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第36号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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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财税 2016年第 36 号文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界定 (一)、普通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称境内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 )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 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条单位以

2、承包、承租、挂靠方 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 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一)、纳税人的分类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 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 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 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 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 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五条符合

4、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 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 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确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 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并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 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会计核算规定 (财税2

5、01636号附件 1)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一、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 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及例外事项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 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

6、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 ;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 )财政部门监 (印)制的财政票 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 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 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二)不征收 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 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 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 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转 让行为。 三、属于境内销售的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 )或者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除 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

8、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属于境内销售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 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 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 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 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销售范围及例外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

9、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除本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 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 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

10、定。 二、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销售房地产征收率为5%,见附件 2 中。 三、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十五)扣缴 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 率扣缴增值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一、计税方法分类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 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 不得变更。 1、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六)计税方 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 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 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 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 形象设计、 背景设计、 动画设计、 分镜、动画制作、 摄制、描线、 上

12、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 缩转码 (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 让动漫版权 (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按照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文市发 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 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 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 产租赁合同。 2、建筑安装业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13、)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 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 管理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 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14、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应扣缴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 ) 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额公式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 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 应纳税

15、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财税 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二)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

16、方法的销售额 不包括销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 三、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 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二)、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下同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3)购进农产品, 除

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 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 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自 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 1、不动产抵扣分期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四)进项税 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

18、人,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 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 5 月 1 日 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 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 2、不动产抵扣分期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 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

19、或者不动产,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 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 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 3、摩托车、汽车、游艇 (财税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 税额。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 4、境外单位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 税额。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 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 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购进货物和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 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

21、修理修配劳 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直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概括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 付 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22、扣。 2、具体规定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 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 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

23、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 项目的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 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税额。 5.原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 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 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25、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 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 服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

26、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 务和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 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636号附件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 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

27、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 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 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 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 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贷款相关

28、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四)进项 税额。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 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 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 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 1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 (四)项、第(五)项所称

29、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 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 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 备及配套设施。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八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 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 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 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 拆除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 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进项税额

3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4)点、第(5)点所称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 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 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 配套设施。 (四)、兼营行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 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 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 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31、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用途改变进项转出 1、购进货物 (1)、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 货物 (不含固定资产 )、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 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 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财税 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 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 5 点规定情形 (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 税额从当期进项

32、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财税 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 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 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2)、(财税 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一) 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 点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3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六)、改变用途可以抵扣 1、改变用途新增抵扣 (1)、(财税 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四)进 项税额。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 (2)、(财税 201636号附件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

34、条(一) 进项税额。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 点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 列公式, 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 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 (七)、销售金额的扣除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 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

35、止或者退回 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使用专用发票情况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 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额公式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 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销售额征收率 二、销售额确定 (财

36、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 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三、销售额的扣减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 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销售旧固定资产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十四)销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 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

37、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范围 (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 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一)、(财税 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三) 销售额。 1.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

38、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 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 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 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 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 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 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39、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 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 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 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不含本金 ),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

40、民币借款利息 )、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 4 月 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 性售后回租合同, 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经人民银行、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 2016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 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 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 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

41、 币借款利息 )、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 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 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 通发票。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 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 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 5 月 1 日后实 收

42、资本达到 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 (2)、 (3)点规定执行 ;2016年 5月 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 资本达到 1.7亿元的,在 2016年 7 月 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 (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 8 月 1 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 代收转付的价款。 7. 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提供客运场 站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

43、承运方运 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 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 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 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 通发票。 9.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建筑业销售额和预征率确定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七)

44、建筑服 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 (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七)建筑服 务。 5.一般纳税人跨县 (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 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

45、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七)建筑服 务。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 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

46、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 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销售房地产销售额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A、一般纳税人非自建且5.1 前-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八)销售不 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 (不含自建 )的不 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 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a、一般纳

47、税人非自建且5.1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十)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不含自建 ),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 算应纳税额。 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 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 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B、一般纳税人自建且5.1前-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八)销售不 动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

48、不动产,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 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八)销售不 动产。 b、一般纳税人自建且5.1前-选择一般方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 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十)房地产 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 4 月 30日前自

49、建的不动产,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C、一般纳税人非自建且5.1 后-选择一般方法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 (不含自建 )的不 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 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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