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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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 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 安 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 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 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 第 1.0.3 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 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 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 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

2、的一般餐馆。 第 1.0.4 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 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 1.0.5 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2 第 1.0.6 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 民 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 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 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 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 电源

3、供应的地段。 第 2.0.2 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 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 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 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 2.0.3 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 妥善 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 2.0.4 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 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 的油烟、 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 2.0.5 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 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

4、部分组成。 第 3.1.2 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3 类别 等级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座) 餐馆餐厅 饮食店餐 厅 食堂餐厅 一1.30 1.30 1.10 二1.10 1.10 0.85 三1.00 第 3.1.3 条 100 座及 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 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 ;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 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 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

5、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 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 3.1.5 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 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 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 3.1.6 条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 潮等措施。 第 3.1.7 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 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 3.2.1 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 m ;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 m ; 4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 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

6、处不应低于2.40 m。 第 3.2.2 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 桌边到桌边(或墙面) 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 m;桌边到 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 m;桌边到 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 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 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 需要确定。 第 3.2.3 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 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 于该

7、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 3.2.4 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 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 3.2.5 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 人设一个,售饭口的 间距不宜小于 1.10 m ,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 m ,并应采用光滑、不渗 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 3.2.6 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 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 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5 第 3.2.7 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

8、,三级餐馆应设 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 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 的规定: 卫生器具设置数量 洗手间 中 洗手盆 洗手 水龙头 洗 碗水龙 头 厕所中 大小便器 餐 馆 一、 二级 50 座设 1 个, 50 座 时 每 100 座增设 1 个 100 座 时设男大便器 1 个,小便器 1 个,女大便器 1 个; 100 座 时每 100 座增 设男大或小便 器 1 个,女大 便器 1 个 三 50 座设1 个 , 50 座时每 100 座 增 设 1 个 6 饮 食店 一 50 座设 1

9、个, 50 座 时 每 100 座增设 1 个 二 50 座设1 个 , 50 座时每 100 座 增 设 1 个 食 堂 一 50 座设1 个 , 50 座时每 100 座 增 设 1 个 50 座设 1 个, 50 座时 每100 座增设 1 个 7 二 50 座设1 个 , 50 座时每 100 座 增 设 1 个 50 座设 1 个, 50 座时 每100 座增设 1 个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 3.2.8 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 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 距 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

10、、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 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 3.3.1 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 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 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8 第 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 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

11、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 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 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 条规定的有 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 3.3.3 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 主食加工、副食加工、 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 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 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

12、施的 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 3.3.4 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 m 。 第 3.3.5 条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 (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 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 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9 第 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 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 3.3.7 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

13、气味污染餐 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 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 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 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 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第 3.3.9 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 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 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

14、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 3.3.10 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 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 闭式烧火间。 10 第 3.3.11 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 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 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辅助部分 第 3.4.1 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 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 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 3.4.2条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 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的规定。 第 3.4.3 条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 条规

15、定。天然采光时, 窗洞口 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 面面积的 1/20。 第 3.4.4 条 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 m 2,其顶棚、墙 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 3.4.5 条 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 其尺寸为 0.500.500.50 m 3。 第 3.4.6 条 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 人设 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 一个洗手盆。 第 3.4.7条 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 人以下者 可设一处,超过30 人者男女应分

16、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 人 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 女厕每 25 人设一个大便器, 男女厕所的前 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建筑设备 11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 4.1.1 条 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 管道的设计, 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的规定, 其中淋浴用热水( 40)可取 40 l 人次。 第 4.1.2 条 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 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 不得设于 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 4.1.3 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 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17、。 第 4.1.4 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 4.1.5 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 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 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 设施。 第二节采暖、空调和通风 第 4.2.1 条 采暖 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1 的规定: 房间名称设计温度 餐厅、饮食厅1820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冷加工间)16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热加工间)10 干菜库、饮料库810 蔬菜库5 12 洗涤间1620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18、 第 4.2.2 条 空调 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 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 的规定; 房间名称 设 计温 度 相 对湿度 % 噪 声标准 db 新 风量 m 3/h 人 工 作地带 风 速 一级餐厅、饮食 厅 24 26 6 5 NC4 0 25 0 .25 二级餐厅25 28 6 5 NC5 0 20 0 .3 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 局部空调系统。 第 4.2.3 条 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 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

19、出 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 m/s ,排风管内速度不应 小于 10 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 13 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 Pa。 第 4.2.4 条 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 0.2 MPa。 第 4.2.5 条 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 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 第三节电气 第 4.3.1条 一级餐馆的宴会厅及为其服务的厨房的照明部分电力 应为二级负荷。 第 4.3.2 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 留有一定数量

20、的备用回路及插座。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第 4.3.3 条 主要房间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宜符合表4.3.3 的规 定。 第 4.3.4 条 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环境潮湿的场地,应采用漏电 保护器。 第 4.3.5 条 餐馆、饮食店应设置市内直通电话, 一级餐馆及一级饮 食店宜设置公用电话。 第 4.3.6条 一级餐馆的餐厅及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宜设置播放背 景音乐的音响设备。 附录一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 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 西餐馆, 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 14 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

21、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 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 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 为供应其内部职工、 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 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40 座及 40 座以下 者为小餐厅, 40 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40 座及 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 40 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

22、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 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 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 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 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 15 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 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

23、后的副 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 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 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 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 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

24、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 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 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16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 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主要起草人:陈式桐、陈瑞璜、谭永凤、贾树学、赵先智、李兴林、李 冠儒、王旭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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