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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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5 页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 建筑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 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 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 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

2、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 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 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 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 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 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 - 施工(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 第 2 页 共 15 页 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

3、担装配式建筑设计、 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 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 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 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 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 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

4、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 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 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 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 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 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 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 )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 简称“实施方案” ) 。 1. 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 第 3 页 共 15 页 案”并进行认定。 2. 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 超限审查文件、 装

5、配式建筑认定意见、 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 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 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 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 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 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 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 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

6、、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 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 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 监理、 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 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第 4 页 共 15 页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 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

7、验和 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 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 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 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 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标准层结构施工。 2.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 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 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

8、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 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 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 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 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 制度。 第 5 页 共 15 页 5.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 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 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 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 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

9、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 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 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 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 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 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 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 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 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 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

10、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 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 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 制构件生产加工。 第 6 页 共 15 页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 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 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 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

11、安全管理的要 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 措施。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 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 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 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 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 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 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 可实施。 第十一条监

12、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 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 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第 7 页 共 15 页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 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 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 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 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

13、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 进行监理: 1. 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 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 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 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 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 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 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 强度工艺性检验。 3. 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 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

14、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 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 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 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 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 第 8 页 共 15 页 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 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

15、. 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 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 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 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 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 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 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

16、健全本 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 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 第 9 页 共 15 页 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 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 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 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 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

17、算, 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 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 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 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 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 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

18、 节点连接、 防水、混凝土现浇、 机具设备配置、 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 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 要求。 第 10 页 共 15 页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 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 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 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 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 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 收,验收内容包括

19、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 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 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 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 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 容。 2. 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 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 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 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 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

20、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 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 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第 11 页 共 15 页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 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 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 应先试吊, 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

21、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 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 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 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 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 全保障措施、 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 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 施

22、。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 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 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 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 第 12 页 共 15 页 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 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 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

23、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 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 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 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 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 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 一规格每 1000 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 个自然层, 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 个套筒,按照现 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 个钢筋对中连接接 头平行试件,进行抗

24、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 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 (JGJ355)第 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 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 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 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 ,且不应少于3 个。 第 13 页 共 15 页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 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 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 且不应少于 3 件; 对墙和板, 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 , 且不应少于 3 间; 对大

25、空间结构, 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 分检查面,抽查10% ,且均不应少于3 面。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 (GB50300 )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 、 装配 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 、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 程 (JGJ355) 、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15-107) 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 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

26、( 子分部 ) 工程进行。分部 ( 子 分部) 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 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 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GB50210 )执行。 第十九条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 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 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 第 14 页 共 15 页 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

27、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 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 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 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 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 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 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 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 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

28、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 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 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 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 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 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 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 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第 15 页 共 15 页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 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 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 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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