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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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 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 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 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 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 管部门批准后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 2 门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 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 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 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 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 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 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 上岗。 第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

4、 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 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 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 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 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 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入

5、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 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 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 料应当无毒、清洁。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 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 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 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 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 第十四条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 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 员应当核对配送食

6、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 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 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 个月。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 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 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

7、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 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 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 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5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 现有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 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 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四)

8、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 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 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 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 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 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 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 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 织查处。 6 第二十二条县级

9、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 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 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 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 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 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 报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10、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 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7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 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

11、 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 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 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 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

12、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 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8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 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13、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 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 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 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

14、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 9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 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 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15、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 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 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 10 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16、3 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 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

17、, 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 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 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 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11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 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

18、饮服务提 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 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 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 者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 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 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 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2 第四十五条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 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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