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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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分设机构”筹划 例1. 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 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 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 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 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 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 业(废旧物

2、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 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 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 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 例2. 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 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

3、按17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 经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 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 到了 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 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3. 某市商业局所属的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 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由于该厂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 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4、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 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 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 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 以,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 适用 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税收 负担较重。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

5、 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生产协作上仍是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牧场 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 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作为乳品加工厂,其 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 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 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

6、因而乳品 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例4. 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 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 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 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 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 征税

7、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现假设公司 1999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203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施工队 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3( 117) 17 29.50 (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 税额为 17万元,则应纳增值税29.50 1712.50 (万元),税负率为:12.50 2031 00 6.16 。 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 时费收入 71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

8、则由原企业纳 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132( 117) 17 172.18 (万元);而工时费收入71万元,由新独立 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713 2.13 (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 2.18 2.13 4.31 (万元),税负率为:4.31 203100 2.12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 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6.16 降至 2.12 ,从而税收支出降低了4.04 ,企业 效益由此而增加。 例5. 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4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520万元。该 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每年设

9、计费收入为1976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4个 联营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41976) 17 795.6 (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 万元; 应缴增值税税金为:795.6 321.78 473.82 (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473.82 4680100 10.12 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分别按增 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

10、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公司 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1.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417 371.28 (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 万元; 应缴增值税为:371.28 321.78 49.5 (万元)。 2.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 (5201976) 5 124.8 (万元); 省略

11、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49.5 124.8 ) 4680100 174.3 4680100 3.72 ;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6.4 个百分点(10.12 3.72 )。 利用外贸出口筹划 一般说来,企业出口退税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采用自营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和把货物销售 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因为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 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说,企业应该采用哪种形式呢?我们通过一个事例来看一下。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为1

12、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2000017 150019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 2600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 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假设 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 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 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 外, 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 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0000( 117) 17 15001406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 117) 13 2222万元。征税务机关

13、征税1406万元, 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 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2221406816万元。可见,通过采用外贸 出口这种形式,可以多获得国家税收补贴816万元。 利用汇率选择筹划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纳税人的 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而这种折合 率应当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之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税务筹划的内容之 一。 例如,某商业企业进货时用人民币进行结算,销货时用美元结算,该企业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的人民币 汇率为折合率。假设进货单

14、价为1000元人民币,销货单价为180美元。某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 8.7 ,某月 16日发生进货成本100000 元、销售收入为18000美元,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 若按当日 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0008.3 149400 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49400 17)( 100000 17) 8398元(人民币) 如果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税为180008.7 156600 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56600 17)( 100000 17) 9622元(人民币) 由于该企业预先选择了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因此,此笔业务企业可节税1224

15、元( 9622元 8398元)。 企业在实际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税务筹划是在全面、准确掌握税法的前提下事先进行的谋 划。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还应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其他因素,防止顾此失彼,注意时效性、机遇 性。 利用改变经营方式筹划 某电子有限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甲产品及经销乙产 品。国外每月对乙产品的需求量是100万件,该公司末自行生产,而是从A厂购进后销售给B外贸公司出口至 国外客户。 乙产品的制造成本为9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是80万元(不含税价,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A工厂以 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该公

16、司,其当月利润是10万元,进项税额13.6 万元( 80万元 17),销项税额1 7 万元( 100万元 17),应缴增值税3.4 万元( 17万元 13.6 万元)。 该公司以 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以1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售出,当月进项税额为17万元( 100万元 17),当月销项税额18.7 万元( 110万元 17),应缴增值税1.7 万元,利润10万元。 B外贸公司以 110万元不含税价(含税价128.7 万元)购进,因该公司销售非自产货物无法开具税收缴款书,因此B外贸公 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购进成本应是含税价128.7 万元,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 万元,不缴税,不退

17、 税。乙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7。 该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在以下三个方案中选择一个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 方案一 改变该公司中间经销商的地位,而是由该公司为B外贸公司向A加工厂代购乙产品,按照规范的代购程序 由A加工厂直接卖给B外贸公司,该公司为B外贸公司代购货物应向其索取代理费。按该方案运作后由于A加 工厂属生产型企业,其销售给B外贸公司的自产货物,可开具“税收缴款书”,B外贸公司凭该税收缴款书 可办理出口退税。 具体操作为: 1.A加工厂用 80万元购料加工后,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 提供给 B外贸公司税收缴款书,A加工厂进项税额1 3.6

18、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应缴增值税3.4 万元。 2.该公司向 B外贸公司收取28.7 万元代购货物的代理费,应缴纳1.43 5 万元的营业税(28.7 万元 5),利润为27.265 万元。 3.B外贸公司以1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入货物,同时支付该公司28. 7 万元代理费,出口售价130万 元,利润 1.3 万元,同时购货时应支付17万元的进项税,货物出口后能取得17万元的出口退税,因此增值税 税负为 0. 按此方案,A加工厂和 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而该公司利润增至27.2 65万元,少缴1.7 万 元的增值税。 方案二 变该公司为A加工厂的供货商,由该公司购入乙产品的原材料加

19、上自己应得的利润后将原材料销售给A加 工厂,再由A加工厂生产出成品后售给B外贸公司,同时提供税收缴款书,由B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具体 操作为: 1.该公司以 8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108.7 万元(含税价127.179 万元) 销售给 A加工厂,当月进项税额13.6 万元,销项税额18.479 万元,应缴增值税4.879 万元,利润28.7 万元。 2.A加工厂以 108.7 万元(含税价127.179 万元)购进,以128.7 万元(含税价150.579 万元)销售给B外贸 公司,利润10万元,进项税额18.479 万元。销项税额21.879 万元,应缴增值税

20、3.4 万元,税负及利润额未改 变。 3.B外贸公司以128.7 万元(含税价150.579 万元)购进,出口售价130万元,利润1.3 万元未变,购货时支 付的进项税额21.879 万元在货物出口后可全额退税。因此,增值税税负为0,未发生变化。按此方案,A加 工厂和 B外贸公司的利润及税负未变,该公司利润增至28.7 万元,增值税税负增加3.179 万元。 方案三 该公司以 A加工厂应得利润10万元月的额度整体租赁A加工厂生产乙产品的设备(含人工费等),自购 材料加工成成品后直接出口,使乙产品变成自产自销。按此种方式,该公司出口应享受生产企业的“免、 抵、退”政策。由于购进80万元的材料相应

21、取得13.6 万元进项税,该产品以130万元报关出口后可退增值税 13. 6 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是0,其成本是90万元(制造成本)10万元(租赁费),销售价130万元,利 润30万元。 以上三个方案中,由于经营方式的改变,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整个环节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了,其 中方案三最优。 利用供货单位筹划 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向什么企业进货更有利,可以从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 析: 第一种情况:假设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应税货物,现有A、B、C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 荐同样的货物。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C两家公司均为

22、小规 模纳税人,但B公司承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只能提供普 通发票,若A、B、C三家公司的货物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5000元),则 A公司无疑成为S公司首选的购货 对象,因为S公司向 A公司购货时能获用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在该批货物销售后(假定含税 售价为 18000元),已支付的进项税金将能获得全额抵扣。若选择B公司为进货对象,则S公司也能取得扣税 凭证。但扣税率为6,将有可能导致S公司购货时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足额抵扣,本环节必须多缴增 值税金,若选择C公司为购货对象,则S公司由于得不到任何扣税凭证,必须按货物销售收入依法定用增值

23、 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S公司从 A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436元; S公 司从 B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1766元; S公司从 C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2615元(计算过程略)。可见,由于 进货单位不同,税负相差很大。 第二种情况:假设A公司货物售价为15000元、 B公司货物售价为14000元、 C公司货物售价为13000元, S公 司的销售价仍然为1800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并假设S公司始终为盈利企业,那么 我们试对 S公司向 A、B、C三家公司分别购货取得的相对收益作定量分析。向A公司进货的税负仍为43 6 元, 向B公司购货为1823元

24、,向 C公司购货为2615元。 值得注意的是:S公司向 B公司购货时只取得注明6税率的专用发票,向C公司购货只能取得不能抵扣进 项税金的普通发票,从B公司进货比之向A公司购货少抵扣了1387元( 1823436)的进项税额,从C公司进 货比从 A公司进货少抵扣了2179元( 2615436)税款,而且还必须代征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 加, 33的企业所得税。这样,S公司向 B公司进货时,实际需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18231823( 7 3 33) 18237842607元。 S公司向 C公司进货时,实际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26152615( 7 3 33) 261511243739元。 从表面看

25、,S公司从 A、B、C三家公司进货的毛利(含税售价减去含税进价)分别为3000元、 4000 元、 5000元,但税后收益(毛利减去上交税费)却是: S 公司向 A、B、C三家公司购货的收益分别为2376元、 1393元和 1260元。 比较上述两种情况可知,虽然进货价格有较大差别,但是公司的税后收益仍然ABC.一般说来,能索 取17、 6、 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税费总额是依次递增的。因此,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在 售价上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向能提供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仍然能获 得相对大的收益。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的价格折让多少才能使向其购货

26、的一般纳税人 不受损失要通过比较,即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 设任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 (适用 17税率)时,该货物的采购情况分别 为索取 17、 6、 4专用发票和不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和D,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两项按 8计算,企业所得税率33(我们暂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运用计算现金净流量的公 式可得: (1)索取 17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Q A( Q 1.17 0.17 A1.17 0.17 ) (Q 1.17 0.17 A1.17 0.17 ) 0.08 Q1.17 A1.17 ( Q 1.17 0.17 A1.17 0

27、.17 ) 0.08 0.33 0.5648Q 0.5648A (2)索取 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2904B (3)索取 4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4217C (4)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为: 0.5648Q0.67D 现在,采购企业以(1)式购销双方互不吃亏状态下的现金净流量为标准,若令(2)式等于(1)式,即 索取 6专用发票情况下的现金净流量跟(1)式这个标准现金净流量相等时,可求出(2)式中的 B与( 1) 式中的 A之比为 89.8 ,也就是说,当采购企业索取6的专用发票购货时,只要供货方给予含税价10.2 的价

28、格折让,采购企业就不会吃亏。同样的方法,能够计算出采购企业索取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 票情况下,售货方的价格折让临界点分别为12.04 和 1 5.7 。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购货时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跟小规模纳税人打 交道,只要所购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够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全应当 弃远求近,从身边周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以节省采购时间和采购费用,增加企业效益。 例如,某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外购棉布500吨。每年从外省市棉纺厂购入(一般 纳税人),假定每吨价格需3万元(含税价)。当地有几家规模较小的棉纺企业(

29、小规模纳税人),所生产 棉布的质量可与该外省市棉纺厂生产的棉布相媲美。假定当地棉纺企业能从税务局开出4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那么,该服装生产企业以什么价格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才不会吃亏呢?按上面的公式,企业能索 取4专用发票时的价格折让点为12.04 ,即该服装生产企业只要以每吨26388元30000 (112.04 ) 的价格购入,就不会吃亏。如果考虑到运费的支出,以这个价格购入还会节省不少费用。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例如,可 用折价临界点来反驳或说服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理的折价要求,促使购销双方达成共识,互惠 互利,平等

30、合作。 货物用途筹划 当购入既要用于产品生产又要用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货物时,在购入时尽可能都按生产用料进行增值 税会计处理,以使全部进项税额获得抵扣,即使将来用于非应税、免税项目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 处理,企业还可以获得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 又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的进项税额时,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应该正确地选择计算方法,不 使进项税额少抵扣。 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要根据成本资料还原计算,而成本资料则来源于财务 会计,企业也可以从节税的角度予以考虑。 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筹划 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

31、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 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 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 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 (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 117)

32、 17 60( 1 17) 17 1.45 (元) 利润额 70( 117) 60( 117) 8.55 (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 33 2.82 (元) 税后净利润8.55 2.82 5.73 (元)。 2.购物满 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 117) 17 60( 1 17) 17 5.81 (元)。 赠送 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 117) 17 18( 117) 17 1.74 (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 1.74 7.55 (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 单

33、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 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 120) 20 7.5 (元)。 利润额 100( 117) 60( 117) 18( 117) 7.5 11.3 (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 (1 17) 60( 117) 33 11. 28 (元)。 税后利润11.30 11.28 0.02 (元)。 3.购物满 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 ( 117) 60( 117) 17 5.81 (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 (同上)。 利润额 100( 117) 60( 117) 307.5 3.31 (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 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 11.28 14.59 (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 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 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 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无忧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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