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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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 1 / 10 乡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 乡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 * 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 1、值班领导为各值班日的总负责人,并负责安排、督促本组成员严 格遵守按照排班表进行巡查、值班工作。 2、每天上午 8:00、下午 5:00 为交接班时间, 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 不得迟到、早退、 不得擅离职守,同时值班日所有人员要确保个人通 讯畅通。 3、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当天事务,接待好来电、来文、来访,及时做 好上传下达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并签字。(注:本值班实行值班零 记录) 4、值班人员遇会议、外出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由值班领导安 排其它人员值班后方可离开。 5、原

2、则上各班次值班人员应当日事情当日处理完,特殊情况不能处 理完的,须向下一班交接的,要填写好交接班详细记录,做到准确清 楚、责任明确。 6、值班时如遇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要尽快向值班领导 汇报,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处理,并负责此事跟踪、督办等 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7、各组要主动对接,正常情况下不受节假日影响,如遇重大节日党 委政府临时安排除外。 8、值班日,值班领导及相关人员必须联合派出所,对镇区各村居巡 逻值班情况进行巡查,并于及时填写相关巡查情况记录,并签字。 9、镇政府值班人员要参与镇政府院内夜间安全保卫工作。 一、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 在居委会的领导下社

3、区 民警指导下开展工作。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 责完成任务。 二、巡逻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着装、佩戴统一的执勤袖标,切实做 到严格执勤、文明执勤,维护巡逻队的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巡逻,要敢于制止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将违法人员扭送到公安部门 处理。 四、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不定期地检查巡逻情况,发现无顾离岗、 逃岗,上岗喝酒、打牌、衣冠不整、监守自盗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巡 逻队员资格。 五、巡逻工作每周一次讲评;半月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培训;全 月一次经验交流和小结; 年终评选优秀队员, 不断提高队员整体综合

4、素质。 -范文最新推荐 - 3 / 10 六、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还将担负应急抢险队、便民公益服务队、人 民调解队的职能,为维护一方和谐与稳定做贡献。 七、对巡逻中表现突出和失职的队员实行奖惩,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 感,随时接受上级交办的各项使命。 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xx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xx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市 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等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

5、标活动 (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招标 ),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 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项目法人招标工作, 市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第五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 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 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9 人以上单数 , 其中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部门和机构代表 ,

6、 由市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代表1 名, 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市 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市土地 储备机构中随机抽取邀请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 企业基本帐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 资金证明 ; (三)开发业绩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 ;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发出 投标通知书 ;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 进行投标

7、; (四)开标、评标、定标 ,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 (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 第九条编制招标文件 ,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项目简介 ,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 设标准、质量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及项目土地投资概算等; (二)招标说明 ,包括招标方式、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资本金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承建方式、招标工作安排、踏勘现场日期、答 疑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地点等招标内容; -范文最新推荐 - 5 / 10 (三)投标须知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 含报价范围、报 价要求、报价方式 )等;( 五)

8、 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证书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资金证明 ;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 交投标保证金的 , 还应当提供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存入适量 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 (三)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概 (预) 算书; (四)投标价格 (每平方米单价和项目总价); (五)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 开工、竣工、交付时间 , 建设进度计划 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 ;(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一

9、)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 并附总平面规划方案、 环境设计、 建筑立面、配套设施、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及其组合, 建筑结构及其 他设计说明书 ; (二)工程成本 ,包括开发成本、税金、利润; (三)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 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 划等。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组成分解。 前款第 ( 一) 项至第 ( 三) 项规定的内容 ,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单独成册, 并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人相关的标记。 第十二条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公开进行 , 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主持, 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

10、加。 第十三条开标时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确认投标人身份后, 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确 认无异议后 ,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 并由投标人宣读标书。 标书宣读完 毕,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 一) 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内容撤换包装进行编 号密封后 , 连同其他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 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 参考标底 , 对投标文件 , 包括投 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 推荐合 格的中标候选人。 市经济适用住

11、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 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 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 确定中标人。 -范文最新推荐 - 7 / 10 第十五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标无效 : (一)标书未密封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书作有标记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三)标书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未参加或者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 好处。 第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 ,

12、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并予以公 告。 第十八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对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 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签 定后,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九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

13、构组织招标活动发生的费用, 由市财政承担 ;投标人参与投标发生的费用, 由投标人承担。 第二十条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合同 约定的期限、 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收费及收 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合理 , 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中标 人确定后的 2 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存入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 的投标保证金 , 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投标人; 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 可转作项目

14、履约保证金或者转入开发建设 资金。 第二十三条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300 万元。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 构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中 标人。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 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受的贿赂,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再安排其参加任何经济适用住 房项目法人招标的评标, 并通报相关部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未按照与市经济适

15、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签订的 -范文最新推荐 - 9 / 10 合同履行义务 , 情节严重的 ,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并由市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并予以公告 , 同时将不良 行为记录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 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或者通过贿赂 等违法手段中标的 ,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宣布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影响中标结果的 ,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宣布中标 无效, 并责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 标: (一)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 ; (二)与投标人串通的 ; (三)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的; (四)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 , 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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