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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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 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 尤其是带有 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 )与质权人 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 ) ;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 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 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 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 款”

2、 ) 。 1.2 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3 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 适用) 。 1.4 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 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 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 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

3、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 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通知 3 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 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 ) ,作 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 未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质押期间,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能支取、 划转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4 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 应收账款出质通知 /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下 称第三方债务人), 告知应收

4、账款出质的事实及专用账户账号, 并取得第三方债务人的确认回执。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 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 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 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 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 更

5、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 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 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 制人” 。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1 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 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 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 5 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 款。 5.4 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 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

6、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 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第三方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 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 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 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 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 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 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

7、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 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 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 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 出质人未按第5.4 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 6 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 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 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 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 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 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

8、担保的,质权 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 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 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 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保证条款 7.1 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 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 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9、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 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 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 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7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 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 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 效。 第八条

10、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 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 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 9.3 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 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8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 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 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 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 议。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

11、责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9 附件 1: 交通银行分(支)行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年月日 出质人名称 主合同编号:质押合同编号: 序号第三方债务人交易合同编号 发票编 号 发 票 金 额 应收账款金 额 应 收 账 款 到 期日 合计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单位印章: 经办人:经办人: 附件 2: 应收账款出质通知 / 确认函(格式) 公司: 10 我司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 (编号:)项下我司对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已出 质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下称质权人) 。 在收到质权人盖章的解除质押通知书前,请将前述应收账款 均存入下列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特此告知。 (出质人盖章) 我司已知悉上述应收账款出质事宜,对该应收账款及其质押 没有任何异议,并承诺放弃主张任何抗辩或抵销。在收到质权人 盖章的解除质押通知书前, 已出质应收账款均存入前述指定账户。 公司(盖章) 本文可以自由编辑 11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最新资料Word 版可自由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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