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撰写人:_日 期:_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三)企业清算;(四)资产抵押;(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公司本
2、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淘产评估结果。第八条 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第四章 评估项目的查处第九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第十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xx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提请国资委给予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 4 页 共 4 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