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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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 第六条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和认缴的 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

2、八 条 股 东 的 姓 名 ( 名 称 , 不 填 写 证 件号 码 ) 、 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姓名 或名称 缴资期数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 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

3、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 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3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 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5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6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4、。 8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9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10 股东会、执行董事的决议、决定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股东的义务: 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 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 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不得抽逃出资;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精

5、心整理 精心整理 7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 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 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

6、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 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的职权 一、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7、议; 10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 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

8、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次)。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的职权 一、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

9、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经理的职权 公司设经理,由 股东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 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10、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监事/ 监事会 的职权 一、公司 设/ 不设 监事会,监事名,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非职工代 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 /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11、、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

12、、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

13、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 /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

14、、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 经理担任,但其丧失 执行董事 / 经理 资格的;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 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第八章公司 财务、会计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第二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

15、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 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16、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章公司 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17、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署: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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