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和澳门行政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展望(1)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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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香港和澳门行政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展望(1) 论文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香港澳门比较研究论文论文摘要:由干历 史的原因,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分别具有普通法系行政法和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 点,本文全面比较了两地行政法概念的差异,两地行政法在加强行政管理功能和 监督行政功能方面的特点和优点, 着重对香港和澳门在1997 年和 1999 年回归后 行政法发展趋势作了预测,探讨了实现“一国两制”构想中的行政法建设。 1995 年上半年,笔者曾在香港浸会大学作访间学者,其间对香港和澳门行政法 情况作了一些资料收集工作和初步的比较研究,觉得两地虽然邻近, 但由于具体 历史进程有所区别, 因而构成了两地行政法方

2、面的区别。在本世纪末之前, 中国 行将对这两个地区恢复行使国家主权,因此对两地行政法今后的发展趋势也作了 一些预测和展望。一、香港和澳门行政法概念存在差异香港 150多年来一 直由英国管治, 英国的普通法直接适用和主导香港,所以现行香港法律是英国法 律在香港的延伸,其法律部门分类及对行政法概念的理解都直接受英国学者的影 响。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cey) 曾对英国法治原则和宪政精神的阐发作出过贡 献,他认为英国的“法治”主要有三方面含义: 第一,法律对于政府的权威有绝 对的优势,即“法律至上”; 第二,普通法院据以审判的法律,无论对政府官员 还是普通公民都普遍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

3、三,个人权利并非来自 政府的成文法律的赋予, 而是来源于由法院解释和执行的一般法律。戴雪的思想 蕴含了现代行政法的宝贵精神,但他犯了失之偏颇的毛病,片面地否认英国有 “行政法”存在, 他认为只有法国才有行政法, 即那种公民与政府之间发生争议 不受普通法院审理而由独立的行政法院审理的制度只是在法国存在,而在英国并 不存在。戴雪把法律定义为“由法院实施的规则”,因此他把现代国家中大量由 政府制定的规则忽视了, 甚至把它们排除在法律之外。 戴雪在行政法概念上的片 面性、保守性对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很大,以至使香港学者传统上对行政法 概念理解很狭窄, 在香港也缺少明确的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各法律部门分类

4、。最近 比较有影响的香港官方向市民作法律宣传的小册子这样写潭: “民事法主要包括 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家庭法及税法数大类。”香港一般学者把 行政诉讼法 ( 市民与政府之间发生的诉讼) 视为“行政法”,甚至还把“行政法” 纳入大民法范畴。最新出版的香港法律书籍也有类似这样的观点: “行政法与刑 法同样属于公法的范围, 是专门用以解决政府机构行政事宜有关的法律诉讼,从 而监察行政机关。 ”蕊上述观点对大陆和台湾地区学者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目 前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学者都把行政法视为同民法、刑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 门,行政诉讼法则可以看作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由于一般香港学者对行政法概念 作

5、狭隘的理解, 因此妨碍了对行政法广泛深入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在香港也没 有形成气候, 没有成为很受重视的法学学科。 尽管香港学理上对行政法缺乏独立 的研究,但实际上香港有着丰富的行政法,特别是以大陆学者的角度来观察,不 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近代史上,澳门长期由葡萄牙管治,葡萄牙属欧洲大陆 法系国家, 所以澳门法律 (包括行政法 )具有大陆法系法律的特点。 比较而言, 澳 门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都是很薄弱的。传统上澳门以葡萄牙的法律学理论 为“正统”理论,而葡萄牙的行政法概念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 以法国为代表 ) 的行政法概念一样外延比较宽泛: 不仅强调行政法是“控权法”(包括行政法院 对政府

6、行为的审查 ), 而且是“管理法” (包括调整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的行政行 为); 不仅包括行政实体法, 而且包括行政程序法 ; 不仅包括外部行政法 (政府对社 会的管理 )而且包括内部行政法 ( 如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 。澳门政府 官员艾德瓦尔多坎布雷特著文说: “根据近年来学术界占统治地位的看法,作 为公法的一个部门的行政法, 它包括行政管理的组织和运行以及在履行行政义务 的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同个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必须考虑三个基本组 成部分,即行政组织、 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同个人的关系的规范。”目前澳门 大学等教育科研机构的学者在讲授行政法概念时都把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

7、行 政作用法和监督行政法三大组成部分,与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概念并 无二致,与中国大陆学者所持概念也大体相同。笔者在澳门讲学, 阐发行政法概 念时得到澳门学者的认同,即是一例。二、目前香港和澳门行政法的发展情 况 (一)香港行政法的特点与优 . 点 1997年 7 月 1 日香港回归中国以前, 其 法律是由英国的普通法、 衡平法、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 香港自身的法律和习 惯法等组成的。香港现行成文法除了英皇制浩、 皇室训令和枢密院令以及 在香港适用的英国议会法例外, 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由香港立法局制 定的 60。多个条例以及与此相配套的1000 多个“附属立法” (规例、附

8、例和规 则等) 。此外,政府机关发布的行政命令(ORDER) 也发挥有效功能。 行政法的概念 如果看作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的话,那么香港的条 例及其“附属立法”大部分属于行政法,香港政府对内、 对外的管理主要依靠这 些表现形式众多、 层次不同的行政法。英国法律实施于香港, 一方面使香港 法律带有浓厚的殖民统治色彩,但另一方面也把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带到了香港。 诚如现任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杨铁梁所言: “英国法律制度之行于香港,一 如异卉奇花植于外邦,虽逾百载,犹要滋润于本土; 灌之溉之,繁之殖之,而后 能成长也”。 应该说,香港社会管理比较有秩序, 比较成功,很重要一个

9、原因, 就是法治思想得到较广泛传播, 政府主要依靠法律进行管治, 因为根据法治原则 : 行政长官及公务人员的权力都来自法律的授予,因此行政长官及公务人员的行为 都应有法律依据,如因违背法律就会遇到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长期以来, 通过法院的判决、 通过报界大量案例的刊登, 使一般市民心中都有了政府必须守 法和严格执法的观念,对政府的监督意识逐步增强。香港地狭人稠,资源缺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工业化,6、70 年代经济飞速增长,一方面是因为香港有 一个自由贸易、低税率、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另一方面是因为港府采取 了所谓“积极不干预”的政策, 这些“积极”的政策主要是指加强社会管理和

10、协 调。 这些具体政策的特点是具有稳定性和可行性,不是朝令夕改的,主要是靠“明 确、可靠、坚定和持久”的法律加以支持。从行政法学者的角度来看,涉及经济 领域的政府管理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政府管理的法律都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 在香港实际上受到了重视。正如一位香港大律师所说的: “法律其实是人们生 活的命脉。政府不仅源于法律,而且还依靠法律而继续存在。在香港,法律管理 着居民穿的衣服、吃的食物、居住大厦的建筑和管理、日常用的水电、学校教 育乃至香港作为一个工商、 金融、运输各业的中心与世界各地贸易的方法等 等,都在法律管辖之下。 ”从这一角度看, 香港行政法不仅在规范形式上表现 出多元性和层次性,

11、 体系比较完整, 结构比较严谨, 而且在规范内容方面有着丰 富性。香港虽面积不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个市民从出生注册、接 受教育、安排就业、衣食住行、退休福利直至死亡安葬,都有相应条例或附属规 则来处理, 各行各业都有行政管理条例来规范。然而,政府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 各领域, 也引起了人们对可能导致政府权力过大、过多干预公民个人生活的担心, 因此香港行政法在近年来己开始注意政府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人权利之间取得平 衡的问题。引人注目的是, 近年来香港报刊上经常出现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 公民利益之间发生矛盾的案例, 例如税收稽查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爱 滋病患者的检查与对患者合法权

12、益保障之间的矛盾问题等等,引起法律界和市民 的热烈讨论,特别是对行政机关的酌情决定权( 即自由裁量权 )的授予与限制已引 起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重视,说明香港行政法的民主因素逐步有所增强。以上 是香港行政法的特点与优点, 但香港行政法并非完美, 在殖民地体制下, 其法制 不可能真正体现民主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并为市民和舆论界所批 评。 (二)澳门行政法的特点与优点澳门与香港相距虽近, 但社会历史特点 有所区别, 澳门被葡萄牙管治400多年,同时又保留较浓厚的中国社会传统,具 有偏于保守的特点。自70 年代以来澳门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基础十分脆弱, 不能与香港同日而语,并且对香港经济有

13、一定的依赖性,其政治、文化、法制发 育程度都与香港有一段距离。 不过,澳门行政法也有自己的特点: 澳门现行法 律是葡萄牙法律的延伸, 葡萄牙法律最早渊源于中世纪罗马德意志法系,这个 法系,为拉丁语系和日耳曼语系国家所普遍采用。葡萄牙管治澳门以后, 在澳门 逐步形成了双层、 双轨、单一语言的立法体制。 所谓双层立法是指葡萄牙立法机 关同澳门立法机关都有权制定澳门地区适用的法律; 双轨立法是指澳门立法会和 总督都有权制定澳门地区适用的,包括调整行政管理事务在内的立法; 单一语言 立法是指澳门以往都用葡萄牙文立法,其中文译文必须以葡文为准。1976 年颁 布的澳门组织章程是澳门现行体制的基础,其行政

14、法必须与该章程不抵触。 但澳门地区行政法则源远流长,远早于澳门组织章程的颁布,它经过历史变 革,特别是适应社会需要,在澳门已形成了内容丰富、门类比较齐全的行政法, 诸如金融、贸易、交通、建筑、税收、文化、教育、娱乐各领域都有相应的行政 管理规章。例如,博彩业在澳门的发展已有较长的历史,60 年代起葡萄牙海外 部颁布法令以博彩业作为澳门合法存在的特殊的娱乐业。澳门政府订立承投赌 博娱乐章程 等规章规范博彩业的发展, 一方面公开竞投赌博业经营权,政府通 过与娱乐公司签约,立法批准其专营权,从而维持稳定的税收用于公共投资; 另 一方面通过订立法律条文, 由博彩监察管理委员会对特殊行为加以监管,防止其

15、 他私人经营赌博业, 遏制违反治安秩序行为的发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考虑 到澳门的这一历史特点,已明文规定1999 年后澳门博彩业继续容许存在,因此 在博彩业方面的政府管理及相关行政法今后仍将成为澳门行政法的一个特色。 澳门政府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方面总体上说落后于香港,其透明度也比较差, 立法过程中向社会进行广泛咨询的工作也稍逊一筹,故被澳门舆论界批评为“精 英立法模式”、“精英决策模式”。但近几年也有不少进步,例如,澳门行政立 法方面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比较重视,甚至比中国大陆、 台湾、香港都更早推出 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该法典直接根据澳门组织章程 有关规定,并直接参

16、考和借鉴了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内容,故立法速度比较快, 已于 1994 年 7 月 18 日以法令形式公布,并于1995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该法典 共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又设若干章,整个法典有16?条。该法典把“行政程序” 定义为“为形成与表示公共当局意思,成为执行该意思而进行之一连串顺序之行 为及手续。 ”该法典调整范围广, 其行政程序既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又 包括行政机关对外管理及执法程序。很有特色的是, 该法典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 原则作了比较全面和明确的概括与规定,它们分别为: 合法性原则、谋求公共利 益原则及保护公民权益原则、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公正原则及公正无私原则、 行政

17、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 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非官僚化原则及效率原则、 无偿原则和诉诸司法机关原则。 这十大原则之间虽有些重复与交叉,但比较全面 和细致,易为执法者和一般民众理解与掌握。这些成文原则的概括鲜明体现了大 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 在世界上已颁布的行政程序法典中也属具有新意的。再如, 澳门近几年来在公务员制度立法方面有所加强,力图用行政法来解决公务员队伍 的稳定性、延续性、专业性和透明度等问题。已制定了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章程 、 外聘人员章程、 领导及指导人员章程 、 职程制度、 反贪污法例、 贿赂处分制度 等,力图使行政机关处于民主监督之下并提高其效率,这些法 案虽不够完善,执行

18、也打折扣,但已表明澳门行政法正在朝民主与效率相协调、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相平衡的方向发展。总之,目前澳门行政法的发展 模式,既不是纯粹的“控制”模式(即只强调提高行政效率 ) ,也不是纯粹的“控 权”模式 (即只强调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监督) ,而是兼顾两者, 在两者之间谋 求协调与平衡, 这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行政法民主化、科学化发展潮流。 澳门 一位政府官员说 : “我们不应该只注意那些授予给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者为了公共 利益而迫使它履行的义务, 我们的注意力应放在分析授予公民的主观权利或承认 个人相对于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上。”就代表了这一进步思潮。当代行政 法的突出功能是规范行政权

19、力, 起切实监督行政活动、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 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都把行政法治的思想作为监督行政的 理论基础, 但其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经过历史的发展与选择, 一般都 形成了对行政监督的多元机制,诸如行政监察、 行政复议 (又称行政上诉 ) 、司法 审查等形式,虽然在各国、各地区的名称、机构、地位和方式有所不同,但相互 弥补、 相互配合的趋势是相仿的。 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在监督行政方面也各具特色, 异中有同。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再展开论述,总的看来,香港深受普通法系制 度影响。普通法国家有一种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只能有一 种法律、一种法院

20、, 即普通法和普通法院, 在普通法院之外不应该另设行政法院 或其他法院, 否则就是对“法治”的破坏。香港也深受这种法治理论的影响。但 是实际情况证明, 这种单纯的司法单轨制不可能适应复杂的社会发展要求,行政 案件不可能完全依赖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因此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多元化成为 不少普通法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发展趋势,香港亦不例外。而澳门监督行政制度, 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澳门司法体制的一个最显著特 点,也是与香港司法体制的重要区别,就是它有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另 外,由于葡萄牙行政诉讼规则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因此澳门行政法院也有 一套与民事诉讼规则相区别的诉讼

21、规则,其目的并非保护行政的特权, 而是给行 政相对人创造更便利的救济途径。三、香港和澳门行政法发展趋势展望目 前离 1997年和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和澳门分别恢复行使主权的时间越 来越近了。 香港“九七”回归和澳门“九九”回归都是必然的、正常的、无可避 免的,对中国、对亚洲、对世界的繁荣、文明和进步都是大好事。根据两个基本 法,1997 年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1999 年后澳门的特别行政区政治体 制有许多共同特点,这些特点必将给两地行政法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第 一,就两地政治体制的性质和根本变化来看,都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原 则,两个特别行政区都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22、。第二. 就两地政治体制的内容 而言,都将体现“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特点,都将保留资本主义制度至 少 50 年不变,将分别充分体现“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的特点。第三, 就政治体制的运作而言,都将体现三权分立、行政主导、互相制衡、互相配合的 特点。两地行政主导模式将更清晰,即由行政长官领导政府执政、立法会代表社 会各方意见立法议政、司法机关护法监政。因为两个基本法都明确规定: 行政长 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负责 ; 而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独立进行审判。可以说这一政治体制的确 定对两地行政法的稳定、 改革和发展都是特别有利的。 有

23、关香港和澳门两地行政 法的发展趋势, 笔者发表以下不成熟的意见: (一)为了实现香港、 澳门的平稳 过渡,香港、澳门两地行政法应力求穗定,在后过渡期及特区开始运行阶段不能 作大的改动。按照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间 题联合声明的规定 : 过渡期间,联合王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分别负责香港和澳门 的行政管理 . 以维护和保持两地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据此,两地的法律制度 应十分注意保持稳定性、 连续性,包括行政法亦应力求稳定, 不宜也不必作大的 变动。为了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中方建立了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 简称预委会。预委会法律专题小组率先对香港原有成文条例及其附属立法

24、进行了 审查工作。经过认真的审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绝大部分香港条例同香港基本 法不抵触,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应基本上保留下来。澳门地区目前也在 开展这方面工作, 香港的经验大体可用。按照两个基本法的规定 : 香港和澳门 的法律制度都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 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规定: “澳 门原有的法律、 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可 见,

25、在特别行政区建立后,行政法也应该继续保持稳定性。在后过渡期,保 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显得特别重要,为此中国领导人特别强调: “现在香港政府 工作的 18 万公务员是既熟悉香港情况又熟悉政府运作、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素 质的一支队伍,不可能设想97 年后撇开原有的公务员队伍,重新找一批新的公 务员来组建政府, 这不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繁荣。”而且两个基本 法对“九七”和“九九”后的香港、 澳门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法都持肯定与必须 保留的态度。无论是香港和澳门,原有关于公务员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 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 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 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 除有关给予外籍人

26、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均予以保留。 可见,包括公务员法在内 的香港、澳门行政法都应该基本不变。但目前问题出在香港的港英政府方面。 在后过渡期中, 港英当局常常不顾中方反对和香港市民反对,单方面地修改或重 新制定法律,甚至使一些原有法律中与基本法不抵触的法律经修改后出现同基本 法抵触的情况。 例如香港社团条例 本来有禁止本地社团同海外政治团体发生 和海外政治团体不在香港设立分会的规定,但该条文在修改时被删掉了, 而香港 基本法第 23 条则有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 织或团体建立的规定。再如1995 年 6 月港英政府废除了紧急情况权力条例 的全部附属条例, 也是对香港

27、法律的单方面重大修改,其做法不仅会对香港的治 安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 削弱香港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的应变能 力,而且违背了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破坏了香港行政法的完整性、连 续性。香港著名爱国家霍英东先生探刻地指出: “香港目前的问题确实来自港英 政府。中国政策的要点是,除了主权回归之外,其余的事情不要大变。港英政府 却好像是在努力制造大变乱的局面。”泳港事顾问朱幼麟先生也指出: “香港政 府临到其管治香港的最后一刻, 才(对法律 ) 作一连串的修改, 肯定是对港人的不 公平。因为这许多的修改,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二) 为了使香港 和澳门在主权移交时衔接得更好,

28、香港、澳门行政法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穗妥进 行改革的任务。“九七”和“九九 . 对香港和澳门来说都是一个伟大的历史 性转折,长期由英国人和葡萄牙人管治的政府将转变为由中国人自己管治的政 府,因此新的香港政府和澳门政府都将面临新的形势,承担新的任务。 为政府管 理和监督行政服务并且在所有法律部门中适应性特别强的行政法也必然要有所 改革、有所前进。1. “九七”和“九九”之后,原英国和葡萄牙的管治连同 它们行使管治的机构、 官职等将不复存在, 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国对两地行使主权 和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因此首先必须剔除原行政法中的殖民地成分和色 彩,例如香港行政法中原有“英女皇”、“皇室”、 “

29、联合王国”和澳门行政法 中“葡萄牙政府”等字眼一般都将删除。如“皇室香港警察”必须改为“香港警 察”,“澳门总督”改为“澳门行政长官”等等,这标志着两地行政法在主权移 交意义上的新生。如果字眼并不涉及主权间题,也可不必改动,如伊丽莎白女 皇弱智人士基金条例 经审查后认为此条例事关弱智人士切身利益,不作任何改 动,就是一例。2. “九七”和“九九”后, 香港、澳门行政法的“龙头” (或 称“源头” )分别由英国法律 (英皇制浩、 皇室训令 ) 和葡萄牙法律澳门 组织章程 转变为两个基本法。 虽然三权分立体制和行政主导式仍将保留,但两 个基本法中确定的三权分立体制和行政主导模式毕竟与“九七”和“九

30、九”前 的体制和行政主导模式有很大区别, 行政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区别。 例如根据英 皇制浩 ,目前的香港立法局是港督进行立法的一个咨询机构,而“九七”之后 的立法会则是香港特区的真正立法机构,立法会有权弹劫行政长官, 立法机关对 行政机关的制约将充分体现出来。再如目前澳门根据澳门组织章程,总督也 拥有一部分立法权, 表现出殖民地政制的色彩, 而“九九”后澳门行政长官只签 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 公布法律, 但他的行政权力则很大, 可委任部分立法会议 员、任免全部行政会委员、任免各级主要官员、法官、检察官以至可直接解散立 法会( 目前,解散立法会权力属葡萄牙总统) 。可见“九七”后将真正形成以行政

31、 为主导的体制。这些新的规定必然要由具体的操作性很强的行政法加以落实和完 善。 3.在香港、澳门后过渡期都面临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土化和中文官方 地位三大问题, 特别是澳门这三方面的工作任务更艰巨。这就需要本着改革以求 完善的精神进行上述儿项工作。 其中许多方面涉及行政法问题。 相对于澳门而言, 在机构设置合理性、 廉政声誉和公务员整体素质方面,香港有些优势, 但并非完 美。而澳门政府存在着机构臃肿、公务员队伍缺乏职业化、技术化、法制化以及 部分公务员士气低落等问题, 因此机构之精简与公务员管理体制之完善均是迫在 眉睫的任务。澳门大学行政学学者萧扬辉先生曾指出: “长久以来,由于政府之 公务员

32、政策每因行政权之转移而改变,因而基本上澳门欠缺一套广泛及一贯沿用 而受人认识之行政法。 ”。讲得十分贴近实际, 因此要使香港和澳门行政管理水 平有一个新的提升,必须完善两地的行政法。 (三)为了保证香港、澳门长期 称定繁荣,适应两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在完成平德过渡之后,香 港和澳门行政法将保特特色、主相借鉴,获得空前发展。香港、澳门的回归 是中国 20 世纪末的两件大事,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 21世纪, 香港和澳门仍将为中国的现代化继续发挥作用,两地仍然是中西文化交流的桥 梁, 仍将是中国大陆与世界经济往来的重要港口。正如一位香港人士分析的 : “中 国经过了十年

33、经济改革开放的冲击,已深明到事情要以制度内的渠道解决,要有 法治精神才能长治久安的道理”, 因此他认为“中国实在是十分珍惜香港这一片 土地,香港人经多年努力所建立的运作机制及创造财富的能力,深明香港的成功 需要配合,其中廉洁的政府及法治的态度和传统是最为重要的,中国亦热切希望 能够凭香港的成功经验, 对内陆城市有肯定的启导作用。”、香港和澳门的行政 法成果,主要是两地人民在长期岁月中充满智慧和艰辛探索的结果,也是保证今 后实现长期稳定繁荣的前提, 因此两地人民不但应该珍惜这些成果,而且会在今 后实践中进一步发展这些成果。 1.两个基本法为两地行政法发展提供了基本 前提和广阔空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34、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两个极为 成功的体现“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典,完全符合中国人民, 特别是香港和澳门同 胞的根本利益。 两个基本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权的运行,有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 政权的监督以及两地居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落实都首先要依靠行政法。根据基本 法,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仅有管理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 育、卫生等广泛领域事务的职权, 而且负有保障两地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 出版、集会、组织和参加工会、通信、旅行、迁徙、罢工、游行、选择职业、学 术研究和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婚姻自由及自愿生育等权利。过去,香港公 民权利一般不毛采用成文法典确定的形式,而是采用法律

35、约束以外的“剩余原 则”加以确定, 现在则有所变化。 成文的基本法既然已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 了更有力的保障, 那就更需要有关立法加以具体化,防止条文解释的随意性, 防 止所谓“灰色地带”的出现。 澳门也有个别人士担心澳门基本法条文内容之间会 产生“政治陷井”,这种疑虑当然是多余的。笔者认为: 为防止一般市民可能产 生的疑虑,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加强行政立法。 2.过渡期前后出现的各种新 问题都需要香港和澳门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予以解决香港和澳门的主权 回归祖国是举世瞩目的大事, 既是两地历史的转折点, 也是光辉的新起点, 未来 两地的命运主要掌握在港人和澳人手中。不难想像,两地的各种困难和

36、过去积累 的问题会比以前更明显地暴露, 需要在中央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依靠港人和澳 人自己的智慧与能力去解决。例如青少年间题、教育问题、治安问题、环境保护 问题、交通阻塞问题、 社会福利问题等等, 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的途 径就是加强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包括培养人才、 普及法律、 完善法治等大量工 作要做。可以预期, 两地行政法必将适应两地的特点和社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 展。3. 香港和澳门两地行政法以至包括中国大陆、台湾地区行政法之间相互 借鉴、相互补充, 形成中国特色的“一国两制”、充满生机的行政法体系香港行 政法在“九七”后仍将保留普通法系行政法的特色,澳门行政法在“九九”后将

37、保留大陆法系行政法的特点, 这些在两个基本法中都已得到确认。然而,从世界 范围来说,普通法系法律与大陆法系法律有靠拢的趋势,因此香港和澳门两地行 政法也有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趋势,同时仍将保留它们各自的特色。英美 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中,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判例法,制定法虽不是判例法, 但是适用中要由法官来解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然而有趣 的是在某些特定领域和部门,例如在法国行政法中判例法却有重要地位) 。但近 几十年来,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形式方面已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显 示了某种互相接近的趋势。 这也不能不影响香港和澳门两地的行政法、香港是普 通法,但是行政法中有很

38、多成文法,而且是规定得很细致的成文法; 澳门行政法 虽然是成文法, 但是某些领域, 尤其是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很注意案例和判例 的积累。应该说,在保留自己特色的同时相互借鉴和相互补充是有益的。例如香 港法律重视判例是优点, 但也隐藏着缺点, 其“隐晦性”尤为人们所批评,往往 使人们面对浩如烟海的判例而无所适从。因此有些学者建议把某些普通法判例升 华为法典,使人们 ( 包括法律工作者 ) 更易把握,这对普及法律也有莫大裨益。 “一国两制”是中国在政治上的创造,也是法律上的创举。 中国大陆将坚持实行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但与香港、澳门以及包括台湾地区之间在法律制度方面可以 相互借鉴,特别是在行政法

39、这一具体法律部门中可以互相吸收有益经验的地方更 多。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曾在谈及处理香港与深圳的关系的方针时说道: “利用 香港发展自己,借助香港走向国际,借鉴香港国际惯例,学习香港科学管理,联 合香港幅射内地, 衔接香港互惠互利, 区别香港一国两制”。 比较典型地反映了 当前大陆领导层开放的心态。这对行政法的相互取长补短无疑是有启示意义的。 更令人鼓舞的是, 健全法制、 励行法治已成为中国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共识。江泽 民主席最近发表讲话,认为: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呼唤着法制的完善; 反过来, 法制的完善, 又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完备的 法制,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重

40、要保证。” 可以预见,在面向 21 世纪、进 入 21 世纪之际,中国社会必将有一个大发展, 中国行政法也必将有一个大发展。 中国行政法的河流,不仅将融合自己的各条支流, 而且将流向世界行政法的海洋, 在同各国行政法之间合理冲撞中不断进步,并将为国际社会作出独特的积极的贡 献! 注释香港政府律政署出版的 香港法律制度 第 31 页,着重号为笔 者所加。梁伟贤、陈文敏著传播学新论第528 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见澳门行政法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一文,载行政法学研究( 北京)1994 年第 3 期。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十八讲序言。港人协会编香港 法律十八讲第 1 页。引自余振主编澳门 : 超越九九第 55 一 58页。 钱其深 1995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 议上的闭幕词。引自霍英东在欧洲华人学会第八届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演 讲: 中国现代化与香港“九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与量刑 , 星 岛日报 1995 年 7 月 19 日。引自余振主编澳门 : 超越九九第 82 页。 奋 李秀恒 :中国客观上要确保香港繁荣稳定 ,载香港星岛日报。- 深圳的实践说明了什么市委书记厉有为访谈录,1995 年 8 月 7 日深圳特 区报. 1995 年 8 月 16 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四届亚太法协会、第六届亚太地 区首席大法官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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