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投资经营合伙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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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店投资经营合伙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住所地: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住所地: 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住所地: 丁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住所地: 鉴于: 甲、乙、丙、丁四方有意共同投资设立、 经营餐饮店(以 下简称“餐饮店”),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餐 饮店的设立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兹共 同信守: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店的经营行为,保护甲、乙、丙、 丁四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本着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餐饮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合同各方对餐饮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期限为年,自年

2、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合同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纳出资的期限 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于年月日以前 交齐。 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于年月日以前 交齐。 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于年月日以前 交齐。 丁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于年月日以前 交齐。 第四条合同各方出资份额比例 甲方对餐饮店出资份额为 % ; 乙方对餐饮店出资份额为 % 。 丙方对餐饮店出资份额为 % ; 丁方对餐饮店出资份额为 % 。 第五条合同各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每逾期 一天,按所逾期支付金额的 %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本合同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外,造成守约方损

3、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均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仍应按照本条前款规 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各自责任。 第六条利润分配 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方所持餐饮店的出资份额 比例分配利润。 第七条债务承担 (一)餐饮店对外债务由餐饮店财产偿还; (二)餐饮店财产不足以偿还餐饮店对外债务 时,餐饮店对外剩余债务由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 方所持餐饮店的出资份额比例承担债务; (三)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其出资比 例自对方对外偿还债务之日起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当负担的部 分。 第八条餐饮店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 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 第九条餐饮店由

4、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享有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权利: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餐饮店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餐饮店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五)制定增加餐饮店出资的方案。 第十条乙、丙、丁三方不参与餐饮店的经营管理,但 乙、丙、丁三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监督、检查甲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餐饮店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 账簿。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二)合同各方向新合伙人告知餐饮店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合同; (四)入伙的新合

5、伙人对入伙前餐饮店的经营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一方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其他人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四)合同一方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 餐饮店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 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餐饮店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餐饮店的实际情况, 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六)退伙人对给餐饮店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 应扣减其应当退还的财产数额; (七)合同一方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方的继承人对该方 在餐饮

6、店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 第十三条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 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合同即成为 餐饮店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餐饮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伙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合伙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餐饮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7、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 (二)清理餐饮店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餐饮店未了结的事务; (四)清算后有盈余的,则按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相关税费、员工 工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 产的先后顺序进行; (五)清算后如亏损或餐饮店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 人出资多少,先以餐饮店财产偿还,餐饮店财产不足清 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出资比例承担; (六)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后,在日内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

8、继续履行出资和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 合同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且实际可行 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由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 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 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无法控制、无法预 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 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 工、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战争、征收、没收及其他

9、政府行 为等。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采取共同 协商,本着有利于餐饮店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 则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相应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文件签署之前,甲、乙、丙、丁四方仍依本合 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仲 裁机关认定为违法、无效、不可执行,亦不影响本合同有关收益分配、 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等条款的效力,该等条款仍然是对双方有效 的,双方同意按照上述约定对对方进行有关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书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 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须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书如需公 证,以公证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乙、丙、丁四方按出资 份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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