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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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 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 由设计人编填 )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 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 号 分

2、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 万元) 费 率 % 估算设计费 (万元) 层数 建筑面 积 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 说 明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占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20% (定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五次付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

3、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 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 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低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 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 设计 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

4、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 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 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 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 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 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 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 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l.5 发

5、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 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 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 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 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 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 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 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发包

6、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 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 版电子设计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 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 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 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 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 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 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 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 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

7、权向设计人索额。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 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 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 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 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 人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 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 阶段工作,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 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7.1 条规 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

8、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 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 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 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 金由双方商定为实行损失的% 。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 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 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 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 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

9、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 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 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 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 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 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 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 应吸收承担 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 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

10、容以外的工作服务, 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 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 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 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 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 案 号:经 办 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签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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