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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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XX县 XX镇污水处理厂 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 投资建设 - 回购( BT)合同 回购人 :XX省 XX市 XX县人民政府 投资人 :XX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XX市 XX县 签约日期:年月日 - 2 - 陈述 . - 4 - 第一章基本释义 - 5 - 一、定义 - 5 - 二、 释义 - 7 - 第二章合同总则 - 8 - 一、BT 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 8 - 二、 特许权的授予 - 8 - 第三章合同内容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 9 - 一、 项目的内容 - 9 - 二、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 9 - 三、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 10 - 四、担保人的主要义务 - 11 -

2、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 11 - 一、 项目建设期间,双方应按以下主要条款原则执行 - 11 - 二建设期 - 12 - 三施工 - 13 - 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 13 - 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 14 - 四、建设工程质量 - 14 - 五、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 - 15 - 六、进度计划 - 15 - 七、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 16 - 八、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 17 - 九、工程停建或缓建 - 17 - 十、 逾期赔偿金 - 17 - 十一、终止合同 - 18 - 十二、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 19 - 十三、终止后的支付 - 19 - 十四、保险 - 20 -

3、 第五章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 20 - 一、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总体原则 - 20 - 二、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具体规定 - 20 - (一)、竣工验收 - 20 - (二)、移交 - 21 - 三、缺陷及缺陷责任期 - 23 - 1、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 23 - 2、 缺陷责任期 - 24 - 第六章项目回购 - 25 - 一、回购款计算及调整 - 25 - 1、回购款的计算 - 25 - 2、回购款的调整 - 26 - 二、 回购款支付 - 26 - 1、回购款的支付 - 26 - 2、支付延误 . 25 - 3 - 3、审计 . 25 第七章法律责任 - 27 - 一、行政机关及

4、其工作人员 - 27 - 二、项目业主法律责任 - 27 - 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咨询中介、监理等) - 28 - 四、投资人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及责任 - 28 - 五、回购人的法律责任 - 29 - 六、涉及知识产权 - 29 - 第八章不可抗力 - 29 - 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 29 - 2、 通知 - 30 - 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 31 - 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 31 - 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 31 - 6、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 31 - 第九章合同转让及争议解决 - 32 - 一、双方合同转让 - 32 - 1、由回购

5、人的转让 - 32 - 2、由投资人的转让 - 32 - 二、争议解决 - 32 - 1、解释规则 - 32 - 2、争议解决 - 33 - 第十章附则 - 33 - 一、通知 - 33 - 二、不予放弃 - 33 - 三、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 - 34 - 第十一章附件 . 35 - 4 - 陈述 本合同由回购人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回购人”)和洛阳创杰水处理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人”) 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孟 津县 签署。 鉴于: 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

6、财政性基 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孟津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二、为了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 方经济发展。 三、投资人决定于河南省孟津县常袋镇采用投资建设- 回购模式(即BT 方式: Build Transfer “建设 移交”模式)建设一座一期日处理量5000 吨的污水处理厂及 厂外配套管网工程,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为项目的业主,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为项 目的回购主体, 孟津县财政局和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对

7、其回购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 担保责任。 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 有关法规规章、 河南省和洛阳市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合同如下: - 5 - 第一章基本释义 一、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指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 回购合同, 包括附件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政府”:县政府指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的回购主体和项目业主。 “有权部门”:指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

8、政机关。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 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合同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公司为:注册于孟津县的洛阳创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 : 指河南省孟津县行政区划内的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 (建设 - 回购,即BT )项目。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采用投资建 设- 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 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 设孟津县行政区划内的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并在建 设

9、期结束后县政府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指本合同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指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政府。 “投资人”:注册于孟津县的洛阳创杰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 - 6 - 可的针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总承包合同” :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 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

10、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 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并自此时 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合同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合同,这些 合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完工日”:指根据本合同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指根据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 的质保期。 “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即合同签订日的人民银行公 布的贷款利率。 “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

11、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 时性工程。 “材料”: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 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 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 : 指在本合同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 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 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 合同价款、 工期、质量要求、 位臵、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 - 7 - 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 : 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

12、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 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 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回购担保文件” : 指河南省孟津县财政局和孟津县汇兴水务有限公司向投资人出具 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书及相 关文件。 “回购承诺函” :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书面承诺文件。 “建设”:指工程的土建、设备的采购与安装、设备的调试与工程的竣工等 工作。包括的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工程的竣工,工 程的验收与质量保证。 “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他部分的沾污或 污染,且

13、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 法规或规定。 “项目文件”:指本合同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 “进度计划”: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 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 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 :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咨询人” :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 1、 “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 8 - 3、除本合

14、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 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 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合同条款精神或法律 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工作日之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 “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

15、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合同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 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二章合同总则 一、BT 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2、公开、公平、公正。 3、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4、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二、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 对河南省孟津县常袋污水处理厂及厂外配套管网工程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 9 - 第三章合同内容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项目的内容 包括为本项目选址、勘测、征地、厂区及厂外配套管网、招标、

16、设计、建设、设备 安装、试运营合格、项目移交、回购等全部相关工作内容。 二、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手续、 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 回购人如要求投资人配合和技术支持,回购人应给予投资人一定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 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回购人应及时拨付所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款,并 保证不得因此而影响投资人建设。 3、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并使用该土地。 3.1 回购方应负责并办理项

17、目用地及规划的一切手续。 3.2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 外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支付的价款包括在回购价款中。 3.3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需要通过项目建设用地时,回 购人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由 回购人承担。 回购人或经回购人同意的第三方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 或清理至符合项目用地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 造成的损失或工期延误,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并延长相应的工期。 4、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权力和

18、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分 别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 10 - 5、业主或回购人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理单位,并保证投 资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进度不受影响。 6、回购人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作为回购资金来源,应当将此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将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审议通过的书面文件提 交投资人。 7、在达到回购条件时,应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8、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 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按时向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

19、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 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10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回购、移交等工作。 11、及时办理BT合同下的约定事项。 三、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合同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BT项目投资人必须在孟津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 BT项目的 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项目移交及回购人要求委托的其它有偿服务等事项。项目公 司的设立不改变B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2、BT项目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资金 需求,并设立专用资金账户, 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

20、 建设和移交;其中,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概算的35% 。 3、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的二次招投标工作, 并签定合同、进行合同管理(政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4、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5、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6、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7、 按月度向项目业主、 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8、根据可研设计的要求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及采购设备的安装调试。 - 11 - 四、担保人的主要义务 1、本项目下担保人为孟津县人民政府授权下的孟津县财政局和孟津

21、县汇兴水务有 限公司。 2、担保的内容为回购人的回购义务。 3、担保人的担保内容具有连带且不可撤销性。 五、其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 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 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期间,双方应按以下主要条款原则执行 1、BT 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 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2、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 式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业主及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 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项目投资人

22、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3、变更项目规模、 功能、标准的,BT项目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 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4、BT项目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同意后, 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 项目合同 的约定。 BT项目投资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应得待遇。 5、BT项目投资人应当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项目工 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进行监督。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 问

23、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 12 - 6、实行 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 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 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 差的,督促BT项目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二、建设期 1、建设期的约定: 建设期自年月日(含)起至年月日止(暂定), 预期的建设期总日历天数为日。 建设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建设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建设期总日历天数为 准。 建设期的起始日期应为合同签署后,经双方一致协商,以开工时监理工程师

24、签发的 开工令为准。 2、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工程延期: 2.1 因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2.2 因回购人未完成拆迁等前期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3 因回购人逾期提供图纸或要求变更设计图纸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2.4 回购人或者经过回购人同意的第三方使用项目场地而影响投资人施工的。 2.5 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2.6 因投资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等事项而引 起的工期延误。 上述情况发生在关键施工线路上(此处需对关键施工线路进行说明) ,并 因此引起的投资人扩大的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经济补偿,同

25、时建 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和未发生该事件之前相同的经济地位。上述情 况发生在非关键施工线路上( 此处需对非关键施工线路进行说明 )的,建设期给 予相应的延长,但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2.7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 2.8 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指第2.7 、2.8 项)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 - 13 - 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三、施工 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 程的费用和风险,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1 投资人应在正式施工前28 日之内编制完

26、成工程整体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交 监理工程师及回购人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定期参加监理 会议,做好现场各施工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1.2 按照回购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组织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 并对工程土建及设备的质量负责。在合同确定的建设期及延展期内完成约定的工程建设, 并及时与回购人联系确定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3 群体工程中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投资人应在本合同项下各个单项工程按 照回购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 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 施工。

27、1.4 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包括虽未颁发证书 但单项工程已经验收完毕)的日期为止, 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1.5 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臵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 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日内报回购人备案。 1.6 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设计目的。 1.7 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 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

28、隐患。由 于投资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1.8 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合理的 - 14 - 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1.9 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 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1.10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关部门汇报洽商。 111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图纸以外增减的工程量,及时办理洽商签证手 续,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2.1 回购人应及

29、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及时提供施工的图 纸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此设计满足工程预期的工艺、环保等目的; 2.2 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2.3 确保本合同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2.4 为投资人的出具一切相关支持性文件; 2.5 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2.6 协调与河南省孟津县政府各行政机关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 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2.7 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2.8 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 作的资料。 2.9 对

30、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订的影响本合同执行的各种合同负责。 2.10 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亮化、 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 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但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合 同,并监督执行。 2.11 对投资人在项目前期所做的服务,技术支持等费用,列入回购款项中。 四、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 - 15 - 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

31、循的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2、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 整文件。 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 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回购人的上述检查符 合要求视为回购人对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本工程的认可。 五、总承包人 1、招标:总承包人的选择,采用招标进行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共同选择。若采取 招标方式, 回购人应配合和协商有关部门完成招标工作并有权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同 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 的人员。

32、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总承包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 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但更换 总承包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 2、总承包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内 容相对应的规定。 六、进度计划 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融资计划、土建施工进度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 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组织总包商编制进度计划并认可,同时向回 购人和施工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2.1 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

33、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2 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2.3 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2.4 该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 16 - 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 给回购人备案。 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 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 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4、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组织总包商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 2 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 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

34、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 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 后的 14 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 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4.1 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4.2 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4.3 (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质量证明(合 格证)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4 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4.5 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

35、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4.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4.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 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8 回购人需要的其他文件。 七、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 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1 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1.2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 1.3 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1.

36、4 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 17 - 2、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 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 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 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 计入回购价款。 八、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 的检验。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 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2、回购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

37、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合 同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 3、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 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九、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导致本工程项 目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 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回购价款,经济支出由 投资人和回购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2、如发生第四章

38、第二部分情况,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 退货的材料和设备归回购人所有,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十、逾期赔偿金 非因第四章第二部分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180天内交付工程, 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 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逾期赔偿金。 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180 天内的单项工程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 - 18 - 之一作为逾期赔偿金,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180 天后的延误, 应每日支付该单项工程 造价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赔偿金。 如因第四章第二款,第 2 条下的 2.1 至 2.6 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

39、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应给予投资人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为:。 十一、终止合同 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 1.1 因投资人单方原因,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内完工(非投资 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第四章第二款,第2 条下的 2.1 至 2.6 以及不可抗力除外) 。 1.2 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 设。 1.3 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 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1.4 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合同工程。 2、投资人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合同: 2.

40、1 回购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拆迁等前期工作,使得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 2.2 回购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提供回购款的书面证明,如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而未 能出具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 2.3 确因公共利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人可以终止本合同。 2.4 回购人对项目图纸作出重大变更使得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 2.5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 2.6 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若 第三人原因(社会因素)导致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回购人应在7 日内协调、沟通 解决, 7 日内费用不计入合同总价;第7 日至第 3

41、0 日内不能解决,第30 日后投资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撤离现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总价并由回购人承担。 - 19 - 十二、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因回购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拆迁等前期工作,造成投资人无法实际履行合同的, 回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 日内协调完成,30 日内无法完成的, 投资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回购人应当赔偿。 在根据前款第一项1.1 至 1.4 条及第二项2.1 至 2.6 条终止合同后, 回购人和投资 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指定第三方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 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

42、应 得到的所有款项, 及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和回购人为该项目建设所付出的投资、损 失的款项。 如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 日内未能确定第三方的,守约方有权单独选择第三方。第 三方确定的各项费用时期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如无重大原因,应在40 日内确定,最 多不超过 90 天。 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合同,除依据第三方核价与合同预算额比例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 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劳动合同等其他合同造成的 违约赔偿或补偿等增加的费用。 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估价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十三、终止后的支付 1、在回购人根据规定终止合同之后,在回购人和投资人共同指定第三方确定

43、投融 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融资费,以及回 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回购人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给投资 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超过50 万元)的除外。 2、回购人应在终止合同规定的30 日内向投资人支付所有结余金额。因投资人单方 违约给回购人造成损失统一计算,多退少补。 3、因回购人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回购人除支付工程价款外,还应赔偿投资人因 为回购人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 20 - 十四、保险 1、投资人应要求总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 身意外伤害险等, 并使其在单项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投资

44、人应向回购人 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 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回购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回购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一、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总体原则 1、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 序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 BT项目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 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2、对 BT 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投资人编制工程结算报项目业主进行竣工决算

45、, 并申报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县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 县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的具体规定 (一)、竣工验收 1、 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五) 2、验收办法: 2.1 投资人负责工程的建设,其他验收需要的条件由业主或回购人负责提供。 2.2 某单项工程竣工后投资人应提前 28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 确定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在该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如回购人在 该日期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不能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 21 - 2.3 项目工程全部竣工时,投资人应提交初步竣

46、工验收申请,回购人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后五日内组织验收。 回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28日内部组织验收或不能组织验收的, 视为通过初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日为回购人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十八日。 2.4 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 部整改完毕。 2、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 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程的验收。再收到验收申请后28 日内部组织验收或不能 组织验收的,视为通过初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日为回购人收到申请后的第二十八日。 3 、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

47、好协商的原 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 (二)、移交 1、单项工程移交 1.1移交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 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以上移交验收应由投资人、回购人和 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 1.1.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1.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1.1.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1.1.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1.1.5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

48、用权;回购人与投资人约定的该工程实 体及设施; 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 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1.1.6以上单项工程验收并不免除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责任。 1.2 移交时间 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或视为验 - 22 - 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投资人向回购人书面提交移交申请后,回购人28 日内 不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接受移交工作的,视为项目移交完成。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 调整移交时间,且顺延工期不低于调整日期。 1.3 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与项目相关的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 资产清册, 维修操

49、作手册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清单的原则移交 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 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 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 购人之前, 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但是回购人在移交之 前已经使用的除外。 1.5 操作及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 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 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 工作业已完成,但是回购人在移交之前已经使用的除外。 1.6 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 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 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1.7 移交效力 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合同项下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 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 付的债务除外。 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 的、因合同产生的、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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