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电力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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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 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 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 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 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 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 任制

2、,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 分发挥作用。 第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 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 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标准化。 2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 管生产必须安全 ” 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

3、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 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 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 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种事故: 、重大死亡;、大面积停电; 、大电网瓦解; 、电厂垮坝;、主设备严重损坏;、重大火灾;、核泄漏。 第 10 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 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

4、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 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 11 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2、不发生 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 12 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 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 3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事故;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 13 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 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个,其他

5、容量的火电厂个;500MW 及以上容 量的水电厂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 及以上的供 电企业 1 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个, 500MVA 及以下供电企业个;省 级及以上调度机械个。 第 14 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 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 15 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 16 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 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

6、产 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 条定期 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保证安 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5、保证反事 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4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 17 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 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

7、的安全技术 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 18 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 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 19 条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 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 20 条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 21 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 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 22 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

8、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 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 23 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 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 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 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 安全员。 5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第 24 条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 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

9、安 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 25 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 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 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 26 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 27 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 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

10、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 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 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 全防护用品的购置、 发放和使用。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 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 三不放过 ”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 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 原则的贯彻落实, 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 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

11、;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 6 -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 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 28 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 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 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 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 录音、录像等。4、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 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 29 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 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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