 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三十日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发出预告通知,在会 议举行召开前七日发出正式通知。临时召集会议

6、,可以临时通 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在接到常 务委员会会议预告通知后,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 究,准备相应的汇报材料和资料。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可就 第 7 页 有关议题在会前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适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然后形成调查报告。会议材料按要求打印一式三十份,于会议 举行前七日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长、 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列席会议。区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 能列席的,应委托副职列席。 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区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

7、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的区级 以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或公民旁听会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可通 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 8 页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 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 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出议案 第 9

8、 页 的机关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或调查 材料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初审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 第十二条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要在会议 举行前十天将人事任免名单及其有关材料报常务委员会。在常 务委员会会议上,提请机关要向组成人员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 本情况,回答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 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 行终止。 第十四条 第 10 页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 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 持人提出建议、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 进一步

9、调查,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相 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 议有关事项时,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工 作机构整理出书面材料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按规定期限报告 办理结果。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 11 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 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集中进行审 议。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的专项工 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 应当在会前围绕其内容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材料经主任会议 初审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

10、参阅。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一般应在会议十日前(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将书面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 12 页 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 根据报告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专项工作,可委托部门负责人报 告;属综合工作,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报告;属全局性 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务委 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应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院长、检察 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时,经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 同意,可以委托副职领导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

11、告 作出决议。不作决议的,由会议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 理,办理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研究处理结果。 第 13 页 第五章 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区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或者听 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或者听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的议案,由主任 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

12、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和述职人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评议或述职时间和内容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 14 页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评议的三十日前向 常务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述职人员应当在进行述职的三十日 前向常务委员会递交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 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大代表到有关国家 机关和单位进行调查走访,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和听取、审议述职报告时,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述职人员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可以邀请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邀请区委 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 15 页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评议和

13、听取、审议述职报告提 出的重要整改意见,由主任会议形成整改意见书转交述职人员 及其所在机关。述职人员应当切实改进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向 常务委员会汇报改进工作的情况。在汇报前常务委员会仍要组 成调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和听取汇报后由主任 会议形成结论意见交给述职人员及其所在机关。 第六章 质 询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 第 16 页 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 内容。 质询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 的重大问题

14、; (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违反区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和区人民 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四)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失误、造成 严重后果的事件;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第 17 页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 答复和答复的形式。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由常务委员会 办公室通知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口头答复的, 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书面答复 的,应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 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决定不交受质询

15、机关答复的,主任会议应 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 时,组成人员多数不满意的,由受质询机关重新作出答复。 第 18 页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 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 19 页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 吸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

16、,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 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特定问题 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撤 职 第 20 页 第三十三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 会对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 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长,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 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其他组成人员的撤职案。 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 以向区人大常务委

17、员会提出对由其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 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 三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 第 21 页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 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主任会议提 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 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 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 意见,

18、在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 第 22 页 体会议。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全体提案 人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人要求撤回且坚持提撤职案的人员少 于法定人数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该项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 止。 第九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 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作好审议的准备,包括学习有关的 法律或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发言应紧扣 议题、依法有据、简明扼要。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 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不超过五分钟。 如果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19、,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 23 页 委托或代表性发言应有书面材料供组成人员参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 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责难,更不准 借此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任免案、撤职案和全区重大事项、 财政预决算及其个别的单项调整,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及时 整理归档。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应及时通知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 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报衡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共南 第 24 页 岳区委备案。同时以公报 、新闻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常务委员 会。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对决议、决定贯 彻执行情况和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 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 25 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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