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隐患排查表课件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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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一级隐 患自查 标准 二级隐 患自查 标准 三级隐 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自查登记情 况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车辆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 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 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 适应的专用容器、 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 驾驶人员 条件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 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经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2、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 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 证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 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10 条 危险化学 品运输许 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营许可 报备 道路货物

3、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 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 报备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 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 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安全标准 化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货运经营 条件(普 通货运)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与其经营业务相

4、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 货运经营 条件(危 险货运)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 5 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 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 车辆要求 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5、 营 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 的要求;(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 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 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成立安全 生产委员 会 成立安全生

6、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各分支机构分 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委会职责明确,实行主要领导 负责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安全管理 人员配备 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应急管理 机构 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74 号第二条 职业卫生 机构及人 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7、防治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第 21条 安全规章 制度 单位主要 负责人职 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 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8、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 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安全生产 会议记录 档案 1.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 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2 生产经营 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安全标准化实 施指南 AQ3038-2010 5.4.6.2 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 范化建

9、设严格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指导意见 具体要求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 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 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 操作规程 发放 制定并及时修订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发放到岗 位(职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 2010年第 5 号第八 条 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 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办理交接 手续,填写归档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字。

10、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 36 条 安全管理 制度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 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2 条 劳动安全 卫生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 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 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 52条 隐患自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乌鲁木齐市安全事 自报制度规程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 查,及时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积 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 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

11、办法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 和处理制 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内容包括:(一)安 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 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程序 ;( 五)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 档要求;(八)对安全

12、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 2、4 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第 5.12.1 条 安全生产 奖惩管理 制度 1、对由于“三违”行为、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给单位或他 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厉的惩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遵章守纪、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 货运车辆 检测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 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

13、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及站场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车辆技术 管理制度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 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44 )等有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 路项目。 - 车辆技术 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 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 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货物运及站场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制度 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14、作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5.5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或文件 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1.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组织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发放到相关岗位, 保证其有效实施。 2.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规程的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 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 8条 各部门、 各岗位职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

15、产 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第 12 条 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 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 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第一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 、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 、组织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二十二条 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职责 参

16、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与承租单 位、承包 单位签订 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17、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六条 工伤社会 保险缴费 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货物运输 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 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 条 安全检查 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5.8.1 货运车辆 技术档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 保管

18、。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 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 (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 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 条 安全培训 教育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保存。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5.5.1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

19、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 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它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9 条 “四新” 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9 条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 产强制培训,培

20、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3条 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 人员教育 培训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 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新聘 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 24 学时;换岗的,离岗 6 个月以上的, 以及生产经营 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 不得少于 4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6、9条 安全常识 教育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 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

21、 条 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 1. 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 年。新聘任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 得上岗作业。 2.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 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接受车间或班组级的 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第 6、9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 号)第二十七条 转岗、复 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 上重新上岗

22、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第 19 条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 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普通货运企业按照 1% ;2.客运业 务、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 9 条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 资金使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23、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 资金使用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 20 条 个体防护 装备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 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 总局 1 号令) 机构和人 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3 条 应急救援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65 条 档案

24、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6 条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 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8 条 保养记录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第 31 条 特种作业 人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8 条 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9 条 管理制度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5 条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

25、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结 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第 7 条 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 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和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 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 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 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 条 应急装备 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

26、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 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善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 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第 32 条 应急队伍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 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 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 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 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 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

27、第 17 号第 26、27条 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 化进行修订和完善,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 应有记录并归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 预案备案 企业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与当 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并定 期进行演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事故报 告、调查 和处理 事故管理 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当

28、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16 条 现场管理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 作业规定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 23 号第三条) 安全值班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值班计划和值班制度,重要时期实行 领导到岗带班,有值班记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 23 号第五条) 相关方管 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现 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

29、第 5.7.4 条 警示标志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警示、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第 5.7.3 条 临时性装 备 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 应根据需要, 配备保温国、 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汽车运输车辆技术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运输经营 车辆要求 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 条 许可证管 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 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

30、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道路运 输证管 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 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 改、伪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 条 货物运输 装载要求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 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 条 封闭式运 输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 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31、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 条 车辆检测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 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 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安装、使 用行驶记 录仪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 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 条 设备设施 宿舍安全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

32、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 34条 运行情况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6 条 消防安全 按国家有关规定配足有效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 并确保齐全有效。 汽车货运站(场)级 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停车场地 管理 停车场地设有专人值守,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齐全、完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第 8条 停车场地 管理 停车场内应按照 GB568 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停车场规划

33、设计规 则第 3条 停车场地 管理 停车场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运输危险货物 的种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 及设置地点符合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 8.5 停车场地 管理 1. 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 示标志。 2. 具有运输剧毒、 爆炸和 I 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 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 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 则第 4条、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 8 条 停车场地 管理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 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机动车停

34、车场车位 指标大于五十个时, 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 大于五百个时, 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 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 则第 4、5 条 视频监控设有覆盖安全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实时监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第 5.6 条 安全警告 标志 按规定宣传告示设备、安全警告标志、指示牌. 汽车货运站(场)级 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登记及检 验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8 条 登记及检 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5 条 场内机动 车: 特种

35、作业人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 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8 条 运行状态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9 条 运行状态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9 条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 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

36、察 条例第 27 条 承压锅 炉: 特种 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8 条 登记及检 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5 条 登记及检 验标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8 条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 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 堵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37、护装置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 消防安全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 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运行情况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9 条 运行情况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9 条 水处理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 水处理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7 条 其他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4 条 压力容 器: 特种 作业人员

38、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 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38 条 登记及检 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5 条 登记及检 验标志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 28 条 防护、保 险、信号 等装置装 备 装卸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 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 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 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 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 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4章 37条

39、消防设施 器材 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 16 条 槽罐以及 其他容器 检测、检 验合格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 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 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4章 36条 禁忌运输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 存通则 8.6 条 装卸、搬 运化学危 险品有关 规定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 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 存通则 8.4 条 警示措施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 等情况时,承运人

40、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 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 例第 44 条 押运人员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 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 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 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 例第 43 条 运输、装 卸危险化 学品安全 防护措施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41、以 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 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 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 例第 42 条 检验合格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由专业生 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 检验合格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 期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全卡 1. 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 卡”; 2.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 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42、。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 货物作业规程 (JT618-2004) 4.2.1.4 押运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 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第 28条 紧固装置 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 有效的紧固装置。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2001) 11.12.8 消防器材 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 防水、防散失等工具。消防器材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 取用。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2001) 11.12.4 运输

43、车辆 防护措施 车厢、底板应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 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用衬垫防护措施。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2001) 11.12.2 运输车辆 的标志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 的规定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2001) 11.12.1 运输资质 认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 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 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4章 35条 职业病危 害 警示标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们,应按照工作场所职

44、业 危害警示标志) 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道路客运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 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 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 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 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第 34条 作业许可 主要负责 人和专职 安全管理 人员持证 上岗 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 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运营中携带车辆营运

45、证件,驾驶员 资格证件以其它规定的证件。 安全生产法第 8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8、9 条 “三违” 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 44 条 驾驶员、 押运人 员、管理 人员持证 上岗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 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 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 现场指挥下进行。

4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 船员、装卸 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 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37 条 装卸人员 经安全教 育培训后 持证上岗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37 条 ( 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 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47、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 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 船员、装卸 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 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 从业人员 必须了解 本岗位的 危险因 素,掌握 应急措 施、熟练 使用应急 器材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 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 上岗作业。危险化学

48、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 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 船员、装卸 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 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37 条 安全防护 用品穿戴 齐全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 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 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 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 船员、装卸 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 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 37 条 驾驶员、 押运人 员、管理 人员、装 卸员应掌 握所装运 的危险化 学品的理 化性能和 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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