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文件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闽价费(2016)10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
2、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6年4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租型、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材价格,是指列入福建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福建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及单册零售价格。笫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租型、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列入福建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
3、书和列入福建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单册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提出,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外省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等标准,按照与我省出版教材同质同价原则核定。第五条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X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X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笫六条印张单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
4、格,由出版印刷(含租型费)、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一)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租型费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二)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纸质版教材的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制版印刷装订费用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第七条教
5、材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由制作封面和插页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确定。第八条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率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确定。第九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聋哑、培智和小语种外语教材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汉字教材价格的原则确定。第十条中小学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租型、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第十一条在中小学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印张单价、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第十二条制定或调整中小
6、学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租型、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教育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租型、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笫十三条出版单位应在中小学教材版权页中标明价格批准文号、零售价格等内容。第十四条各出版单位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材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零售价格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O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出版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9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2203号)同时废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201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