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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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特征码 vyQpzlviPjKHQbzCDtjH 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xx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区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管理。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区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积 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 2 页 第五条

2、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 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接受区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区人民 政府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 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区人劳、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乡镇人 民政府把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

3、法人资格,举 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 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 3 页 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 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小学、幼儿园、自学考试助学及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 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农村幼儿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审批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由区人劳部门审批,并抄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 第十条 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 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校 长及师资状况,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 管理使用等。 第 4 页 (二)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两个 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 (三)办学场地属自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属租赁 的,则提交租赁合同;自用或租用都要提供房屋质检鉴定书。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

5、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筹 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 年,超过三年须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如条件成熟,可申请正式 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 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名单; 第 5 页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审批机 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6、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 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 经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 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 6 页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 长担任。 第十七条 校长的聘任或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 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

7、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所聘校长依法独 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 任校长,校长要持证上岗,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和有关行 zd 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 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依法保 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建立工会组织,坚持依法民主 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 受相应的各级各类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同等的招 第 7 页 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

8、、标准和方式。户籍在本市的民 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 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区政 府将采取适当措施,推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 流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 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 先进评选、助学贷款、贫困支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 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 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 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 地址、收费

9、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 校的经常性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 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 8 页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办理收费许可 证、卫生许可证,使用专用票据,接受物价、卫生、财政、税 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举办者的变更,学校 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 法进行财务清算,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 销登记。 第四部分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10、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 理制度。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管理和 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 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学校和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 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 9 页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 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转学、退学、退费的, 学校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学、退学、退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 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部分 扶持与奖

11、励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 用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优先 向民办学校出租、转让。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规定享受优惠。 第 10 页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 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享 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 托协议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 教育的公办学校生

12、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协 议就读的学生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执行国家免费和补助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 法律地位,在资格、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树模、业务培 训和教龄、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民 办学校教师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事代理的办法 参与职称评定。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第 11 页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及 其审批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

13、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校址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 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 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第 12 页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停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有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或把场地出租给别 人乱办班、乱补课的; (十)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管理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私自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区 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工商、民政等部门予以取缔。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所有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及其他民办教 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本办法自发布后 30 日起执行。 第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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