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文书)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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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多篇 ) 第一篇: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 js,男, 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鹰民 一终字第 x号, 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请求 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 _(省、 市、区、县 )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与甘某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及施某(2014 年 4 月 14 日患病死亡 )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 1992 年起,三 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

2、 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 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 js 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 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 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14 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 住院治疗, 2014 年 4 月 14 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14 年 9 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_(省、市、区、县 )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分配利润 100000 元人民币 (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2 2014 年元月

3、15 日,_(省、市、区、县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 y 号,_(省、市、区、县 )人民法院在没有任 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采取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 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承担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 错误判决由 js 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 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 申请人 js 不服一审判决,向yt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 6 月 28 日,yt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鹰民一终字第 x 号,yt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 不妥,数

4、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具体如下: 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 有新证据足以 推翻原判决。 一审认为: “ 合伙期间,被告 (js)采用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 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 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 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 元 借用张某名 义领走人民币 230570.68元) ”;二审认为: “ 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 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 一、二审认定的上述 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特别是认定 js 借用

5、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 元,完全背离了基本事实。1997 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3 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 这 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 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 领工程款 ?如果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天天找上门来?这样 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审时,js 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 万多元工程款是 由 js 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 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 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现在张

6、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 张 某也应愿意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 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 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 审时,js 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 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

7、要的证据,当事人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 收集的。 ”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请求。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 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 内部结算,分配利润100000元人民币 (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原告的要求 是分配利润 100000元,虽然也注明 “ 以结算后结果增减 ” ,但诉讼过程中 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 元,这也 是按标的 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原告甘 某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

8、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 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 当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加诉讼,不符合 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 13、14 条规 定:“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 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

9、 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 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但是一 审法院并没纠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5 人参加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 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 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依此法律规定, 本案应当再审。 综上所述

10、,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 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 讼请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 定,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为维护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特申请 yt 市

11、人民检察院提请 _(省、市、区、县)人民检察院向 _(省、市、区、县 )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此致 yt 市人民检察院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6 申请人: js x 年 x 月 x 日 第二篇: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_,男,1973 年 3 月 14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_,现住_。 申请人因不服 _人民法院( 2014)xx刑初字第 6 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 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_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 极其严重,

12、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犯罪嫌疑人xx 违法摆摊,我 为了县城形象和城市环境,全力制止。不想xx胆大包天,在逢场的上午 于东升街当众持刀行凶。xx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又刺中腹部等 要害部位。罪恶滔天,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系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之穷凶恶极,对于这样的犯罪分 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 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7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被告人 _残忍地将申请人刺成重伤, 应当适用刑法第二

13、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 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 论。本案被告人虽然有自首情节, 但是_刺中人体极为重要的头部后, 又刺中腹部等要害部位。致我失血过多,差点命丧他手,由此可见犯罪 嫌疑人之穷凶恶极,罪恶滔天,我认为最多只能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 62 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 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

14、的法 定刑。从轻处罚要比没有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适当轻一些的刑罚,但是 不能把从轻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不应该判处 该法定刑内的最低刑,即刑期应该大于3 年。 三、被告不积极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_在行凶后未积极主动赔偿任何费用,甚至在我强烈要求赔偿时, _竟以无钱为由推脱,全无赔偿诚意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未向申请人 支付过分文赔偿。 被告人向法院递交的2 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 愚弄法律 !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 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 花钱买刑 ” 的真实目的。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8 被告的

15、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 及精神损害。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 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 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_检察院 _ 2014年 3 月 26 日申请人: 第三篇:提请抗诉报告书 东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京一民(行)提抗字 201488 号 东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_(省、市、区、县)水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 与被申诉人武松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水泊公司不服东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14?京一中

16、民终字第55 号民事判决, 于 2014 年 5 月 10 日向我院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9 提出申诉。我院于2014 年 5 月 28 日决定立案审查。经调阅原审案卷, 我院对该案已审查终结,决定向你院提请抗诉。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情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省、市、区、县 )水泊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泊公司),住所地东京市_(省、市、区、县 ) 水泊镇 88 号,法定代表人宋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松,男,1988 年 8 月 8 日 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京市_(省、市、区、县 )水泊

17、镇水泊 村。 水泊公司系东京市 _(省、市、区、县 )一家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 生产武器、拦路抢劫、打家劫舍等业务。2014 年 7 月 9 日,水泊公司因 厂内的工棚(钢棚)需要重新修复,便通过他人介绍,与一位自称是东 京市一建公司项目经理的案外人柴进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 定:水泊公司将工棚盖、拆、做油漆等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 柴进施工。同日,柴进雇请了武松、鲁智深等人施工,并约定每 人每天工资 70 元,武松负责刷油漆。同月13 日下午,武松在钢棚 上刷油漆时不慎从钢棚上掉下摔伤,武松受伤后在医院的医疗费用由雇 主柴进支付。 2014 年 10 月 14 日,柴进与水泊公司结

18、算并领取了承揽钢 棚的修复费用共计5850 元。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0 2014 年 7 月 5 日,武松向东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 2014 年 8 月 9 日,东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告 知其到_(省、市、区、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 工伤认定。 2014 年 10 月 26 日,_(省、市、区、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1412 号)的规定,以水泊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柴进,对柴进雇请的劳动者(武松),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水

19、泊公司承担主体责任为由,作出梁劳仲案字?2014?第 006 号仲裁裁 定书,裁决认定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 年 11 月 20 日,水泊公司以与武松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_(省、市、区、县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略,视情况而定 ) 二、法院裁判情况 _(省、市、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 年 1 月 3 日作出?2014? 梁民一第 6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 动关系;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_(省、市、区、县 )人民法院判决 的理由是: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案外人 柴进,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 第 86

20、 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国家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 条规定,建 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水泊公司申诉称:水泊公司以与武松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 法院判决结果有误。 四、审查意见 经审查承办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结果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从本案事实看,

21、水泊公司将工棚修复业务发包给柴进,双方形 成加工承揽关系,柴进雇请武松从事油漆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因而水泊公司与武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第二、二审判决认定武松与水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最主要法律 依据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1412号)第四条关梁 “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 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 ” 的规定。从该法条的涵义上看,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经 营的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业务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22、 这里的 “ 工程(业务)或经营权 ” 应属梁前列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范围之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2 内,具有一致性,并且对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作了列举性的限定,其 目的是确保该种领域的用工行为的资格属性及安全属性。而本案中, 水泊公司的业务性质并非是建筑、矿山领域,其将“ 工棚修复 ” 事项发包 给柴进,无论从用人单位的业务属性还是从发包业务的一致性来看, 都不能适用该条款。 第三、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水泊公司对柴进招用的劳动者武松承 担的是 “ 损害连带赔偿责任 ” ,但这种 “ 损 害连带赔偿责任 ” 与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 “ 用工主体责任 ” 是截然不同 的,前者是

23、损害才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普通民法,而后者是无论 是否发生损害,都应确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适用的是劳动法。而二审 判决错误混淆两者责任属性,认定水泊公司对武松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东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印) 年月日 第四篇:民事抗诉申请书(广西区人民检察院 )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龙启林,男,汉族,42 岁,无业,住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 35 号 28栋 18a号,联系电话。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3 被申请人: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6 号,组织机构代码: 9。法定代表人俞健,院长。联系电话289。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

24、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2014)西民一初字 第 1578 号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撤销(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66 号民 事判决书对( 2014)西民一初字第 1578号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维持原判 的判决,再审维持南劳仲裁字(2014)1820 号仲裁裁决书中的 第二条裁决,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47754元。 申请理由 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认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

25、人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只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 关系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只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存在终 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在2014年 1 月 21日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双 方存在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4 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错误,严重偏袒被申请人。被 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给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 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日期虽然是2014 年 7 月 17日,但被申 请人并没有在 2014 年 7 月 17 日将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到申请 人,而是被申请人于2014 年 8 月 17

26、 日派人把解除劳动关系通 知书送到申请人家中,叫申请人签收,一式两份。申请人在两份解 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都写明了于2014年 8 月 17日收到通知书,通知书说 明了 2014 年 8 月 18 起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说明何种原因解 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下被申请人2014 年 8 月 17 日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立即实施,这是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申 请人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申请人的签字,被申请 人并没有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错误还表现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书明明写明了是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没有说是

27、终止申请人 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却偏偏依据(法释【2014】14 号)第 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是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判决书里却又没有提出“ 终止劳 动关系经济补偿 ” ,而是仍提 “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 ,以此来强调被申 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这说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意免除 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滥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一个法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5 律事实出现了法院的判决跟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一 致。 即使按照一审、二审的认定,认为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合法,由于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前30 日书面告知

28、申请人,因此被 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5306 元的代通知金。但一审、二审并 没有作出该项判决。这也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偏袒被申请人的表现。 据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深望贵院主持公正, 查清事实, 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的错误部分,支持申请 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西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龙启林 2014 年 8 月 30 日 1、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南劳仲裁字( 2014)1820 号仲裁裁决书 3、(2014)西民一初字第1578 号判决书 4、(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66 号民事判决书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6 5、南宁

29、市中级人法院网站公布的三个具体案例 6、南检函【 2014】45 号答复函 7、南市检民行不提抗( 2014)第 5 号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8、(2014)桂民申字第 861 号民事裁定书 9、一审案卷 10、二审案卷 第五篇: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 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014高检民发第 4 号 2014 年 8 月 14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 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

30、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 执行。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7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 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 申诉的案件。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 抗诉: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2.现有证据不

31、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 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 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5.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6.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的案件;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8 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 , 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 卷内的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提请抗诉报告书; 2.申诉书; 3.原审判决、裁定书; 4.证据材料; 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6.立案审批表; 7.立案决定书; 8.立案通知书; 9.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10.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19 11.调(借)阅案卷函; 12.补充调查通知书; 13.调查笔录; 14.传票; 15.阅卷笔录; 16.审查终结报告; 17.讨论案件记录; 18.送达回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 2014年 08 月 14 日 实施日 期:2014 年 08 月 14 日 (中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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