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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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 GF-1999-0201 )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 否进行了招标等。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 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 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

2、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 协议书第 5 条“ 合同价款 ” 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 号令第 11 条规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 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 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

3、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 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3 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 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 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 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4 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 号令第 14

4、 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第 34 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6 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 条、建筑法第 18 条、建设部 第 107 号令第 15 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 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 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 分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5、。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7、28 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 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 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 35.1 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 条(预付款)、 第 26 条(工程进度款)、第33 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 35.2 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 条第 2 款、第 15 条 第 1 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

6、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 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37 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 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 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 38 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 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

7、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 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 阴阳合同 ” 。 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点法律问题(一) 发表于 2008-6-5 17:06:48 点击数: 2112 加入我的收藏 2136 本人现结合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出现的几点法律问题作一评析,以为共 同探讨! 一、合同整体版式 许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并不重视,导致合同出现许多错别字, 比较常见的是将“ 签订 ” 写成 ” 签定 ” ; 将“ 做出 ” 错误写成 “ 作出 ” 。( “ 作出 ” 是用于比较抽象的事物,“ 做出

8、 ” 是针对具体的事物。); 将“ 必须 ” 写成 “ 必需 ” ; 并且许多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几点问题 (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 监理期内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按监理总价款的 5%进行处罚” 。 该条我认为:在该监理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对另一方进行“ 罚款 ” 、“ 处罚 ” 的约定,一般认为:一个企业 有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时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的,即使再苛刻也没有法律上 的问题。但是,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无权以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的职权对另一方的违约行 为自行进行制

9、裁。 对此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对对方索赔的依据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对方(违约 方)会以该条款无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撤消,这样极易使建设单位产生索赔无 依据的风险,使建设单位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我认为,对这类情况,如果要约定类似的违约制裁条款,只能以违约责任的方式约定。 (二)许多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采用的是建设部提供的的范本,其中有如下规 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 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并承担 相应的监理责任。

10、” 对此我认为:该条原文是标准文本中的内容,由于该标准文本很大程度上是维护监理公司的利益, 如果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高于监理报酬总额,那么建设单位就会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的损失。因此, 该条可以改为: “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为监理 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问题 (一)明确措辞、注意合同的严谨性 1、如某合同原文约定:“ 乙方如不能按质、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 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修改意见:原文索

11、赔主要是针对现房而引起的,而没有考虑到销售期房所引起的纠纷,因此,该条 可以改为 “ 乙方如不能按质、 按期完成满足本工程约定的节点进度控制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 条件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不能按期售楼或者按期交房等引起的索赔事件所造成的费用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文约定:“ 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工作业人员工地 闹事导致影响工地的施工,停水停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 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为准” 。 修改意见: “ 闹事行为 “ 不仅限在工地,在其他地点(比如在市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构)也会发生针对 建设单位的游行、示

12、威等行为,因此该条可以更改为:“ 施工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地材料商、施 工作业人员等其他人员到工地或者其他地点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危害社会秩序的闹事行为,停水停 电等影响正常施工和生活,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限五天内出场,结算以建设单位结算的为准。” (二)项目经理问题 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对项目经理的约定不够清晰,甚至直接以项目负责人代替,比如某合同约定:“ 乙 方实施本项目时,应该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及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本项目选派的项目负责 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 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

13、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 本人认为:正常来说,“ 项目负责人 ” 并不一定是 “ 项目经理 ” (建造师),甲方无法知道该项目负责人 是否有相应的资质,仅仅约定项目负责人并不能保证项目质量可靠。在现实中,项目经理仅仅挂名但不在 工地的情况很多,为维护甲方的利益,某些条款可相应的修改为:“ 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期内不得 更换,并须常驻施工现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如果 发现乙方的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到施工现场或者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中止 合同 ” 。 (三)工程签证的法律问题 可以约定:将其技术性签证和经济性签证进行分

14、开,约定技术性签证中不得含有经济性的内容,即 将技术问题与索赔问题分开,以防止施工方将两种内容写在一起或者签署确认了技术内容同时意味着认可 经济内容,避免建设单位在结算时必须无条件接受签证中的价格。 (四)合同价款问题 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 暂定价 ” ,“ 土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总包服务费,一 次包死不得因任何原因调整。” 在此涉及到约定不明的风险。因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根据建设部107 号令的 11 条规定,依据中 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 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对以上的约定需要注意明确。 (五)工程资料的问题部分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并不及时将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资料交给发包 方,致使发包方不能申请房屋产权证书,拖延了交房日期,住户就有可能起诉房屋销售方(建设单位), 这样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发包方与施工方在签订合同中应该加上一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后应 当在交房的同时提交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方缴纳工程总价款百分之五的 违约金。 ” 本文可以自由编辑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最新资料Word 版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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