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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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目录 1. 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3.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4.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5.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6.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7.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8.规范案件查处 9.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 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 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

2、件应急预 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 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 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 卫生、学生用车(船)、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 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 卫生、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及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 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 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 次。 3.全面检查:对学校(

3、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 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 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 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 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 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 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举办校园安全培训班 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 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

4、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 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 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 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 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 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 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

5、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 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

6、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 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 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 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 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湖南

7、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 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 (试行 )、鹤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 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 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个学 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 次,检查面不少于30% 。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 次,检查面不少于20%

8、 。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属地监督管理: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 据我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监督 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 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 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 知晓度。 (二)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 招

9、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 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 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 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 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 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 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 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

10、 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 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 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 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 、 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1、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 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 (三)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 教育部门备案; (四)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 求; (五)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 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 况; (七)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 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 次

12、,每次巡查不少于2 所幼 儿园。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 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 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 次。对全区所有民办幼儿 园办学行为及办学水平进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 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 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区教育局职成办制定具体检 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2.年度检查:区教育局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 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与奖励 挂钩。结果上

13、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 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3.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 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 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 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 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 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

14、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 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 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 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 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

15、学校办学行 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 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 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 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 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

16、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 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 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 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 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人。 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 人。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 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 管理、

17、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 检查。 2.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 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 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 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 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 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 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 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

18、患或严重 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 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鹤城区教育 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 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 教育局备案的,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 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鹤城区 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

19、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鹤城区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 改正,由鹤城区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 可证。发现鹤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 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 培训教育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民办教育培训业 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

20、批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 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 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 求; (三)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 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 权益; (七)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 况; (八)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

21、防、 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 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 财 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 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 次。 2.专项督查: 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 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 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 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 次。 3.全面检查: 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 教 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 结果

22、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 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 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 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民办存教育培训机构在的消防安全、食 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 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 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 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 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 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

23、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 问题,制作并送达 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相 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 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 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4.未将学费 (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 案的; 5.擅

24、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 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 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 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 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鹤城区教育局新建、危改工程以及通过招生招商引资项 目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 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

25、达到形象进 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 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 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 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 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2.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 次,每项必查。 3.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 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 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 岗 对接服务、

26、指导、管理和督查。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 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 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 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 岗对接服 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 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 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

27、 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 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 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 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 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 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 全,促进学校均衡

28、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 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 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 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 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 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 果公示, 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 节约开支, 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 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 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 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

29、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 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 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 所不 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 。 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 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检查措施 1.针对人员经

30、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 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4.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5.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 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抽调其他股室人员协 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 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被检查学校

31、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 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2、(试行)的通知鹤城区教育局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 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 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 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 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部门因阶段 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上报经局领 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

33、行。经审 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股、授权行政 处罚部门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 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 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部门指派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 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 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 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 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 2

34、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 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 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 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 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部 门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 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作出立案决定的, 并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35、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 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 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 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 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 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

36、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 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 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 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 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 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 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 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 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 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

37、容,核对上报(上 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 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 名以上案件承 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 日内执行 (八)结案 办理人员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在3 日内存档。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鹤城区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 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 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

38、况进行 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 的,依照鹤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 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权, 保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湖南省教育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鹤城 区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 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 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

39、的事实、情节、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 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 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 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 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 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 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湖南省 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怀化市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在鹤城教育网。

40、 三、有关措施 (一)局党委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 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 行评估, 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 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怀化市教育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标准 ,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 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 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 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 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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