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doc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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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 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导则(试行)等

2、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 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风险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 中特定危害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引发后果严重性的组合。施工 安全风险按照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可能性和造成后果的 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 低风险四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 - 1 -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物的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

3、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 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建筑工程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 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 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 “预防为主、企业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推进建 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

4、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通过建立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双控平台” ),实现风险与隐患的清单化、动态化、 信息化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一库一表一图” (施工安全风险源 判别清单库、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施工安全风险电子地图), 全过程记录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全面分析、 预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双控平台”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 全风险库和事故隐患清单库,如实填报识别的施工安全风险、风险 等级、管控层级、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及人员等,如实记录事故

5、隐 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 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鼓励施工单位开发建设本企业的 - 2 -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其数据应与 “双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其日 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巡查工作。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 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不具备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 力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其开展施工安全

6、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 生产的责任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 前识别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施工安 全保障措施的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 建议,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足额及时 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 的,应提前组织辨识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 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事故隐患

7、。 第三章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教育培训、监督 - 3 - 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施工安全双重预防控制工作体 系,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安全、技术、生产、成本等部门及岗 位的工作职责;制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指导施工单位项目部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管控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重点审 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

8、情况,持续改进和完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统一协调管控施工安全风险,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 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具体负责分包范围 内的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单位直接发 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的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企业施工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工作方案和事故隐患排

9、查治理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施 工班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章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 施细则,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4 -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相关资料,采取现场巡查、旁站监督、审核查验等方式,检查 风险识别、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事故隐 患自查自改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0、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风险识别、分析、评价不 合理,管控措施不当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 期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因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 潜在风险增大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停工整改 可能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报告。 第五章 风险识别处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的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 单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后发布,供施工 单位项目部开展风险源识别时使用。 第二十条在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部应组织开展施工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应采取科 学、合理、适用的

11、评估技术,可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进行。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汇总形成项目部施工安全风险 源识别清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所属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状 况,及时编制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动态更新,由施工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授权技术负责人审批。 - 5 - 第二十三条识别出的施工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 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一般风险和较

12、低风险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 人审核签字。 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审批签字。 第二十四条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级别越高管 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进行重点管控, 原则上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应由企业负责管控,同时上一级负责 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具体管控并逐级落实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 现场巡查、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风险状况,督促风险 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及时处理风险管控过程中存在问题,把各 类安全风险控制在可防可控范围

13、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层级、不同频次组织针对 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施工单位主 要负责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每季度不 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制 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并跟踪整改情况,形成检查记 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各级风险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 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报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复核。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动态更新机制,各参建 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周边环境、施工工艺、工程措 - 6 - 施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开展风险的动态更新工作,重新

14、调整制定管 控措施的,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公示制度,在施 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风险区域设置施工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 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 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 教育、施工班前会等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本岗位存在的施工安全 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管控措施。 第六章隐患排查处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职责范围、管理责任; (二)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隐患清单库; (三)事故隐患

15、排查治理流程及处理措施;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障措施; (五)相关部门、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要求; (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培训要求;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工作计划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程、 劳务、物资等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进 行审查,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定期统计、分析、通报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 - 7 - 要求。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制度,

16、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每日对施工现场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 限。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隐 患消除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或恢复施工。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上级管理部门 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整改, 整改完成后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质量、安 全、生产管理等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经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批确认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 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

17、恢复施工。重大事 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停局部或者 全部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单位项目部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监理单位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体系完整, 人员配备齐全。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项目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联合检查并留存相关记录。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消除, 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责令施工单 位限期消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 - 8 - 过程

18、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停局部或者全部施工作业或者停 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对于施工现场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 全的、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的事故隐患,工程参建单位应 立即向工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局部或全部暂停施工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 设施设备,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并设 置警示标志。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现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和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七章挂牌督办 第三十六条挂牌督办形式如下: (一)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 达督办通知书(附件 1)结合施工现场检查

19、的方式,督促企业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以下达督办通知书(附件 2)结合对该区施工现场专项执法抽查的方 式,督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 患; (二)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工程项目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并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现场核 - 9 -

20、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项目参建单位排查出的,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 自身无法及时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逾期未整改完成且未说明合理原因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上级部门交办、转批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直接对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权在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无法及时治理 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 1 个月内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自第二起 事故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该企业下属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 12 个月内发生 3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1、企业,自第三 起事故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该企业下属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6 个月内该企业下属工程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上级部门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 乡建设委对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挂牌督办: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二) 1 个月内发生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三) 6 个月内发生3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四) 12 个月内发生 5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 -10- (五)发生社

22、会舆论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件的地区。 第四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 1 )需经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人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领导审批 后向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企业向督办单位提交 整改报告,提请解除督办,经督办单位现场审查合格并由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主要负责人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领导审批后解除挂 牌督办。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2) 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下达挂牌督办,督办期限至少为3 个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督办 期限前编制整改报告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请解除挂牌督办,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部门核查并报

23、主管领导审批后解除挂牌督办。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分析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 全风险状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风 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的监督计划中应重点 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 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 保障。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责令施工现场局部或全部暂停施工

24、作业或者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1-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事 故隐患,可通过“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四条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施工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 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 将工程参建单位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本市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 价。 第四十五条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施工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通

25、过通 报、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暂停在京投标资格 30 日至 60 日: (一)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进行管控的; (三)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未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的。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执 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 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6、,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施工企业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 -12- 位被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于 作出最后一次停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 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 或其它证据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后,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 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至 60 日的处罚。如该 企业为外地注册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其发证机关提

27、出暂扣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一)在 12 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 工的; (二)在 12 个月内,同一企业在本市同一区内三个项目被 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 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 2016 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问题 突出地区挂牌督办通知书 -13- 附件 1 北京市房屋建

28、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XX 公司(被挂牌督办单位):挂牌督办单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含重大事故隐患编码 ) 牵头治理单位 治理要求 治理期限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消除应于年月日完成 督办单位年月日(盖公章) 督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签名:职务 牵头治理单位 签收人 签收日期:联系电话 说明: 本挂牌督办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督办单位留存,一份治理单位留存。 -14- 附件 2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问 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通知书 (挂牌督办单编号:) XX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被挂牌督办部门): 近期,由于你单位(区)房屋市政

29、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施工现场 管理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现启动挂牌督办程序, 对你单位(区)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期限从即日起至年月日。 挂牌督办期间,你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整治工 作目标和任务、整治工作措施等。 (二)扎实开展整治工作。认真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对存在 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监管措施,提高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 (三)必要时,挂牌督办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情况对你辖区内 在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专项执法抽查。 如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好相关工作,可在挂牌督办期限届满前7 个 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 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相关文件(书面材料提交至)。经核查整 改到位后即解除挂牌督办。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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