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洋伏季休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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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 渔 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农业 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 2018 1号)、 农业部“中国渔政亮剑 2018 ”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农渔发 2018 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 年 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渔办 2018 22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 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 2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

2、盾 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和省 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 全管理机制, 落实监管责任, 完善工作措施, 强化执法监督, 保障渔港渔船安全,提高科学化、 精细化、 规范化管理水平, - 2 - 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管理目标 (一)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 确保所有应休渔渔船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 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 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

3、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绝户网”的专项整治 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三、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 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 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 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 月 1 日 12 时至 9 月 1 日 12 时。 (二)定置作业 (含 鳀鱼落网) 休渔时间为5 月 1 日 12 时至 8 月 20 日 12 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渤海毛 虾禁渔期按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第 - 3 - 三条第五项规定,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部批准

4、后执行。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 贝类资源的, 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 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 倒须笼(俗称“地笼” )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 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 违规渔船渔获。 (七)为做好青岛上合组织峰会安全保障工作,6 月 20 日前,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海域直至机动渔船 底拖网禁渔区线。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5 月 1 日

5、 12 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停靠。 其中主机功率110 千瓦及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 别( RFID )基站的渔港内。渔船船东应填写2018 年山东 - 4 - 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 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控等各 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 理。 外省籍渔船不得在我省港口停靠,各地在执法巡查中发 现的外省籍渔船,要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将有关情况逐 级报省总队,由省总队协调有关省市渔政机构派员召回。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 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

6、,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安排, 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维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由 县级渔政机构审批,并报市级渔政机构备案;市内跨县 (市、 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报市级渔政 机构审批,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 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将坞修 合同上报省总队,由省总队指定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直属 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后,逐级报省总队审批,查验及审批于 - 5 -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本地缺少修船场所及地理位置邻近 等原因,东营、滨州、日照市所属渔船确需到临近的河北、 江苏省跨省坞修的,

7、参照跨市坞修渔船的管理规定执行。异 地坞修渔船申请批准后,由县级渔政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 准书(附件 2),并与船东签订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坞 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限 3 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 下坞后,限5 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 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 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 后书面通知(附件5)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待 其批准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往返要全程 开启定位设备并由县级渔政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健全执法 协

8、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 查力度,严厉打击伏休违规捕捞,重点查处涉渔“三无”船舶、 “绝户网”、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及在我省 非法作业的外省籍渔船。省总队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 - 6 - 域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法行动,完善与相关省 市建立的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省际间联防联控;省总队直属 支队、沿海市渔业执法机构要组织本辖区渔业执法力量,对 辖区内海域、渔港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不同 地区渔业执法机构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探索不同海域间交叉 执法模式,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必要时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

9、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按照要求, 对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看 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 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执 法检查,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 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对涉渔“三无”船舶, 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 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不得擅自 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 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 - 7 - 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

10、海上处罚并放 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渔 船修造厂(点)的监管,联合经信、工商等部门定期对辖区 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 牌,制作位置图。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 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 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未取得转港批准 手续非法坞修的渔船,按照私自离港论处。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 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除按规定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 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

11、职务船员证书 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 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在做出处罚决定 的同时,填写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 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附件6)一并送达。违反伏休规 - 8 - 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5 月 1 日 12 时前未返 回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 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 次的渔船,扣减其 当年度 15%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 其当年度 50%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 月 15 日 12 时前未返回 船籍港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

12、泊 地点逾期 3 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 处 2 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 度 100%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 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 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3 年内不 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3 年内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 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公 安(边防) 、海警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完善联勤联动机制, - 9 - 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

13、开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 案情会商,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开展联动执法,严格 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对符合刑事追 诉标准的案件和违法线索,切实做到及时依法移送。 五、责任分工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休渔 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 动。 4 月 30 日前,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 要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 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 月 1 日 12 时后,要逐艘核 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伏季休渔管理软件 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船船东签订2018年山东省海 洋伏

14、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 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 7)留存备查, 5 月 5 日前填写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汇总表(附件8)报省总队,同时完成伏季休渔管理系统 的核实登记工作。对因制造、更新改造或跨县购置渔船已核 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应由批准书载明的渔船 - 10 - 所有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上报。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辖区内工商、公安(边 防)、经信、市场、城管、海警等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 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 沿海加油点(船、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船位排查,利 用

15、渔船进出港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 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定置作业、特许捕捞以及捕 捞辅助船监管,坚决打击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 大作业区域及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 渔获物行为。强化对渔船供油供冰企业(个人)的监管,严 禁运油运冰车辆擅自进入渔港(停泊点),严防无合法理由 为休渔渔船加油加冰;强化流通消费环节监管,通过设立关 卡等形式严查运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车辆,提高水产品市 场、沿街摊点、餐馆饭店巡查频次,严禁鱼粉厂、海产品干 制场收购和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上市 渠道。 (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休渔秩序和伏休 渔船的管

16、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渔港及市场的执法检 - 11 - 查,配合做好省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省总队负责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适时组织海陆专项执法行动,做好与外省市沟通协调;省总 队各直属支队负责督导辖区内市、县伏休管理工作,组织辖 区管理力量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 (四)省厅负责伏季休渔相关政策的制定,根据全省管 理情况,不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全省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 情况进行督察,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 影响的,将全省通报,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各地要健全政府 统一领导、渔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

17、门协同作战的休渔管 理机制,要统筹兼顾伏休管理与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保障工 作,压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管控力度,执行管 理制度, 严格督导检查, 采取一切有力措施,不惜一切代价, 确保伏季休渔和海上安全形势稳定。 (二)创新宣教方式,提升守法意识。各级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媒体、伏休监督员等参与伏季休渔管理, 充分利用媒介宣传手段,结合发放致全省渔工渔民的一封 - 12 - 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 做好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做好今年首次实施的幼鱼比例制度 的宣传解读,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渔民遵纪守 法意识,营造伏季休渔浓厚社会氛围。 (三)实施科学

18、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各级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 援指挥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射频识别系统和渔港 视频监控系统的效能,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 采取有效手段对执法管理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并按规定做好 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协会等 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利用渔船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 优势,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监管措施,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 到实处。健全伏休举报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对举 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

19、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 为。 (五)落实执法协作机制,提升执法实效。各级渔业行 - 13 - 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公安(边防) 、工商、 经信、市场、 城管、 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 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横向综合管理力度, 强化源头管控,加强海上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严厉打击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特别是涉黑涉恶等 重大涉渔案件,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六)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渔业安全。各地各级要结合 上合组织青岛峰会安全保障要求,加强伏休期间安全监管工 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狠抓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 专项整治,强化重点

20、要害部位监管,确保5 月 20 日前各项 隐患“清零”,进一步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为 上合组织青岛峰会的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海上环境。 (七)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级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 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 靠。伏休结束后,于9 月 10 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总结 报省厅。 - 14 - 附件: 1.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 2.渔船坞修批准书 3.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 4.渔船下坞报告书 5.渔船下坞通知书 6.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

21、 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 7.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 8.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 总表 附件 1 县(市、区) 20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 渔渔船停港确 认书 本人(企业)为鲁渔船船东,渔船捕 捞许可证号为;停泊地点为 渔港。本人(企业)已知晓2018 年海洋伏季休 渔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确认本确认书告 知和提示的以下有关政策,保证严格遵守伏休管理有关规定。 - 15 - 一、伏休渔船休渔期间不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110KW 以上渔船须停靠在安装有陆基射频基站港口)。因 避风等安全原因需要转移停泊地点的必须经县(市、区)海 洋与渔

22、业局同意。 渔船维修须持维修合同原件,报所在地渔政部门批准。 跨县维修的,还须根据批准权限逐级报批。 二、渔船经批准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 设 备,县级机构指派专人全程监管。渔船避风或坞修后,应立 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处罚并扣减渔业生产成 本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伏休责任人确认签字: 2018 年月日2018 年月日 本确认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留存; 第二联交船东,第三联沿海镇街留存。 附件 2 渔船坞修批准 书 - 16 - (船名号): 根据你船提出的申请,经(批 准单位) 审核批准, 现同意你船赴(坞 修船厂)进行渔船坞修,

23、渔船自离港之日起3 日内须达到坞 修船厂,坞修完毕后,自下水之日起5 日内须到达船籍港, 渔船离港时间和下水时间以转港证明开具时间为准。渔船转 港途中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 等定位设备。 若渔船未按 规定时间到达坞修船厂或返回船籍港、转港途中未开通定位 设备、坞修期间擅自转港或违规出海捕捞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并扣减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8 年月日 - 17 - 附件 3 2018 年海洋伏季休 渔坞 修渔船承 诺书 我(我公司)已知晓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 27 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

24、18 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 理工作方案 的规定要求, 目前我(我公司)所属号 渔船因维修保养需要转港到坞修,我保证在转港坞 修期间做到以下几点: 一、我(我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等各级加强伏 季休渔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所属渔船未经渔政机构批准不擅自转港。 三、渔船转港时严格按转港证明中规定的时间、路 线转港,并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 等定位设备。 四、渔船坞修完毕并经渔政机构批准后,持转港证明 按规定返回船籍港停港休渔,不在外地停港。 五、我(我公司)所属渔船若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接受 - 18 - 处罚和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决定。 承诺人(签字 /盖章) : 2018 年月日 本承

25、诺书一式两份,县级渔政机构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 附件 4 渔船下坞报 告书 (省总队直属支队) : 现有(船名号)渔船已坞修完毕, 将于(时间)下坞,请派员进行现场审查确 认。 单位: (公章) 2018 年月日 - 19 - 附件 5 渔船下坞通知 书 县(市、区)渔政站: 经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验,你县(市、区)所 属(船名号)已经坞修完毕,可下水返航, 请做好渔船下水后的监管工作。 单位:(公章) - 20 - 2018 年月日 附件 6 县(市、区) 2018 年海洋伏季休 渔违 法违规渔 船 扣减 渔业 生产成本补贴告知 书 : 经调查,你(单位) - 21 - (填写违法违规

26、行为)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 年海洋伏季休渔工 作的通知(农渔办 2018 22 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 2018 27 号)规定,你(单位)的行为 已构成伏季休渔一次违规,将扣减2018 年度 15% 渔业生产 成本补贴,若此前你(单位) 因违反2018 年伏休规定已被渔政机构查 处,按规定将扣减你(单位)2018 年度 100% 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船东确认签字:查处单位 (公章): 2018年月日2018年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查处单位留存; 第二联交船东留存。 附件 7 - 22 - 2018 海洋伏季休 渔渔

27、港守法 经营 承诺书 为保证我渔港在伏季休渔期间遵章守纪,确保港内休渔 秩序稳定,做如下承诺: 一、坚决拥护国家伏季休渔制度,严格遵守伏季休渔规 定,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做好港内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有序 调度渔船停港,切实保障渔船、渔港安全。 三、确认本港停靠的渔船按规定停港休渔,休渔期间不 为渔船提供油、冰等出海必需品、不为违规渔船提供停靠卸 货服务。 四、积极配合渔政渔港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 港内的渔船违规出海情况。 五、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理: 1.按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 以处罚。 2.取消涉及渔港的财政资金项目及评选活动申请资格。 - 23 - 承诺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2018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存一份备案。 - 24 - 附件 8 2018 年山 东省海洋伏季休 渔渔 船停港情况 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 号 地区 代码 船名 渔业捕 捞许可 证号 船籍 港 主机功 率千瓦 主作业 类型 主作 业方 式 持证 人名 称 持证 人地 址 射频 标签 号码 AIS 设 备 MMSI 码 卫星 定位 ID号 停靠 港口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伏休责 任人 - 25 - - 26 -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2018 年 4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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