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年6月修订)》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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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15 年 6 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 O 一五年六月 前言 2009 年, 杭州市在市建设、 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 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 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以 下简称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 ) ,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 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 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 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

2、矛盾日益严峻。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 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 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 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开展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 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 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 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 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 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 年实施细则(试 行) 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 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

3、,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 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 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 年实施细 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 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 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 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 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 题会议纪要 2015 17 号、杭府纪要 2015 47 号要求, 对杭

4、 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第二章术语中增加了关于充电桩的术语内容, 在第三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了第七条、第八条,原第七条至第十 条依次调整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原第十二条增加了公共停车 位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相关要求。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一、总则 (一)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 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 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 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

5、车 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2009 年)的基础上, 为适应杭州 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 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四)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 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 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 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二、术语 (一) 城市建筑工程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 以及工厂、仓库等。 (二) 公共建筑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 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

6、三) 配建停车设施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 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四) 基地出入口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五) 交通影响分析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 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 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 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六)充电桩 指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 电电机 (或动力电池) 提供交流电源 (或直流电源) 的供电装置。 三、一般规定 (一) 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 中规定的

7、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 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 准配置。 (二) 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 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 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 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 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 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 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 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 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 ,其中商品 房、拆迁安置房

8、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 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 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 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 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六) 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 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 车位总数的2%,且最多设置20 个。 (七)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2 4.0.14的指标确定的停 车位数量的10%预留充电桩的设置条件,包括电表箱的安装位置 (可相对集中) 、布线条件 (电源线的沟槽、 套管或桥架)。其中, 住宅类建筑的

9、布线条件按全覆盖的需求预留。 (八)建筑工程在设计、申请安装电力设施时,应包括预留 电动充电桩的用电容量。 (九)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十) 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 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十一) 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 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十二) 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 基础上, 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并按 10%的车位要求预留设置充电 桩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 作为公共停车库, 公共停车位数

10、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 。中小学 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 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 。公交场站、 公共绿地应设置公共停车位,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时, 应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 平方米, 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置公共停车位。 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 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20% 以上(含 20% ) 。 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置 并具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宜为其设置机械车位预留建设 条件。 四、配

11、建指标 (一)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 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 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适用范围 老城核心区 除区之外的老城区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萧山区、余杭区 (二)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 的规定。 表 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户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 户建筑面积 200m 2 2.0 2.0 2.0 140 m 210000m 2) 1.0 1.2 1.4 社区配套商业0.6 0.6 0.6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0.5 0.5 0.5 专业市场、批

12、发市场0.9 1.1 1.1 (五)餐饮、 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 的规定。 表 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停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大型(建筑面积 4000m 2) 1.8 1.8 2.0 中型(建筑面积4000m 2) 1.5 1.5 1.7 (六)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 的规定。 表 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 /客房 旅馆(包括星级宾馆和其他普通旅馆)0.8 0.8 0.8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七)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 的规定。 表 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

13、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 20000,体育馆坐位数 3000) 4.0 4.5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20000,体育馆坐位数3000) 3.0 3.5 4.0 - 停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1.0 1.2 1.2 (八)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 的规定。 表 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每百座 大、中型影 (剧)院(总座位数 700 座)5.0 6.0 7.0 小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 座)4.0 5.0 5.0 会议中心6.0 7.0 9.0 (九)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

14、小 于表 4.0.9 的规定。 表 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 /100m 2 建筑面积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0.7 0.7 0.8 (十)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 的规定。 表 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展览馆0.9 0.9 0.9 (十一)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 的规定。 表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社区卫生站、疗养院、其它:停车 位/100m 2 建筑面积、住院部:停车位 /床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门诊部1.0 1.3 1.5 住院部0.3

15、0.3 0.3 其它配套设施0.5 0.7 0.7 社区卫生站0.3 0.5 0.5 疗养院0.4 0.4 0.4 (十二) 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 的规定。 表 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 人、学生接送停车位: 停车位/班、公共停车 位:停车位 /100m 2 操场面积 教工 学生 接送 公共 停车位 教工 学生 接送 公共停 车位 教工 学生 接送 公共 停车位 大专院校25.0 - - 30.0 - - 35.0 - - 中学14.0 0.8 2.5 18.0 1.0 2.5 20.0 1.2 2.5 小学14.0 1.2 2.5 18.0 1

16、.5 2.5 20.0 1.8 2.5 幼儿园14.0 1.0 - 18.0 1.2 - 20.0 1.5 - 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 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 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3、公共停车场 (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 关安全规定。 (十三)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 的规定。 表 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 2 游览面积 主题公园0.150.2 0.25 城市公园0.070.1 0.12 旅游区、度假村0.20.25 0.3 (十四) 工业建筑停车位

17、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 的规定。 表 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工业厂房- 0.3 0.4 仓库- 0.5 0.5 工业办公1.0 1.0 1.1 注: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 库。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 筑。 (十五)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5 的规定。 表 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类型建筑类型停车位配建指标 装卸车位 办公 每 30000 建筑面积设置 1 个,最高 3 个。 旅馆 每 100 个客房设置 1

18、 个,超过 3 个时,每 增加 200 个客房,增设 1 个。 大型商场 、大型 超市、批发交易市场 每 5000 建筑面积设置 1 个;超过 3 个 时,每增加 10000 ,增设 1 个;超过 6 个时,每增加 15000 ,增设 1 个。 工业厂房、仓库按照具体生产条件确定 出租车 车位 旅馆每 100 个客房设置 1 个。 办公每 10000 建筑面积设置 1 个。 餐饮、娱乐每 3000 建筑面积设置 1 个。 商业每 3000 建筑面积设置 1 个。 医院每 5000 建筑面积设置 1 个。 影剧院、会议中心每 300 个座位设置 1 个。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每 5000

19、建筑面积设置 1 个。 体育场馆每 1000 个座位设置 1 个。 学校 学生接送车位可设置成出租车车位(临时 上下客停车位)形式。 大客车 车位 旅馆每 50 个客房设置 1 个。 学校 1000 个师生以下的学校至少设置2 个学 校大客车车位, 1000 个师生以上的学校 至少设置 3 个学校大客车车位, 大专院校 至少设置 3 个。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 每 5000 建筑面积设置 1 个。 体育场馆、会议中心每 1000 个座位设置 1 个。 游览场所每 10000 游览面积设置 1 个。 无障碍 停车位 当停车位数小于等于 50 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2 个,不 足 25 辆

20、时可设 1 个;当停车位数大于 50 辆且小于等于 300 辆 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5 个;当停车位数大于300 辆且小 于等于 500 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8 个;当停车位数大 于 500 辆时,无障碍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数的2%。 注:1、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 2、大客车车位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的系数为2.5。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 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 执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 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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