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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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贸易实务考点 一、名词解释 1.记名提单: 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不记名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 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清洁提单: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 货物受损或包装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指定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2.汇款:指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行(汇入行),将款 项付给

2、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是指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 DP:即期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之一,代收行凭付款人即期付款向付款人交付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之一,代收行凭付款人远期付款向付款人交付单据。 DA :承兑交单是是跟单托收方式之一,代收行凭付款人承兑汇票向付款人交付单据。 3.保险 4. FOB 术语的含义 : FOB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越过买方指派的 船舷时,即完成交付,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按通则 的解释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CA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 ),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已经出口清关

3、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为完成交付货物,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指定的货 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支付运费, 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 用。 CIF 术语的含义 CIF 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将合同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 的港的船上,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及运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PT: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 的运费,并承担货交承运人照管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CIP:

4、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契约并支付货物运到 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5.皮重:包装材料的重量。 净重:除去包装材料后商品自身的重量。 毛重 :商品吱声重量与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二、判断题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 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 (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

5、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 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在这60 天内,如被保险 货物转运至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从开始转运是终止。 2.CIF 的变形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款)。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卸货费由卖方或船 1 方负担。 (2)CIF landed(卸至岸上)。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 费和码头费。 3) CIF ex ships hold (舱底交货)。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 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注:CIF 的变形

6、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 界限。 3.ICC(A) 险大体上相当于中国保险所规定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最广。ICC(B) 险大体上相当 于中国保险所规定的水渍险它比ICC(A) 险责任范围小。ICC(C) 类似平安险,但比平安险责 任范围要小。 4. 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 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 不准转船者, 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 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使用直达提单,货

7、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 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 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 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 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 转船提单 (Transhipment B/L) 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 运至目的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 转船” 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 和风险, 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

8、达船的 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 按照海牙规则, 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非中转不可,一定要事先征得托运人同意。船 舶承运转船货物,主要是为了扩大营业、获取运费。转运的货物,一般均属零星杂货,如果 是大宗货物, 托运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发生转船问题。转运货物船方的责任可分 下列 3 种情况: 第一航程与第二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各自负责,互不牵连; 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在货物转运后承担费用,但不负责任; 第一航程的承运人对货物负责到底。 上述 3 项不同责任,须根据转运的过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联运提单 (Through B/L) 联运提单是指货物运输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的运输方式

9、来完成,如海陆、 海空或海海等 联合运输所使用的提单。船船(海海 )联运在航运界也称为转运,包括海船将货物送到一个港 口后再由驳船从港口经内河运往内河目的港。 联运的范围超过了海上运输界限,货物由船舶运送经水域运到一个港口,再经其他运输工 具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先海运后陆运或空运,或者先空运、陆运后海运。当船舶承运由陆路 或飞机运来的货物继续运至目的港时,货方一般选择使用船方所签发的联运提单。 5(1)本票是约定 (约定本人付款 )证券; 汇票是委托 (委托他人付款 )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 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10、; 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 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 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1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支票期限只有 即期,汇票、本票有即期、远期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 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 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6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可控制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客观情况,它强调 人力的不

11、可抗拒性。应具备的条件: 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当 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 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 风灾、 旱灾、 地震等;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 封锁、 政府禁令等;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7.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 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 据交给进口人, 在汇票到期时, 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 承兑之后, 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12、。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 收。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 不付款, 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因 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D/P:其实就是顾客付款后银行才交单给你顾客,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 托收方式中的一种,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手续简便 D/P 和 D/A 严格来说都属于托收, D/P 是 付款交单,付款人付款给银行后才能获得单证。 D/A 是 承兑交单,付款人承兑后就可获得单证,这里的风险较大.既是支付方式又是融资方 式。 8.国际贸易的结算 A、

13、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简称 L/C )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 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 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 被广泛 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 具的有一定金额、 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 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

14、, 采用 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 是付款人通过银行, 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1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 )、 收款人(payee或 beneficiary )、 汇出行( remittingbank )和汇入行(payingbank )。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 (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 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

15、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 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 (通常为出口人) 解付货款。 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 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 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 不承担责任。 b、托收( collection )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 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

16、cipal ),即开出汇票 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 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 或 drawee),汇票上 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 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 委托人能否收到货 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

17、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 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 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 L/G ),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 称保函, 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 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 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 结合使用, 或有利于

18、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 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 合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 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 1 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 (港) 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 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

19、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 体做法通常是: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 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这种做法, 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 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 交单 “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 (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

20、方以汇 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 迟期付款。 此外, 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 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9. 10.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 定;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 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简答 1. CIF 术语的含义 CIF 价=国内实际采

21、购成本+国内费用 +出口国装运地至进口国目的地运费 +国际货运保险费+预期利润 CIF 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将合同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 的港的船上, 并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及运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按通 则解释该术语只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 2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1.签订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 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A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 切费用和风险。 A3.负责办理水上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A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 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办理货物出口

22、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 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A6.其他义务:(同前) (2)买方义务: B1.接受卖方提供的全套合格单据,受领货物,支付货款。B2.承担货物在 4.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B3.负责货物到目的港后的卸货任务,支付卸货费。B4.自 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B5. 其他义务:支付前A6 中所产生的费用。 CIF 的变形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款)。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卸货费由卖方或船 1 方负担。 (2)

23、CIF landed(卸至岸上)。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 费和码头费。 3) CIF ex ships hold (舱底交货)。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 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注:CIF 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 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 界限。:从交货方式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把合同货物叫给运输人取得提单,并将提单与其它有关证提 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而无须保证到货。这种凭单交货的方式,即是象征性交货。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装运条款,又称交

24、货条款, 主要指国际货物运输的装运条件和相互责 任。(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装运期的规定 方式,一般采用: 规定在某年某月份内装运。例如:2006 年 5 月份交货(装运)(Delivery or Shipment during May 2006 )。 规定在某年某月月底以前装运。例如:2006 年 5 月底前装运 (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6 )。 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装运。例如:2006 年 11 月 15 日前装运( Shipment on or be f

25、ore l5th November 2006 )。 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例如:2006 年 56 月份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y/ June2006)。 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内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45 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 收到信用证后3 个月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3 months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 在规定装运时间时使用某些术语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 (promp

26、t shipment )、“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要引起充分注意。 由于这种方法具体时间不明,容易引起歧义,在实际业务中不宜采用。 (2)装运地和目的地 装运地是指货物开始装运的港口或地点,目的地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或指定的地点。 装运地和目的地由交易双方商定,其规定方法有下列几种: 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地(港)和一个目的地(港),并列明港口名称。如 装运港:上海;目的港:新加坡。 在大宗商品交易条件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地(港) 和目的地 (港), 并分别列明港口名称。 在商订合同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

27、难,可以采用按 “选择港 口” 的规定办法。 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是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列明的港口选一个,如 CIF 伦敦或汉堡或鹿特丹;二是从某一航区的港口中任选一个,如地中海主要港口。上述规定方 法,究竟采用哪一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都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是否需要分批装运和转运,买卖双方 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次装运。 根据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规定,一笔成交的货物,分多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 1 同内

28、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上对分批装运的解释和运用不一,比如,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未规定允 许分批装运,则不得分批装运。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却规定:“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 定,允许分批装运”。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引起争议,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是否 允许分批装运,若双方同意分批装运,应将批次和每批装运的具体时间与数量订明。 此外,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 任何一批未按分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因此 .如果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分批定期、定量装运时,则卖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严格按照

29、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使分批装运条款能顺利执行,规定每批装 运的时间要留有适当的间隔,一笔货物不宜规定在很短时间内分若干批装运,而且每批装运 的规定也要适当,防止因安排装运过分集中有困难而影响全局。 转运( transshipment) 转运是指自装运地(港)或监管地到目的地(港)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 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转运因延长在途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可能出现货物损差, 所以买方一般对其进口的货物不愿转运。不过在无直达运输工具、转运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运”的条款。 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照约定的装卸 时间和装卸率完成装卸

30、任务,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则需要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 罚款,此款项称为滞期费。 3.信用证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而且是独立的付款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 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 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审核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1)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

31、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 航空运单、 邮包收据)。 光票信用证 (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 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 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 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 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可撤销信用证(Rev

32、ocable L/C) 。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 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 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 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 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 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不保兑信

33、用证(Unconfirmed L/C)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 即期信用证(Sight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 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 款义务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 行负责贴现, 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 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

34、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 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 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 人)使用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 “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操

35、作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 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 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 付。 10.开证行在买

36、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四、计算 五、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需要同时具备以 下几个条件: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2.船、货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3.为了船、货共同的安 全; 4.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费用、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 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 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2.卖方必须承担一切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内买方指定的 装货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要么买下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买方必须承担货物交付 时起的灭失或者损坏的一切风险 3.从交货方式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 1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把合同货物叫给运输人取得提单,并将提单与其它有关证提 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而无须保证到货。这种凭单交货的方式,即是象征性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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