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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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X远程会诊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和基层医疗水平,便 于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群众得到方便、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 服务,减轻病人经济负担, 促进我省远程医疗会诊工作健康有序地开 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的 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 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 第四条安徽省远程会诊中心由专家医院远程会诊中心与基层

2、 远程会诊分中心(县、市医院)、各网络单位(包括一级及以上各类 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以及管理、信息、收费等 部门组成。 第五条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工作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 导下由省立医院院外医疗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和协调中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二)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 . (三)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 (四)远程医疗会诊专 家的推荐, 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安徽省 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五)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六)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全省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 出工作意见、建议,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七

3、)负责审核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单位的资质,并报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立医院信息中心在省卫生厅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实施 技术保障、会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各市、县可依托本地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远程 医疗会诊管理分中心,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设立中心或分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心或分中心建设方案; (二)依托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辖区内各网络单位管理人员与会诊医师人员名单;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中心和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 组织协调和服务, 加强网络维护和技术指导, 保

4、证远程医疗会诊正常 进行。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立远 程医疗会诊机构,不得冠以“中心”或“分中心”名称。 第八条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由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机构(以下简 称申请会诊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机构 (以下简称提供会诊机构) 共同实施。 第九条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 一级及以上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二) 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 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 (三) 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 (四)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会诊的机构须为二级

5、及以上各类医院且具备远程医疗会诊 网络单位的基本条件。 . . 第十条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当地卫生主管部 门或所在地分中心提出申请, 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分中心向上一级 机构提交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并报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远程医疗会诊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 (三) 网络设施建设等硬件设施情况(标准参照卫生部相关规 定); (四) 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 证明; (五) 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机构,应根据本 办法的规定补办

6、上述手续。 第十一条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为疑难危重患者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二)承担远程医疗教育任务,包括远程培训任务和远程考试任 务; (三)接受其他单位远程会诊的要求; (四)网上门诊预约等其他医疗行为。 .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医师分为远程医疗会诊医师 (以下简称远程会诊医师) 和申请远程医疗会诊医师 (以下简称申请 会诊医师),各级会诊中心应建立本中心的会诊医师专家库。远程会 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 (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第十

7、三条远程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属于医学咨询关系, 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远程医疗会诊只作 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 对患者诊断、 治疗的决定权属于申请会 诊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 患者的隐私和个人资料 ,维护患者和会诊医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远程会诊分普通会诊和急会诊。 第十六条会诊前工作 (一)申请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 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 . 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定“远程会

8、诊知情同意 书”,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会诊机构与提供会诊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申 请会诊方按要求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并加盖申请会诊机构的公 章。“远程会诊申请单”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 的远程会诊医师姓名或会诊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会诊的理 由、时间和费用等;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申请的,应及 时补办书面会诊手续; (三)提供会诊方根据会诊目的及要求,审核会诊资料,安排会 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 (四)除急会诊外,会诊专家应在会诊前查阅患者的各项病历资 料,符合会诊要求的应确定会诊时间,并及时通知申请会诊方,否则 可要求申请单位补齐资料后

9、再定会诊时间; (五)普通会诊应在小时内确定会诊专家,48 小时内安排会 诊;急会诊应在 1 小时内安排会诊。 第十七条会诊 (一)会诊双方应在会诊时间前分钟,到达会诊现场。会诊 前分钟,由申请单位接通会诊线路,实施会诊; (二)会诊完毕,由会诊专家填写会诊意见,传输给对方; (三)会诊时间一般限分钟。 第十八条会诊后工作 . . (一)会诊双方应按病案管理要求, 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 整理、 登记和存档,会诊意见应归入病案中保存; (二)远程医疗会诊结果记入患者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向 患者及其家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 (三)远程医疗会诊结束后一周内,申请会诊机构应将会诊费用汇 至提供会

10、诊机构的财务部门。 (四)定期向医疗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五)做好病例的随访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患者因病情需要,需请国家级远程医疗会诊中心 会诊或跨单位会诊时, 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协调,由安徽省远程会 诊中心负责协商。 第二十条对患者的诊治应坚 持首诊医师负责制 ,远程医疗 会诊意见与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规定的会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即仅具有参考意义,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按病案管理要求,做好 远程会诊图文音影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建立会诊病例数据 库,按统计年度向相应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

11、和卫生部门 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与境外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对重要病 . . 人、特殊病种进行远程医疗会诊,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 费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专家会诊费; (二)通信费; (三)加急费; (四)设备折旧和材料消耗费; (五)管理费; (六)其它费用。 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 疗服务价格执行。 远程医疗会诊费用由申请会诊单位统一收取,定期 与提供会诊单位进行结算, 不得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提供会诊 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12、,并负 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四条远程医疗会诊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 远程医疗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为患者服务,在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依照卫生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和我 省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一)对患者推诿或拒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 . (二)违反规定,违规收取患者费用的; (三)不服从统一管理,接到会诊通知后,拒不到岗者;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在远程会诊中心网络运行管理与应用工作中,人为造成 网络阻断、信息传递延误、 失泄密、病毒感染或传播不良信息造成严 重后果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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