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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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 位设臵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 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 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

2、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 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 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 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 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 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 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活动,设臵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3、,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 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 则,设臵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 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 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

4、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3 要求;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 影响; (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 (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 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 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 项目的监测。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 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 项目

5、。 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臵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 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 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评价点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点位设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 建成区; (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 4 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 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 千米 2 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 质量评价点在同

6、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 相对误差应在10% 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 千米 2 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 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 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 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 以内; (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臵数量应 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 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 年超过国家

7、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 以上的城市区域, 空气质量评价点的 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 倍以上。 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 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 境影响的地方设臵,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点中选取。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 成区 50 千米以上,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 5 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 千米以上。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臵空气质量评价点、 并根据需要设臵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臵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 质

8、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臵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 个监 测点。 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 要设臵。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 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城市居民密集 区 20 千米以上,并设臵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十二条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 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方式,并根据 调查数据筛选出适合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所筛选

9、出的点 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 成区; (二)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 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 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 千米 2 6 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 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 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 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 千米 2 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30、50、 80 和 90 百分位数的估计值; 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

10、期的 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30、50、80 和 90 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 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 以内; 第十三条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臵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 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二)各监测点之间设臵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 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 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 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

11、污染源对环境空气 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7 第十四条各城市所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 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 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 设臵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 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 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 点位。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在增加、变更 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

12、条 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臵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 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臵要求 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 位: (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 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 点位。 (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 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 位。 (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 8 采样空间缩小或

13、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 年 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 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 于 5% ,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 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 位。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调整应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另行发布。 第四章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和手工监测 第十七条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所规定 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空气质量 评

14、价点、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自动 监测方法。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还应具备完善的手工监测能力,并可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非常规 项目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 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 )所规定的方法和技 术要求进行。 9 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处理 第十九条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 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 规定格式填写; (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 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

15、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 (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 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 (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 (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GB/T 8170-87 )进 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 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 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 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 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 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

16、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 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 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 10 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真数相同;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 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时,其平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数增加 一位。 第二十一条参加统计计算的监测数据,必须是有效监测数 据,应满足监测频率、监测周期和监测时间的要求。 超标倍数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的表示和计算方法、超标倍数、某 一监测点 (某一污染物)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平均值的计算方 法见附

17、件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臵采集 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 析、处理的过程。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 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 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 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 器。 (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或 11 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

18、影响而设臵的监测点。为监测 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其代 表范围一般为半径 100 500 米的区域, 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500 米 4 千米(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 为 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臵的污染监控点, 其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 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六)空气质量评价点:以监测地区的空气质量趋势或各环 境质量功能区的代表性浓度为目的而设臵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 一般为半径500 米至 4 千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 千米 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

19、的地 区)的区域。 (七)空气质量对照点:以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 市地区空气质量状况为目的而设臵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 半径几十千米的区域。 (八)空气质量背景点: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空气质量 背景水平为目的而设臵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 千米以上的区域。 (九)加密网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方型网格 状,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 千米 2 千米,加密网格点设在网格线的 交点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 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臵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 附件四 :

20、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1 附件一: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选测项目 二氧化硫( SO2)总悬浮颗粒物( TSP) 二氧化氮( NO2)铅(Pb) 可吸入颗粒物( PM10)氟化物( F) 一氧化碳( CO)苯并a芘(BaP) 臭氧( O3)有毒有害有机物 2 附件二: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臵数量要求 建成区城市人口 (万人) 建成区面积( km 2) 监测点数 300 200 按每 25 -30 km 2 建成 区面积设 1 个监测点, 并且不少于 8 个点 3 附件三: 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臵的具体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

21、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 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 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 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 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 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 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 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 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 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

22、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 1.5 15 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 度应在 3 15 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 4 高度应在 2 5 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 点位周围半径300500 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 米以 上,无法按满足(一) 、 (二)条的高度要求设臵时,其采样 口高度可以在1525 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 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 米

23、;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 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 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 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 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 10% ;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臵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 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 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 米。 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 ) 采样装臵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 距离应大于2 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 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

24、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 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 5 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 道路日平均机动车流 量 (日平均车辆数) 采样口与交通道路边缘之间最小距离(m) PM10 SO2、NO2、CO 和 O3 3 00025 10 3 000 6 000 30 20 6 000 15 000 45 30 15 000 40 000 80 60 40 000 150 100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臵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 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 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 在

25、 3 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 米时,光程长度的测 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 ; (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 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 6 附件四: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增设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 积大于10 平方公里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按照独立监测网 布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网;面积小于10 平方公里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 增设监测点位; (二)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 面积大于25 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监测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 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监测

26、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 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三)按照现有城市监测网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 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 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 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新增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 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 二、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但点位移动的直线距 离不应超过1000 米。变更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一)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 区; (二)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 小于 15% 。 7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一、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通常以标准状况下的质量浓 度( mg/m 3 或 g/m

27、3)表示。按式( 1)及式( 2)计算: C=W/Vnd (1) 式中: C污染物浓度,mg/m 3 或 g/m 3; Vnd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m 3; W 在相应采样体积中,污染物的含量,mg 或 g; 在实际工作时,有时也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10 -6 ) 表示气体污染物浓度。两种单位的换算公式如下: C=(M/22.4 ) X (2) 式中: C污染物的质量浓度,mg/m 3(或 g/m3) M污染物的摩尔质量,g/mol ; X污染物的体积分数,10 -6 ; 22.4标准状态下,1 摩尔分子气体污染物的体 积, L/mol 。 二、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 一 ) 某 一 监 测

28、点 ( 某 一 污 染 物 ) 监 测 数 据 在 i=1,2, ,n 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3)所示: n i ij jC n C 1 1 (3) 式中: C j第 j监测点在 i=1,2, ,n 时段的平均 8 值; Cij第 j 监测点在第i 个时段的监测数据; n监测时段的总数。 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 明未检出,并以1/2 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 计计算。 (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在 i=1,2, ,n 时段的平 均值计算,如式(4)所示。 m j ij n i C mn C 11 ) 1 ( 1 (4) 式中: ij C:第 j 监测点在第i 个时段的监测数据; C:m个监测点在 i=1,2, ,n 时段的监测数据 平均值; m监测点数目。 n监测时段的总数 三、超标倍数的计算: 按式( 5)计算: 0 0 C CC r (5) 式中: r 超标倍数; C监测数据浓度值; C0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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